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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出价和要价被严格保密。

第四节 其他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除了在线仲裁和在线调解外,网络空间还存在着诸多灵活多样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如Cybersettle、ClickNsettle、CyberSolve、SettlementNow、SettleSmart、123Settle、Allsettle、OneAccord、SettleOnline、I-Courthouse等的电子和解谈判方式,在美国普遍适用的信用卡止付制度(Credit Card Chargebacks),eBay的附条件支付(escrow)方式,贸易广场的在线直接磋商程序(Direct Negotiation)等等。这其中,程序最有特色、运作最为成功的就是电子和解谈判方式,有必要对其进行重点讨论。

诉讼“上网”是个值得关注的新现象,对其加以介绍和探讨也是有益的。

一、电子和解谈判

在美国,在诸多在线争议解决方式中,电子和解谈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提供电子和解谈判的机构,除123settle外,其他大多是解决离线争议的。其中,一度运作最为成功的是Cybersettle和ClickNsettle这两个营利性的机构。它们之间虽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其差异还是很明显的,就其程序的代表性而言,每个都值得一谈。

(一)电子和解谈判的运作规则及其实践

1.网络和解(Cybersettle)[59]

网络和解是一个完全自动化的在线机制,是为了解决简单的金钱争议案件而设计的,它只受理有金钱支付协议的诉求,比如人身伤害赔偿和劳工赔偿等。

任何请求方只要输入一个业经分派的安全的密码,就发起了网络和解程序。发起方输入三个不同的数字,构成要价(demand)。接着另一方当事人会接到通知:该案正“在线”,可获解决。另一方当事人也输入三个不同的数字,构成出价(offer)。然后,双方输入的数字会自动比较,开始是最高的要价和最低的出价相比较。对任何一对数字进行比较时,如果出价和要价之间的差价在要价的30%以内或者小于5000美元,该项请求就以出价和要价的中间数字来解决,当事人因此会得到争议解决的通知。网络和解程序演示如表1和表2:[60]

表1   出价在要价的3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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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   出价和要价的差价在5000 美元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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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出价和要价之间的差价不在上述范围内,争议就不能得到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当事人的出价和要价被严格保密。当事人输入数字信息后,回收到的只是其要价或出价是否在特定范围内的信息。即便是网络和解庭也不知悉具体信息,因为网络和解完全是机器操作,技术手段本身能够自动处理信息,无需人力参与。

网络和解方法采用的自动在线程序避免了人力参与的谈判中可能发生的情绪和个性方面的冲突,而且不成功出价和要价的不披露制度有利于鼓励当事人采取更加现实的争议解决立场,再加上对当事人极为方便,能迅速而经济地解决争议,因而取得了成功。仅在1999年网络和解庭就解决了5000起案件,而2000年处理的案件就增加到10000起。[61]十年来,网络和解庭已经解决了20万起争议,主要是身体伤害和保险索赔案件,涉及金额达16亿美元。[62]

2.点击和解(ClickNsettle)[63]

ClickNsettle.com附属于美国国家仲裁和调解公司(以下简称NAM公司)。NAM公司提供的在线服务包括:点击和解、调解、仲裁、建筑和解和模拟法官审判等。

点击和解提供两套程序以供选择:一套解决人身伤害和劳工补偿请求,另一套解决其他类型金钱争议。人身伤害和劳工补偿争议案件的和解程序与网络和解的原理类似,此处不再赘述。而对于不涉及人身伤害和劳工补偿的争议案件,为了确保程序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点击和解机构会给发起方当事人发送一个“用户密码”和一个“案件密码”,并特别规定完成谈判的最长期限(30天、60天或者90天)。另一方当事人随之会接到程序启动的通知,并被邀请参与。如果选择参与,就会得到用户密码和案件密码并开始谈判;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表示“没有兴趣”,该程序就终止。

决定参与的当事人可以在“封闭式”模式和“开放式”模式中进行选择。选择封闭式模式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看见对方当事人的要价和出价。如果选择开放式模式,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发出一个要价或出价之后才能看见另一方当事人的出价或要价。也就是说,如果发起方发出一个要价,对方只能在发出下一个出价后才能看该要价;发起方也只能在发出另一个要价后才能看见对方对应的出价。每下一个要价(或出价)至少必须低于(或高于)前一个要价(或出价)的5%。当任何出价在任何发价的20%以内时,就以中间价达成和解。

点击和解程序中,对每一方当事人收20美元的登记费,对每一次出价或要价另外收费10美元。如果没有达成和解,并且一方当事人做出的出价或要价少于5次,那么就要另外支付50美元的“终止费”。如果当事人达成和解,每一方当事人都要以和解数额为基础,另外支付费用。(演示如表3)

表3   以和解数额为基础的额外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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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和解方法具有网络和解方法同样的优点,在实践中解决了大量的金钱赔偿案件。

(二)电子和解谈判的特点

根据其运作规则可以看出,除了方便、经济和十分快捷外,电子和解谈判方式还有如下特点:

1.程序简单,自动化程度很高。

利用电子和解谈判方式解决争议时,程序非常简单。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每一方当事人只要输入三个数字即可,没有反复的商讨过程,更不用提交证据、作出陈述。

在程序进行过程中,没有任何第三方的介入,甚至争议解决机构本身都不知悉当事人双方的“谈判”内容,完全依赖有关的网络软件技术推动程序的进行,因而是一种自动化程度很高的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2.受案范围狭窄。

这是由电子和解谈判的程序特点决定的。涉及金钱赔偿案,如果当事人对应做出赔偿已经没有异议,仅在具体数额上存在争执时,才可以求助于电子和解谈判方式。[64]

二、在线诉讼

20世纪90年代以来,作为一种最正式、最权威、最重要的争议解决方式,诉讼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当仲裁、调解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纷纷“上网”的时候,人们也在勾画在线诉讼的蓝图。英国是急先锋。2000年英国推出了“网上法庭”,用以解决小型案件。[65]2001年3月,英国政府发布新闻称在未来的英国法庭上,电子邮件将成为一种正式的诉讼手段。英国政府甚至计划于2005年以前在全部的78个皇家法庭都实现这种在线诉讼。[66]英国在线诉讼的特点是:第一,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用在线方式解决。特定案件是否适合采用在线方式,必须事先得到法官的首肯,而且必须使用法庭提供的邮箱软件。第二,“在线”是不完全的。案发初期的听证会、甚至辩护阶段,可以用电子邮件来进行。但是最后的判决不能通过在线方式来进行,而且被告必须到达法庭现场。第三,可以当场进行电子提证。[67]

在线诉讼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将网络技术引入诉讼后,对当事人而言,必然能够节约时间,减少花费,带来便利,而且,在线审理能够避免当事人双方对簿公堂时唇枪舌战、一触即发的紧张局面,有利于案件的尽快处理。

但是,诉讼的“上网”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在网络时代面临的困境。积极活跃于网络空间的人们在遭遇纷争以后,也经常习惯性地求助于国家法院。然而任何诉讼管辖体制(无论是诉讼还是在线诉讼)都是建立在地域性的基础之上的,都以领域管辖为主。而网络空间不分疆界,地域原则在网络环境下“失灵”了。对于在线争议,各国法院在探索管辖根据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只要领域原则仍然起着主导作用,这种状况就很难彻底改变。所以,在线诉讼的意义会更多地体现在对一些离线争议(而不是在线争议)的解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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