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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变化及其意义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新《公司法》的变化及其意义本次《公司法》修订是该法第三次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在基本理念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调整,降低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

四、新《公司法》的变化及其意义

本次《公司法》修订是该法第三次修改,也是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种大修大改不只是表面上条文和文字的简单改动,更是制度和规则的突破和创新,是立法目标和价值选择上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在基本理念上,新《公司法》体现了从片面强调资本信用到兼顾资本信用和资产信用的调整,降低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从资本信用到资产信用,是对公司信用科学分析基础上的理性选择,是公司法发展的历史轨迹,也是中国公司法正在形成的发展趋势。”[18]从立法上来看,新《公司法》改变了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既有制度和规则,引入了先进的理念和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行之有效的规定,填补了立法上的漏洞与空白。它也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相互矛盾、冲突的规定,进行了有效的整合和协调,维护了公司法制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对司法和执法来说,新《公司法》的制度和规则更具操作性和适用性,为司法和执法活动提供了更为充分具体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消除对司法解释的过度依赖。对公司实务部门而言,新《公司法》建立了更符合实际需求的实务运行规范,为投资者和公司管理人员提供了更具指导性的行为规则,对股东、债权人、劳动者以及公司本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有效和周密的保护,从而有助于防范、减少和化解公司内外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主要集中在《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上,即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在资本制度方面,新《公司法》放松了对公司的过度管制,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数额,放宽了对股东出资方式的限制,允许出资的分期缴纳,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增加了公司回购自己股份的情形。在公司治理方面,新公司法赋予少数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权和主持权,允许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将股东的知情权落实到查阅公司账簿上,限制关联股东及其董事的表决权,增加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时,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等。

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总结了我国20年来公司法实践的经验,借鉴了各国公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对现实中的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论证,修改或废止了脱离现实需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的制度和规则,引进、建立和发展了具有时代特征、符合我国现实需要的先进公司法理念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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