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一、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一)厂长的法律地位根据《国有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国家委任的厂长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是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国有企业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节 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

一、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

(一)厂长的法律地位

根据《国有企业法》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负责制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由国家委任的厂长全权负责的一种企业内部领导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厂长行使行政指挥权,完成国家计划或国家委托的任务;有利于克服企业内部党政不分的现象,加强党的领导和监督保证作用;有利于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调动职工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主动性;有利于加强企业责任心,使其做到职责分明、奖惩有据,能够使企业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

厂长是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企业。企业应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二)厂长的产生及其罢免

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采取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产生,或采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应该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经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厂长的条件应该是:政治思想好,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懂管理,熟悉生产过程,懂技术,了解生产的工艺流程;有文化,身体好,能胜任工作等。对不称职的厂长,在征求职工代表意见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解聘。职工选举产生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三)厂长的职权

根据《国有企业法》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厂长享有以下职权:(1)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决定或者报请审查批准企业的各项计划;(2)决定企业行政机构的设置;(3)提请政府主管部门任免或聘任、解聘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4)任免或聘任、解聘企业中层领导干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5)提出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和重要的规章制度,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6)提出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的建议,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7)依法奖惩职工,提请政府主管部门奖惩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

根据《国有企业法》规定,厂长应该依靠职工群众履行法律规定的企业的各项义务,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定。

二、国有企业的民主管理制

(一)企业的民主管理制的概念

企业的民主管理制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在本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企业行政领导,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体现职工当家作主的企业管理制度。

(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

在我国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有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会、民主问答会、合理化建议委员会等。根据《国有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这一规定明确了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既不是企业的权力机构,也不是咨询参谋机构。

为了实现职工民主管理企业,法律明确规定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几方面的权利:(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查同意或者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主要的规章制度;(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选举厂长,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职工代表大会的义务是支持厂长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履行《国有企业法》规定的义务。

《国有企业法》第51条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企业的工会委员会。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