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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体育立法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法国的体育立法法国在1984年以第84-610号法的形式颁布了《组织和促进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运动法》,既包括业余体育的发展问题,也包括职业体育的发展问题。并且表明,国家对体育运动的发展实施双重监督即法律监督和经济监督。1992年法国通过新的体育法,该法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内容规模几乎比原先的体育法增加了一倍。该法在法律上确定了处理有关体育问题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

第一节 法国的体育立法

法国在1984年以第84-610号法的形式颁布了《组织和促进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运动法》(1994年9月修订),既包括业余体育的发展问题,也包括职业体育的发展问题。该法的第1条中有如下表述:发展体育运动是国家和体育运动组织包括体育联合会、单项协会和其他社会部门的责任。国家和体育运动组织应互相合作,保证向高水平运动员提供提高自身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必要条件。首先,该法描述了国家体育运动的组织结构,规定了不同层次组织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并且表明,国家对体育运动的发展实施双重监督即法律监督和经济监督。在该法的第16条,规定了全国性的单项协会的权利和责任。

《组织和促进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运动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体育运动的组织,包括以下各章:体育运动组织结构、体育联合会和单项协会、地区性部门的作用、各类公司的体育运动工作、高水平竞技运动、全国体育运动理事会的工作、国家科研与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医务监督与保险、体育设施、体育设施和体育活动中的安全。第二部分为运动训练的组织与安排。同时,在该法中还涉及纳税的问题。

1992年法国通过新的体育法,该法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内容规模几乎比原先的体育法增加了一倍。该法在法律上确定了处理有关体育问题的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新的体育法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方面:该法以法律形式强化负责体育运动发展工作的国家青年与体育部的监督权限;该法确定了对职业俱乐部以及各单项协会的监督制度;该法对职业体育的经纪人、电视公司、体育比赛的组织者、单项协会、地方体育机构增加了一些新的限制,其中对组织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该法以法律形式强化对包括国家体育运动理事会在内的各体育组织的保护力度,确认国家体育运动理事会在解决单项协会的冲突方面具有协调机构的作用,还确定了青体部咨询顾问的作用,其中包括其在解决职业体育有关问题方面的作用;该法加强了各种处罚措施的力度,提高了各种罚款的额度,还规定了包括拘禁在内的处罚方式。

与1984年颁布的法律相比,法国在1992年颁布的体育法更加明确也更加全面。该法明显提高了体育作为经济因素和社会因素的作用地位。新体育法的颁布,将促使法国体育运动的组织工作更为加强、发展目标更为明确、更加重视财政监督、更加重视个人参加体育运动的权利,同时也更为重视体育活动的安全问题。2003年8月1日的法令对1984年7月16日的法律又进行了修改,其内容包括:要确保体育协会章程和备忘录的内容符合新法的规定;制定体育运动经纪人条例;保护体育运动中的肖像权以及赞助合同;根据商标法有义务保护与奥林匹克运动有关的显著标志、用语以及符号,对侵权者可以进行起诉等。

而在反对球场暴力方面,1995年1月通过的“Loi Pasqua”法令规定所有职业联盟的俱乐部都要同警察一起分摊比赛安保费用,体育场馆内要安装摄像监督镜头,俱乐部有义务雇佣安保服务人员。1997年5月,修改后的“Pasqua”法令要求比赛组织者要就观众和工作人员人数超过1500人的商业比赛向市长报告,并在报告中说明组织者计划提供的安保措施,市长也可以额外安排安保队伍。

2000年9月通过,2002年初生效的法令规定,进入体育比赛区域的任何人如果骚扰了比赛的正常进行或者威胁了有关人员或财产的安全将会被处以15 000欧元的罚金或者1年的监禁。[2]2003年1月24日通过的法令涉及体育场馆内的安全问题,其目的是规劝暴力分子不要在体育场馆内外做出某些应受指责的行为,并指出再次违法暴力禁令的嫌疑分子将会被处以3万欧元的罚金或者两年监禁。

2006年11月23日,巴黎圣日耳曼在欧洲联盟杯中主场负于以色列特拉维夫工人队后,主队球迷高喊种族口号,攻击客队球迷。混乱中,一名警察开枪打死一名圣日耳曼队球迷,另有一名球迷重伤。数日后,法国内政部长Nicolas Sarkozy表示要迅速执行一项新的法令,包括严格控制门票销售,要求解散那些同种族主义或者暴力活动有关联的球迷协会,扩大禁令的适用范围,以及对不能充分履行义务的俱乐部予以处罚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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