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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利维坦》的第一篇与第二篇之中。霍布斯将物质的物体看作世界的惟一存在,认为一切物体都是按照一种必然的因果律运行。所以,如果要理解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和国家学说,必须先明白其推论的基础和逻辑推理方法。

第一节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主要体现在《利维坦》的第一篇与第二篇之中。较之于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有两大特色:第一,霍布斯更倾向于原理的探讨,着力于归纳自然法本身的组成,而格老秀斯更强调其应用;第二,霍布斯侧重于对假设的“自然状态”的描述,将自然状态引入到自然法研究中,而格老秀斯则更多设想未来的人类和平状态。但是二者的联系也是显而易见的,都有一个相同的逻辑起点,即人性论。

一、机械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和功利的人性论

与格老秀斯一样,霍布斯也是从人类本性开始着手研究自然法的,但是就研究方法上,却更为精密,他是系统地将几何学的演绎方法运用于法律和国家理论的第一人,他开创的方法,被名为“机械唯物论”。霍布斯将物质的物体看作世界的惟一存在,认为一切物体都是按照一种必然的因果律运行。国家只是一种“人造的物体”,而法律也脱离不了因果律的支配。这样,无论是国家还是法律,通过如自然科学般细致的观察,是可以经验地观察到的。只要在观察中得到人性原则,即法与国家的原因是正确的,那么经过严格的逻辑推理得到的关于法与国家的结论也应该是精确可靠的。所以,如果要理解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和国家学说,必须先明白其推论的基础和逻辑推理方法。当然,即使是关于人性论,他与格老秀斯的侧重点也不相同,格老秀斯仅仅表明人性本质是理性的,没有好恶之分,这只是导出其自然法是可能这一观点的前提而已。而霍布斯则通过种种方式,论证了人性本功利这一观点,从而引发其自然状态的描述,故而霍布斯的人性不仅仅是推导自然法理论的前提,本身也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利维坦》第一篇为“论人类”,主要阐述自然法和国家学说的理论基础,即机械唯物主义和人性论。霍布斯之所以要在讨论国家时要先强调人,是因为“要统治整个国家的人就必须从自己的内心进行了解而不是去了解这个或那个个别的人,而是要了解全人类。”(1)因此,在他开始研究自然法前,逐一讨论了感觉、想象、语言、学术、智慧、品行、宗教等关乎人本身的普遍现象,以期从人着手,继而认识整个国家制度。霍布斯认为:当外界物体作用于人的感官,有助于人的生命运动时,就会引起喜爱和快乐的感情;反之,就会产生厌恶和痛苦的感情。前者被称为善,后者被称为恶。最大的善是保全生命,而最大的恶就是死亡。因此,他断言:人的本性是自我保存,趋乐避苦,永无休止地追求个人利益。自我保存是人类一切活动的根本法则和动力。尽管功利也可能是基于人的理性,但在这个问题上,霍布斯明显不同于格老秀斯,格老秀斯将人类本性定义为理性,爱好正义。但霍布斯则对人性做了一个相对悲观的界定,这几乎成为后来功利主义法律论者的一个共同假设。在这个人性中,霍布斯发觉有三种争斗的主要原因:“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2)

这三种人类天性如果没有外力干预,那么将会伴随人一生。霍布斯继续阐述这三种原因可能招致的结果:

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3)

当然,仅仅这样描述带有一定的“恶”的功利人性论,并不是霍布斯最终目的。他之所以不厌其烦地考察人的感觉与心理及行为方式,为的是引申出其自然法学说中一个重要概念——“自然状态”,也称之为“战争状态”,继而全面归纳自然权利的构成。而人性如此之功利,自然就使得“战争状态”在不对人性加以管束之前呈现出一种常态。所以,霍布斯在考察人性后得出一个结论:“在一个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4)

可见,正是因为“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如此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5),使得“自然状态”的出现成为可能,更使得自然法则的出现和因社会契约产生出的国家控制尤为必要。

二、自然状态与自然法则

“自然状态”是霍布斯法律思想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尽管如上所述它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但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虽混乱不堪,却并不是每时每刻都在战斗,所谓自然状态,还包括彼此的敌意,行动上就算没有表现出来,但意图上也存在着战争。“因为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者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因此,时间的概念就要考虑到战争的性质中去……战争的性质不在于实际的战斗,而在于整个没有和平保障的时期中人所共知的战斗意图。”(6)

因此,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生活在极端没有保障的情境之下的,人们随时面临着其权利被剥夺的恐惧,因此,

在人人相互为敌的战争时期所产生的一切,也会在人们只能依靠自己的体力与创造能力来保障生活的时期中产生。在这种状况下,产业是无法存在的,因为其成果不稳定。这样一来,举凡土地的栽培、航海、外洋进口商品的运用、舒适的建筑、移动与卸除须费巨大力量的物体的工具、地貌的知识、时间的记载、文艺、文学、社会等等都将不存在。最糟糕的是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恐惧和危险中,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7)

霍布斯所描绘的自然状态是如此可怕,但他意犹未足,因为上述描绘的只是一些外在的情况,霍布斯认为,最可怕的是,自然状态中人的道德评价标准也会趋于低下。“这种人人互相为战的战争状态,还会产生一种结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暴力和欺诈在战争中是两种主要的美德。”(8)

人类的这种为自己而自强不息的欲望,常常会干扰正常的情感和理性。利益甚至对习惯和理性有毁灭性的冲击。当自己的利益需要时,他们会放弃习惯,而一遇到理性对自己不利时,他们又反对理性,这就是为什么是非之说永远争论不休,有时见诸笔墨,有时诉诸刀枪。

那么人类有没有办法避免这种状态呢?霍布斯又从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古典自然法学派都非悲观主义者,他们都试图找出一种应对世间难题的策略。霍布斯描绘自然状态并不是要把人类拖入绝望之境,而是为其自然法和国家论作了一个背景上的铺垫。因此尽管“以上所说的单纯的天性使人实际处在的恶劣状况,然而这种状况却有可能超脱,这一方面要靠人们的激情,另一方面则要靠人们的理性。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恐惧,对舒适生活所必需事物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取得这一切的希望。于是理智便提示出可以使人同意的方便易行的和平条件,这种和平条件在其他场合下也称为自然律。”(9)这便是霍布斯所讨论的自然法则。

自然法则所包含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霍布斯归纳出了14条法则。(10)

第一,寻求和平、保卫和平,利用一切办法保卫自己。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受自己的理性控制,“凡是他所能利用的东西,没有一种不能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每一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时,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助力。”(11)

第二,为达到和平,需人怎么样对待我,我怎样对待人。自愿让渡和放弃权利,订立契约,也是为了和平和自卫之需要。“在别人也愿意这样做的情况下,当一个人为了和平和自卫的目的认为是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12)

第三,所定信约必须履行。因为“没有这样一条自然法,信约就会无用,徒具虚文,而所有的人对这一事物的权利也会仍然存在,我们也就会仍然处在战争状态中。”(13)

第四,感恩取决于事先存在的恩惠,也就是取决于事先存在的自由赠与。“道理是这样的:赠与是自愿的,而一切自愿行为,对每一个人来说,目的都是为了自己的好处。人们如果看到自己将在这方面吃亏,恩惠或信任也就不会开始了。这样一来,人们便仍旧处在战争状态之中。”(14)

第五,每一个人都应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我们既然看到每一个人不但是根据权利,而且是根据必然的本性,都应当尽一切可能力求取得自我保全所必须的一切,所以为了不必要的东西而违反这一点的人便应当对因此而造成的战争负责;他所做的事情也就违反了规定人们寻求和平的基本自然法。”(15)

第六,宽恕已经悔过的人。“因为恕宥就是允许取和。虽然对坚持抱敌意的人,允许取和不能算是取和而是畏惧,但对保证将来的人不允许取和则是不愿和平的表示,因之便是违反自然法。”(16)

第七,禁止对已经改过自新的人实施惩罚。“在报复中,也就是在以怨报怨的过程中,人们所应看到的不是过去的恶大,而是将来的益处多。”(17)这是从第六条自然法则引申出来的,不考虑未来的目的而对之前的伤害采取带有虚荣性质的报复,是违反理性的。没有理由的伤害会造成战争。

第八,人不得侮辱他人。原因是很简单的,即“一切仇恨和轻视的表示都足以引起争斗,因为大部分人都宁愿冒着生命的危险而不愿忍辱含垢”。(18)

第九,每个人都应承认众生平等。违反这一自然法就是自傲。因此,“如果人生而平等,那么这种平等就应当予以承认,如果人生而不平等,那也由于人们认为自己平等,除了在平等的条件下不愿意进入和平状态!因而同样必须承认这种平等。”(19)

第十,进入和平状态时,任何人都不得保留他所不希望其他人保留的权利。“正如所有寻求和平的人都必须放弃某些自然权利,也就是不具有为所欲为的自由,人们也必须为了自己的生命而保留某些权利。”(20)这一自然法则也为霍布斯社会契约学说提供了证明。

第十一,受人之约处理纠纷时,要秉公处理。因为“没有这一点人们争端只有凭借战争决定”(21),它也会成为导致战争的原因。

第十二,分配物质与权利必须公平。这是一种分配的正义,为了达到这样的正义,必须设置一些程序,比如抽签或者根据某种公正的法则。

第十三,凡斡旋和平的人都应给予安全通行的保证。因为安全通行时达到调解的手段,调解的目的在于制止纠纷,达到和平。

第十四,争议各方应将其权利交付公断人裁断。相当于如今我们所熟知的“自己不能当自己的法官”,其归根到底也是为了达到最后的公平,避免进一步战争。

以上的各条,霍布斯承认,都是“规定人们以和平手段在社群中保全自己的自然法,它只是与文明社会有关的原理”。(22)其核心归结为一点,就是一条众所周知的“金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23)说到底都是为了服从和服务于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按霍布斯自己的解释是“人们为了保存自己生命而采取或不采取任何行动的无可指责的自由”(24),也就是上述十四条自然法则中屡屡出现的“保卫和平”,这些法则都是为了消除人对人是狼的自然状态。

但是,这些自然法则更多等同于道德法则,它们效力究竟如何呢?关于自然法的效力问题,霍布斯也进行了阐释,“自然法在内心范畴中是有约束力的,也就是说,它们只要出现时便对一种欲望有约束力。”(25)

与格老秀斯一样,霍布斯承认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不义、忘恩、骄纵、自傲、不公道、偏袒等等都绝不可能成为合乎自然法的。因为决不会有战争可以全生而和平反足杀人的道理。”(26)

至于自然法的遵行,霍布斯认为,“自然法只对欲望和主观努力具有约束力,我所指的是真诚与持久的努力,所以便易于遵行。”(27)

当然霍布斯也看到自然法的局限性,因为说到底这些只是人类基于理性而形成的一些规定,“它们只不过是有关哪些事物有助于人们自我保全和自卫的结论或法则而已”,他看到了这些规则与国家制定法毕竟有很大差距,“正式说来,所谓法律是有权管辖他人的人所说的话”。之所以还名之为法,原因在于,“如果认为这些法则是以有权支配万事万物的上帝的话宣布的,那么它们也就可以恰当地被称之为法。”(28)

霍布斯的自然法学说深刻且具有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他看来所有自然法、政治、社会乃至责任义务都源于并服从于自然权利,服从于自我保存的权利。

就此而言,可以认为霍布斯是现代自由主义的奠基人……个人权利本身来自最强有力的情感和欲求,即追求舒适生活的欲求,说它最强有力是因为它是对暴死的恐惧,它构成了自我保存权利的基础。因为权利是由情感作后盾,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他可以自我巩固加强。因为道德自律藐视自私的传统学说的基础已经动摇,所以人类通往自我利益合法化或得以确认的新道路已经打开。(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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