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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效力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物权的支配力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不同。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理论上形成多种学说,目前尚无定论。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它反映了法律保障物权人能够对标的物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程度和范围,是物权进一步发挥作用的结果。(5)物权效力包括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两个方面。物权的积极效力包括物权的支配力和物权的优先权效力。物权的消极效力是指物权遭到侵害之后的法律救济手段和物权人的自救手段,一般是指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

一、支配力

物权的支配力是物权具有的、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效益的作用力。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支配力,在合法范围内,能够依自己的意思自由支配标的物;不完全物权有不完全的支配力,物权人只能在法律或者合同具体限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物权的支配力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不同。支配是指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具体表现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支配力则是指能够支配标的物的法律保障,是法律强制力在物权效力上的具体表现。因此,支配是一种事实状态,而支配力却是物权人合法支配标的物的意志和行为受到法律保护时所具有的强制性作用力。

二、优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在物上存在物权,而该物同时也是债权的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于债权之先后,物权均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物权之所以具有优先于债权实现的效力,是由其性质决定的。有学者表述为:“物权系属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而债权非有债务人之行为介入,则不能直接支配其物,二者在性质上有此不同,故物权有优先效力也。”(6)在实践中,物权优先于债权行使的效力一般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物已为债权给付的标的物,若就该物上同时存在物权,无论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债权人不得对物权人请求交付或者移转其物,也不得请求除去该物上的物权。这种效力常见于一物数卖的情形。比如,甲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未进行登记过户,后又将同一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并进行登记,此时由丙取得房屋所有权,乙不能以其债权发生在前,而主张取得该屋所有权,只能向甲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2)在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行使其债权时,债务人的财产上成立的物权仍具有优先效力,即在债务人的财产上设有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被称为破产法上的别除权),在破产时,非属于债务人所有之物,所有权人有取回该物的权利(这被称为破产法上的取回权)。也就是说,在无担保物权的其他债权人要求就该担保物予以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基于物权的优先效力而诉请排除。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代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基于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政策的考量,或者为维护一些特殊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会规定某些债权优先于物权的情形,这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例如,“买卖不破租赁”即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一种例外。假设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乙,后来又将房屋出卖给丙,在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后,乙仍然可以对丙享有租赁权,(7)也就是说,承租人的租赁权优先于买受人的所有权,买受人不得主张解除租赁合同。

(二)物权相互之间的效力

物权之间的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存在两个以上物权时,一个或者其中几个物权对其他物权的效力,实质上需要确定哪个物权能够优先实现。对此,实践中可以考虑依照下列标准来处理:

首先,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物权具有优先效力时,无论物权的性质如何,也无论物权的成立时间如何,均依法律规定处理。

其次,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应考虑不同物权之间是否属于限制性物权和基础物权的关系。如果物权之间具有这样的关系,判断标准应为:同一物上的限制性物权优先于其赖以设定的基础性权利,因为限制物权的设立目的是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具有对抗所有权的效力。比如,在土地所有权上又设定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应该优先于土地所有权而行使。

最后,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也无法根据物权的性质予以判断时,判断标准应为:原则上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而实现。比如,甲以土地使用权为乙设定抵押权后,又为丙设定承包经营权,在两权的实现相冲突时,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承包经营权而实现。

三、妨害排除力

物权的妨害排除力,也称物权请求权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排除他人妨害、回复权利人对物正常支配的效力。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理论上形成多种学说,目前尚无定论。物权人受到妨害,标的物尚存在时,物权请求权即发生,如果标的物灭失,物权即消灭,物权请求权也无从行使。此时,受害人只能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物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的方式,或者说是物权请求权的内容主要有标的物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及恢复原状请求权。这也是物权排他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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