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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比赛中提出争议怎么办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譬如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分院仲裁的体育争议便是所有的因体育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争议,包括与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合同、运动员和其管理者之间的合同以及与第三方当事人能力问题有关而引起的争议等。另外,职业体育经纪人和体育法律工作者作用的加强使得运动员对侵犯其权利、实现其权利的程序以及消除其不满的替代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加敏感。

第一节 国际体育争议的界定及解决方法

随着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各种各样的体育争议越来越多。公正、及时、合法地解决体育争议成为广大体育运动参与者和法学研究者关注的问题之一。加上国际体育争议不同于一般的国际民商事争议,该类争议的当事人受到更多的公众关注,而且体育运动员运动寿命的有限性以及体育比赛的时间性也要求我们迅速、公平地解决体育争议,以便尽可能维护争议当事人尤其是运动员的权益。另外,著名运动员的运动能力、国际声望以及获得的巨额财富使得运动员的社会地位高于普通公民。在美、德、意、瑞士等一些国家,或设立专门的体育争议解决机构,或在国内体育协会内设立争议解决机构,或由国内仲裁协会处理体育争议,并通过法院裁决承认和执行体育仲裁裁决。尤其是国际体育仲裁,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AS)。[2]一些国家的体育组织(如美国的四大职业体育联盟)制定有自己独特的仲裁程序,也有些体育组织在它们的章程、规范或条例以及其所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强制性仲裁条款,而不考虑其成员或有关的附属机构是否真正同意该条款。

我国已逐渐成为一个体育大国,在世界体育舞台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体育的职业化程度有所提高,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更加频繁,与此相应体育争议较之以往会更多,而目前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是自己内部解决体育争议,国家也没有专门调整体育争议的立法,仅在《体育法》中有一条解决体育争议的象征性规定。[3]这些现实情况不利于解决体育争议以及国际体育交流。而且,北京已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这件中国体育界的大事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也要求我们跟上国际形势,与国际接轨。因此,有必要了解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以期对构建我国的体育争议解决制度能有所裨益。

一、体育运动的发展与体育争议的产生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何为体育争议。如果从名称来分析,则可以讲所有的与体育活动有关的争议都属于体育争议,而不管该项争议是发生在体育场内还是体育场外,它包括与体育比赛有关的技术性或惩戒性争议以及与体育活动有关的纯商业性争议。譬如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分院仲裁的体育争议便是所有的因体育活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引起的争议,包括与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合同、运动员和其管理者之间的合同以及与第三方当事人能力问题有关而引起的争议等。另外,如果某体育协会、体育联合会或其他体育组织的内部章程或条例中规定有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的条款,国际体育仲裁院上诉仲裁分院就可以对因当事人不服这些体育组织的内部裁决机构所做出的初审裁决而引起的争议拥有管辖权。这些争议主要是因体育组织的纪律性决定而产生的争议,譬如涉及兴奋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对某一体育运动会正式承认的决定等。这些多是纪律性的或技术性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地通过仲裁途径得到了解决。

体育争议的大量出现有各种原因。首先体育运动的参加者和参加国都在迅速增长。[4]就像其他领域一样,商业活动也大规模地涌入体育领域,国际体育正成为世界经济的一部分。新闻媒体报道的炒作以及体育运动的普及性和受欢迎程度使体育运动成为热销的市场产品。同时,在那些传统的体育运动领域,有成就的运动员收入颇丰,以至于某些领域的体育运动已成为一种职业。职业运动员的收入在迅速增长,譬如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运动大联盟中的明星球员、国际性的足球运动员、男女职业网球运动员以及高尔夫球球员等在其职业生涯中都收入可观,单个的体育运动队也能够获取巨额的收入。[5]这样的高收入大大增加了产生争议的可能性。另外,职业体育联盟向国际市场的扩展突出了制定国际协定和第三方当事人体制的必要性,以便解决诸如运动员合同,运动员的劳动权以及收入纳税,体育组织的合并和兼并所涉及的反托拉斯意图等问题。[6]再者,民间的体育机构增多,对其法律管制也加强了。[7]因此,今天的体育活动因其商业化、传媒报道、职业化和国际化而比以往对社会有更大的影响。体育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运动员、体育联合会、赞助商还是体育运动的组织者,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都急需了解相关的法律问题。

科技的进步以及运动员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也促使体育争议的产生。比如,体育比赛的录像带和电子记录为解决争议提供了较好的证据,也激励当事人针对比赛结果提出更多的申诉。因服用兴奋剂[8]而引发相当数量的体育争议和仲裁案件便是一个明证。即使禁用物质和技术的确认、检验和制裁比几年前更有效,它们的取得、流通和使用的情形仍是微妙的并且通常是模棱两可的,这也就产生了更多的争议。另外,职业体育经纪人和体育法律工作者作用的加强使得运动员对侵犯其权利、实现其权利的程序以及消除其不满的替代司法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更加敏感。今天的运动员对其自己的权利有了更好的认识,并且愿意为保护其权利而采取行动,而不考虑比赛前禁止采取此类行动的传统做法。[9]因此,上述诸多原因使今天的国际体育争议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多、更广、更复杂。

一般而言,体育争议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第一类是涉及体育活动的纯商业性争议,如因为赞助比赛、租借体育场地等产生的争议。第二类是体育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争议,尤为明显的是雇佣或者劳动合同争议,譬如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与其签约的运动员之间的争议即属此类。第三类是体育组织之间以及体育组织上下级机构之间就权力问题、处罚问题等产生的争议,如两个体育协会对同一项目都主张拥有管辖权,上级体育组织对下级体育组织的处罚等问题。当然,如果纠纷是发生在体育活动之外的一个单独的民事活动,则不属于体育纠纷。第四类是体育主管部门对其运动员因违纪而采取的惩戒措施而产生的争议,如运动员因服用兴奋剂而被体育组织禁赛等。体育争议如果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因素便会演变成为国际体育争议,其涉及的法律关系会比纯粹的国内体育争议更加复杂。前述几种争议都有可能因具有跨国性而成为国际体育争议,譬如一国的公司赞助国外的体育比赛,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对某个成员的禁赛处分、本国的职业俱乐部雇佣国外的运动员、某个国际体育组织对其下属某个国家体育主管部门的处分等而产生的争议均为国际体育争议。

二、解决体育争议的组织机构

体育争议的增加急需改进传统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法。一般认为,解决体育争议的组织机构有以下几种:

1.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国内体育主管部门或者国内体育协会对于避免和解决体育争议以及对有关当事人实行处罚方面负有主要责任,运动员及其所属的国内体育组织之间的争议通常就是通过这些组织的内部行政审查、独立的仲裁或者结合仲裁和内部审查这两种方法来解决。一般来讲,国内体育协会要遵守其所属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范。对于国内体育协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或其他国际体育组织(譬如国际奥委会)的关系则通常由国内法加以规定。以美国为例,其《业余体育法》第7条规定,每项体育运动的国内体育协会要“指定代表美国参加国际业余体育运动比赛的运动员和代表队,并且要根据相应的国际体育运动规范确认这些运动员和运动队的业余参赛资格。”

2.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IFs)。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可以审查作为其成员的国内体育协会所解决的包括比赛和单个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在内的多种争议。尽管《奥林匹克宪章》的地位是最高的,但对于国际奥委会的决议在什么情况下能使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裁决无效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10]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内体育协会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国内法的管辖范围,通常通过仲裁加以解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和国家奥委会之间的争议通常由国际奥委会或者国际体育仲裁院(CAS)来解决,而其裁决的结果通常有利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一个明显的例子是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咨询意见指出,较之于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管辖权,国际奥委会对服用兴奋剂的运动员的制裁处于次要的地位。[11]

3.国家奥委会(NOC)。国家奥委会可能会涉足有关选拔运动员或运动队参加国际体育组织所组织的比赛的争议。国内法有时会授权国家奥委会在批准参加国际比赛和决定运动员参赛资格方面具有专属的管辖权。但是,这些法律有时限制了国家奥委会在处理特殊问题上的权力,譬如奥林匹克训练、选拔和比赛等问题。[12]

4.国际奥委会(IOC)。国际奥委会可以主动或应某运动员或者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请求对国家奥委会的裁决进行审查,并且其审查范围很广。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国际奥委会承认国家奥委会在代表其国家或者选派参加奥运会和受国际奥委会赞助的地区的、洲的或世界的综合性体育比赛的运动员方面具有“排他的权力”,但是又授权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确立参赛资格标准以及制定、执行和管理其各自所属的体育运动项目的规范。[13]不过在奥林匹克运动范围内,国际奥委会仍然对所有的争议拥有最终的决定权。

5.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国际奥委会为了处理体育争议而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其中地位最高的管理组织是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根据其规定,许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要求运动员与国内体育协会在签署合同时订立强制性仲裁条款。此类仲裁条款是执行针对单个运动员的仲裁裁决的根据。运动员签署此合同是为了获得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主办的比赛的参赛资格。类似的条款尤其适用于奥运会。[14]国际体育仲裁院享有广泛的管辖权,对直接和间接涉及奥林匹克运动的争议均可管辖。自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后,它已成为解决夏季和冬季奥运会以及英联邦运动会上所发生的争议的主要组织。

6.国内法院。需要明确的是,广泛应用于体育注册许可合同中的最终仲裁条款(terminal arbitration clauses)以及在国内体育协会和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内部的争议解决方法并不能够阻止诉讼。法院有时是最好的争议解决机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选择。有些请求不受仲裁条款的约束,并且即使这些争议通过仲裁得以解决,法院也可以对这些仲裁裁决行使司法审查权。另外,争议请求也可能涉及基本的人权、自然正义或者公共秩序等问题。这些问题包括职业运动员的劳动权、要求利用行政管理程序进行公平听审权以及免受歧视的权利等,尤其是针对兴奋剂争议所施加的严厉处罚更有可能引起公平性的问题。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明确指出,公平听审权是正当法律程序的一个基本原则,如果侵犯该权利就应当允许法院对该争议进行重新审理。另外,由于相当数量的职业或半职业运动员的诉求与经济利益有关,可能会超出行政程序和非正式的裁判组织的管辖范围,所以,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是解决体育争议的重要方法。

7.地区法院。有些地区性的法院也可以审理体育争议,譬如欧洲法院审理的博斯曼裁决就是解决体育争议的一个典型例子。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解决国际体育争议的方法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自行解决外,还有法院诉讼以及包括仲裁和调解在内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法。

三、解决体育争议应遵循的法律准则

对于解决体育争议应当遵循的法律标准,我们以英美法中的正当程序权为例加以说明。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保障公民拥有正当法律程序的权利,并且通过第14修正案使该权利适用于所有的州。美国宪法第5条、第14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15]也即,当某州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权利的时候便会产生正当法律程序权。[16]因此,民间的体育组织如果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应受到保护的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也被认为是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在体育争议中,对每个争议都要具体分析,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运动员都对与其有关的争议具有财产上的利害关系,因为对于该运动员来讲,能否继续参加体育运动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17]如果他有此类财产上的权利,就拥有正当法律程序权。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中的成员所获得的资助远比过去要多得多,譬如他们可以从其本国奥委会以及国内体育协会获得经济资助。除了经济上的资助外,不同管理部门还为在大型运动会上夺得奖牌者提供各种各样的奖励或奖金,譬如奥运会上的“金牌计划”等。鉴于这种财产上的利害关系,我们应对正当法律程序问题进行分析。

“正当法律程序权”包括“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和“实体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两个方面。“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源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该判决裁定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给予了当事人“以一种获得公正裁判的机会”。[18]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保障的核心对象是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内的“人”,保障的内容是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尽管在决定怎样才是正当程序方面有不同的标准,但是,在涉及体育运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方面,运动员有要求举行听证会以及得到举办听证会的时间、日期和听证会内容的通知的权利。这些权利的标准取决于受有关体育裁决影响的程度。在比较严重的情形下,最大程度地保护运动员的权利关系到在一个中立的裁判组织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进行口头陈述及答辩、提供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以及互相诘问对方证人等的权利。程序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还包括要求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获得有关文件的副本以及书面裁决的权利。

“实体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是指受到侵犯的有关规范、条例或者立法是否公平、合理以及是否明显与实现其目的有关。纯粹的民间组织的裁决并不需要遵守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权要求,但是美国数年来形成的判例法确保了最低标准的正当法律程序同样适用于民间组织。以美国为例,法院可以在五种情况下审查体育组织的规范:一是该规范具有欺诈性或者不合情理而违反了公共政策;二是该规范超越了体育组织的授权范围;三是该组织违反了自己的规范;四是适用该规范是不合理或者是武断的;五是该规范侵犯了个人的宪法性权利。[19]

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直接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与成文法,并可追溯到《自由大宪章》。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并没有从宪法上专门对正当法律程序权进行保护,而采用了自然正义的概念。[20]在某些情况下英国法院可以对自然正义的权利进行干涉,但是在体育运动领域它们不愿意这样做,因为国际和国内体育组织是民间组织,它们有权利自己制定规范,而其约束力是通过合同而不是公法来体现的。在判例法中,比较关键的问题是:运动员和体育组织之间的关系是通过民间规范来调整还是经由公法来支配?该问题之所以至关重要,是因为它决定着运动员对其体育主管部门的裁决提出异议的基础以及可能获得的救济。当争议涉及的是公共政策或者程序公平的时候,法院通常会加以干涉,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它们会接受体育组织的纪律处罚和制裁措施。法院的裁决表明体育组织的有关活动主要是通过民间规范加以调整的,因此并不能对其裁决启动诸如司法审查等公法上的救济行为。

另外,自然正义和人类公平的原则要求体育组织遵守自然正义准则,其中暗含着要求体育组织实施公平行动、允许运动员进行答辩以及确保仲裁庭做出公平裁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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