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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化及其补偿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国有化是指一国根据其内国法将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国有化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不受他国干涉。因此,在现代国际私法上,由于已不存在“剥削”的背景,一国实施国有化有严格的条件,否则会违反其所参加的条约,或违反其国内法上所作的单方承诺。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国有化,对方国家应承认其效力,但实施国须给予充分的补偿。

第二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

国有化是指一国根据其内国法将原属私人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国有化是国家行使主权的体现,不受他国干涉。一般说来,国有化法令对一国境内内国人的财产有绝对效力,但对于其境内外国人的财产,以及内国人位于外国境内的财产的效力问题,历史上曾经有过重大分歧。西方国家及其学者一般认为,国有化实质为没收,类似于刑罚的性质,只能及于该国境内的财产,对位于该国以外的财产没有效力;而且,实行国有化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发展中国家则持相反的观点。

这一分歧的背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世界格局。许多原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将私人资本尤其是外国私人资本收归国有而不给予补偿,其依据是,宗主国大量掠夺了殖民地的财富,是造成后者贫困的根源,因而在其独立后,有权没收来自宗主国的资本以作为补偿。但从实际效果上看,这种国有化的效力只能及于该国能够控制的财产,而西方国家迫于无奈,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因此两方的争议主要发生在补偿问题上:国有化实施国一般主张不予补偿,或给予“适当、合理”的补偿,即部分补偿,其依据是上述“剥削”理论;而西方国家则主张实施国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充分”是指全额补偿,“有效”则要求采用世界硬通货,“及时”则是指立即兑现。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为发展本国经济,吸引外资,往往通过单方的立法或国际条约来保证一般情况下不对外国私人投资实行国有化;即使需要进行国有化时,一般也会给予全额的补偿。比如中国2000年《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同时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3款也有相同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所谓“相应”,应是指与国有化客体相对应。

因此,在现代国际私法上,由于已不存在“剥削”的背景,一国实施国有化有严格的条件,否则会违反其所参加的条约,或违反其国内法上所作的单方承诺。而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国有化,对方国家应承认其效力,但实施国须给予充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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