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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中的伦理道德争议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足球运动中的伦理道德争议在CAS处理的与欧洲足球运动有关的争议中,涉及体育伦理方面的争议占有很大一部分,主要包括同一所有者拥有数个俱乐部的关联职业俱乐部问题、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自己的行为或者其球迷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争议等。因此,欧足联执行委员会没有作出处罚Anderlecht俱乐部的裁决的权力。

第四节 足球运动中的伦理道德争议

在CAS处理的与欧洲足球运动有关的争议中,涉及体育伦理方面的争议占有很大一部分,主要包括同一所有者拥有数个俱乐部的关联职业俱乐部问题、有关职业体育俱乐部自己的行为或者其球迷的不当行为而引起的争议等。已经公开的裁决涉及著名俱乐部西班牙皇家马德里、比利时Anderlecht、英超阿森纳、荷兰埃因霍温、雅典AEK俱乐部和布拉格斯拉维亚等。体育伦理主要关涉的是,因为对一些体育运动的当事人所实施的纪律性的处罚而引起的争议是否可以提请CAS进行仲裁,这应当根据争议发生的事实和前后背景而就具体争议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譬如在足球比赛中发生的操纵比赛嫌疑的关联经理部问题、足球比赛中发生的种族事件、球迷骚乱球员的不文明行为等都是涉及体育伦理问题的足球争议,有一部分争议最终上诉到了CAS。

一、关联职业俱乐部问题的争议

数个职业足球俱乐部属于同一所有人即所谓的关联俱乐部是否对体育运动的公正性造成威胁应当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首先,应当考虑同一所有者所拥有的体育资源在不同俱乐部之间的分配问题。在博斯曼裁决后,雇佣高水平运动员的竞争完全是跨国性的,而因为消费者和国家之间的障碍使得俱乐部的大多数收入仍然决定于国内和当地的市场,以至于在某些国家足球俱乐部的收入和回报是比较高的,这样就可能使得俱乐部所有者会在自己所有的不同国别俱乐部之间分配相关的体育资源。但是即使没有真正出现这种情况,有关当事人也总会怀疑某些运动员的转会或者管理部门的某些决策是专门为某些俱乐部的利益而制定的,并没有考虑到属于同一股东的其他俱乐部的利益。

其次,也要分析这些关联俱乐部之间的比赛问题。俱乐部决策者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来影响关联俱乐部之间的比赛或者以此达到自己的要求,而同时不违反法律或者相关的体育规范,并且甚至可以不对有关的运动员或者教练讲明这种情况,譬如与比赛结果有关的奖金的发放、运动员的转会以及关联俱乐部之间的“内部情报”等都可以影响比赛结果。

再次,要考虑到第三方俱乐部的利益问题。不管关联俱乐部之间的比赛是国内比赛还是国际比赛,其比赛结果很明显都对相关的第三方俱乐部的利益造成影响,足球界这方面的例子有很多。以上分析表明,即使关联俱乐部的相关当事人都依法活动而不是直接控制比赛结果,但是因为经济利益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仍然会出现公众对比赛结果的公正性提出质疑的可能。而且英超、英甲、苏超以及西甲等欧洲国家以及美国的四大职业联盟都有关于如何解决同一级别的关联俱乐部问题的规定,因此从事同一项体育运动的关联俱乐部会产生对影响比赛结果的利益冲突问题,公众对关联俱乐部的这种认可也是合理的。

因此CAS认为,当同一所有者拥有的数个俱乐部都参加同一项比赛时,公众就会认为存在着一种有可能影响比赛结果公正性的利益冲突。根据对足球公正性的理解以及鉴于比赛结果易于受赌球和民意测验所左右的事实,公众的观点是合乎情理的。但是这种分析本身并不当然地认为本争议中的比赛规范会被不同的法律和原则所接受,这需要作具体的分析。[36]

不管怎样,即所有权属于同一个个人或集团的两个或更多俱乐部,不能参加同一项比赛。这是一条在足球世界里被广为接受的规矩,是公平竞争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原则。而体育比赛的公正公平,正是CAS最关心的问题,甚至被认为已经上升到了体育伦理的层次。CAS的观点和欧足联是一致的,即不仅要保持比赛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还要消除任何关于“操纵比赛”、“消极比赛”的怀疑。

二、因贿赂而引起的纪律处罚争议

1997年3月,欧足联调查委员会对Anderlecht俱乐部进行调查,认为其在1983年和1984年期间的欧洲联盟杯比赛时曾经贿赂裁判。9月,欧足联执行委员会裁决禁止Anderlecht俱乐部参加一个赛季的欧洲联盟杯比赛。本争议的主要问题就是发生分歧的欧足联裁决是否是有效的,如果不是有效的,其是否实际上就是无效的或者仅仅是可以撤销的。仲裁庭认为,处罚和惩戒性的措施似乎只能由欧足联的法律部门来实施。对Anderlecht俱乐部实行的禁止参加欧洲联盟杯比赛的处罚措施,是与当时《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第6条第1(K)款的规定相一致的,该款列举了所有的可能实施的处罚措施。所谓的处罚贿赂行为的程序具有不寻常的惩罚性质,本争议是具有纪律惩罚性质的争议,因此根据欧足联的有关条例应当提交欧足联自己的法律部门解决。似乎是对本来应当有法律部门解决的争议,执行委员会却行使了管辖权,并且其作出裁决的根据是对不可预料情况的管辖权,但事实是,当欧足联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分配很明确的时候,这种情形就不能适用。如果执行委员会有如此广的权力,那么它就有可能对违背欧足联条例的所有争议进行处理。事实上,欧足联章程的规定并不是这样,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委员会解决的争议仅仅是那些章程没有包括的问题以及对不可预料的情况的处理。因此,欧足联执行委员会没有作出处罚Anderlecht俱乐部的裁决的权力。而且贿赂行为与作出处罚决定的时间相隔十年以上,这超过了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规定的10年的追溯时限的规定。

在本案中,欧足联的组织结构表明其法律部门独立于执行委员会,它们的权力是明显有限制的。除非出现了欧足联条例中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否则欧足联就没有代替法律部门从事某些行动的权力。如前所述,对Anderlecht俱乐部的处罚就应当由法律部门根据《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的规定来进行。如果在对Anderlecht俱乐部的处罚中适用《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毫无疑问该俱乐部也可以从该条例第23条规定的十年追溯时限的规定中受益,因此本来应当由法律部门解决但却由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改变了本案的结果。欧足联违背了自己的章程和条例,并且这种违反的程度是十分严重的以至于该裁决无效。既然认定执行委员会的裁决是无效的,那么也就没有必要再去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进行分析了。CAS最佳裁决维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裁定欧足联执行委员会对Anderlecht俱乐部的处罚裁决是无效的。[37]

三、纪律处罚中的罚款和禁止使用主场比赛的性质

禁止使用主场比赛的处罚是否属于“体育性质”,并且因此就不属于欧足联授权CAS管辖的事项,或者说,其是否是一个属于CAS管辖范围内的(具有财产性质)民法意义上的裁决?应当承认的是,欧足联的有关规则并不是很明确,因为对于区分财产性的争议和体育性的争议并没有任何的规定。不过,欧足联的赫尔辛基特别会议记录表明,“如果对争议的性质有疑问,CAS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某项争议到底是属于体育性质的争议还是民事法律上的财产性质的争议。在对这些争议进行区分的时候应适用《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涉及合同法、非合同性质的民事责任、公司法、人身权、工业产权、知识产权等的争议是财产性质的争议,因此可以提交仲裁。不过,涉及对足球比赛、巡回赛等的准备、组织和实施标准的解释以及应用的规则是体育性质的,不用考虑它们是否与比赛规则、比赛处罚有关。CAS对这种观点表示了认可。尽管如此,欧足联条例中对财产性质和体育性质的争议的区分仍然是不明确的。

某项争议属于某一种类的争议是很明显的,例如裁判在球场上作出的涉及比赛的裁决当然是体育性质的。另一方面,对某一特定比赛的电视转播权的争议看起来好像是具有财产性质的争议。不过,仲裁庭认为大多数争议都包括体育和财产的双重性质,在职业体育运动中更是如此,因为有关的争议总是多多少少涉及经济利益,因此也具有财产的意思。在本案中,确立CAS仲裁管辖的根据是《欧足联章程》第56条和第57条的规定,但是其对CAS的管辖权作了某些特殊限制,因此有必要确定这些条款规定的争议是否包括了本争议。这就需要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的性质进行确定。

CAS当然有权来确定某项争议的性质,这也是欧足联的意思,而且在前述的欧足联赫尔辛基会议的会议记录中也作了陈述。不过,仲裁庭认为不能根据以往的标准来确定争议的性质,而应当根据具体争议的特殊要素和争议情形来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应当确定具有体育和财产双重性质争议的主要因素,尤其是要根据裁决的效果来确定。譬如如果一个争议具有财产和体育的双重性质,但是后一种是主要的,那么应当把该争议认为是《欧足联章程》第57条第2款意义上的体育性质的争议。事实上,欧足联赫尔辛基会议的会议记录表明,CAS可以对那些带有经济后果的体育性质争议行使管辖权。不过,结合《欧足联章程》第57条第2款的内容可以认为,当一个裁决既涉及财产性质又涉及体育性质并且后者是主要的问题时,这就是一个具有体育性质的争议。基于以上所述,禁止使用伯纳乌球场的裁决具有体育和财产的双重因素,因此有必要确定的是哪一个因素是占主要地位的。

对于罚款和禁止使用主场球场的两个裁决,罚款主要是财产性质的,而禁止使用体育场的决定主要是一个体育性质的裁决。后者对俱乐部所带来的主要后果是失去了在自己的体育馆进行比赛的主场优势,这似乎是一个主要具有体育后果的决定。应当承认的是,该俱乐部可能也会受到门票收入减少和承担其他费用的损失,不过,与罚款和没收不同的是,它们是间接的财产后果。仲裁庭认为禁止在一个月内使用伯纳乌球场的裁决是一个体育性质占主要因素的裁决,因此不属于CAS的管辖范围。[38]

CAS裁定禁止俱乐部使用主场一次对该俱乐部的损失是有关体育运动的争议,CAS对该问题没有管辖权,但对罚款和没收一定数额的票款则有管辖权。关键是如何认定某项争议是体育性质还是财产性质的争议,在这方面CAS并没有固定的标准,而且瑞士联邦法院的有关裁决也不能作为定案的先例。尽管CAS通常并不涉足体育性质的争议,但是在现代职业体育运动中某一项因为体育比赛而产生的争议完全不涉及财产性质也是不太现实的,较常见的就是某一项争议既涉及体育性质又涉及财产性质,出于CAS管辖权的原因,解决的办法是要确定有关的争议中是体育因素占主要部分还是财产性质较为重要,这就需要对有关的争议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而在威尔士足协与欧足联之间的争议裁决中,CAS指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并考虑案件是体育因素还是财产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来解决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在决定哪一因素占主导地位的时候,CAS应当考虑有关的因素而不是直接作决定。CAS同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参照特殊因素来决定某一争议是属于财产性质还是属于体育性质,不过还要求考虑其他的因素,譬如《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即“涉及财产性质的争议是可以提交仲裁的”。而瑞士联邦法院已经明确指出,根据《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177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由体育组织实施的纪律处罚符合下列条件,也是可以提交仲裁的:(1)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些处罚措施不直接涉及体育运动规则;(2)该处罚涉及有关体育协会的日常生活或与参加体育比赛有关;(3)某些个人或者实体受处罚产生了人身或经济后果。[39]

四、俱乐部对其球迷行为应承担责任

欧足联的首要目标是促进欧盟足球运动朝着和平、理解以及公平的方向发展,在性别、宗教以及种族方面不得有任何歧视。为达到此目的,欧足联要求各成员国足协在公平比赛的基础上遵守诚实、正直的原则和体育道德精神,并且要求成员国足协将这些原则纳入其内部章程条例中,确保其得到俱乐部、球员和官员们的遵守。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规则的制定就是确保《欧足联章程》的目的得到实现。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也规定,各成员国足协、俱乐部、球员、官员以及会员等的行为都要遵守正直、诚实的原则和维护体育道德精神,违反这类原则的行为包括种族主义、歧视、政治极端主义、侮辱或者任何其他类似的行为。该条规定要求欧足联成员不仅要互相尊重而且要确保得到第三方的尊重。因此,各成员国协会和俱乐部要对其下属的球员、官员、会员、球迷以及任何其他应本足协或者俱乐部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行为负责任,据此,欧洲的协会会员和俱乐部要对这些人违反欧足联章程规则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任何第三方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而且该第三方并不是特别规定的。这里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即使有关的欧足联会员和俱乐部对其球迷的不理智行为完全没有过错,也应对这类行为负责。

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还指出:“各成员协会和俱乐部要对其球员、官员、会员、球迷和任何其他应本足协或者俱乐部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行为负责任。主办比赛的东道国足协或俱乐部有责任维持比赛前后以及比赛期间球场内外的安全和秩序,并应对发生的任何有关行为承担责任,接受欧足联的纪律处罚措施以及遵守其有关指示。”该条规定的目的明显是确保主办足球比赛的俱乐部要对其球迷的行为承担责任。应当注意的是,欧足联并没有任何可以直接对俱乐部球迷的行为进行制裁的纪律处罚机构,而只能通过各成员国足协和俱乐部来实施处罚措施,后者有责任来遵守欧足联规则的标准和精神。如果因为有关俱乐部已经声称对违反欧足联规则的行为采取了所有的措施而就可以免除其应承担的责任,球迷仍然可能继续做出有违欧足联规则的行为,那么就没有任何方法可以处罚这种不理智行为。欧足联规则最多也就是一些模糊的义务性规定,因为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由于球迷的不理智而处罚俱乐部,事实上该处罚针对的对象是球迷,他们应当对俱乐部因此而得到的处罚负责。这也是欧足联实现自己目的的唯一方法。如果没有这种间接的处罚措施以至有关的俱乐部拒绝对此类行为承担责任,欧足联实际上也就没有权力来处理球迷的不良行为。

根据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规定,俱乐部要对其球迷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该规则具有阻止和威慑的效果,其主要目的并不是惩罚可能没有任何过错的俱乐部,而是要确保有关俱乐部要对其球迷的违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不能认为该条规定与《瑞士债法典》第20条的内容相冲突。总结来讲,根据主流的法学观点,并不存在任何合理的可以对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前述规定的严格责任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理由,因此应拒绝申请人提出的这个请求。

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还指出,主办比赛的足协或者俱乐部有责任维持比赛期间以及前后球场内外的安全秩序,要对可能发生的任何事件负责,有义务遵守欧足联的指示以及接受相关处罚。如果仅仅对该规则进行字面解释,可能并不存在严格责任问题。尽管它规定有关的足协或者俱乐部要尽力维持比赛期间以及前后球场内外的安全秩序,但是一个简单的事实是,某一意外事件的发生并不意味着主办比赛的足协或者俱乐部就要接受惩罚,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如果有关的足协或者俱乐部对于维持球场内外的安全秩序没有过错也要接受处罚,这可能会有点不公平。换句话说,该规则并没有规定严格责任。另外,欧足联做出的有关处罚措施要考虑到争议发生的具体情况。[40]

要求举办欧洲足球比赛的东道国足协和俱乐部应当承担体育场馆内外的安全和秩序责任,偶尔发生的事件并不意味着就要对有关的俱乐部或者足协进行处罚。这是一个自由裁量的问题。如果有关的足协或者俱乐部在有关比赛的安全保卫方面有点小过错也要受到处罚,那将会是令人不可容忍的。

欧足联因为Eindhoven体育场内出现的种族问题而进行的处罚表明,如果一个俱乐部对其体育场内外的安全和秩序的组织及维持没有任何过错而仍然要承担责任,的确将会使人感到惊讶。CAS裁定Eindhoven体育馆内的某些观众的确对一些球员作出了种族主义的行为,但是该事件的规模较小。不过,CAS认为Eindhoven俱乐部已经对有关比赛的安全和秩序采取了措施,因此不应该受到那么大数额的罚款,故裁定欧足联完全根据严格责任而对Eindhoven俱乐部因其支持者的行为进行的处罚是正确的,制裁与该事件的严重性也是一致的。鉴于事件的规模较小,CAS裁定将罚款数额减至3万瑞士法郎。[41]该裁决表明在有关欧洲足球的整体利益方面,欧足联取得了一个重要的胜利。欧足联有关人员指出:“这是一个支持欧洲足联纪律处罚措施的重要裁决。俱乐部和国家足球协会对其支持者的行为要负责任的原则得到了明确的肯定。这对于足球主管部门尽力用明智的方法来解决这些争议是一个好消息。”[42]

2006年11月30日,荷兰球队费耶诺德客场对南锡的联盟杯小组赛中,费耶诺德的球迷骚乱,警方不得不使用催泪瓦斯。UEFA后裁决从联盟杯中逐出费耶诺德,该俱乐部上诉到CAS仲裁。欧足联有关条例规定其享有管理该项体育运动的自治权,而纪律处分是维持欧洲足球运动正常运作的手段之一。欧足联纪律处罚条例规定,俱乐部应对其球迷的行为承担严格责任。球迷并没有严格定义,CAS认为它与单个人的种族、国籍或者住所无关,也与某一国足协或者俱乐部是否签订有购票合同无关。另外,欧足联有关规则并没有对所谓的官方球迷和非官方球迷进行区分,用一个条款对其进行定义也有点困难。一个人的行为及在球场的位置以及临近地点是判断其是哪个俱乐部球迷的主要标准。欧足联组织的相关比赛更是如此,因为门票的销售都是事先规定好的。[43]将俱乐部驱逐出欧洲联盟杯比赛的处罚似乎有点严厉,因为对于欧洲足球俱乐部来讲,这是最重要的国际比赛之一。另外,此种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意味着重要的经济损失,包括电视转播和门票收入等。但是另一方面,并没有证据表明这种经济损失与受罚俱乐部的短暂经济影响有任何关联,也没有完全禁止有关的俱乐部从事经济活动。受罚俱乐部可以在国内从事职业足球活动并竞争下一个赛季的欧洲足球赛事资格。[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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