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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计税依据与税率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海关计税依据与税率清朝海关的征税依据主要是从量税,有极少的估值税也难以算作从价税。为了征收货物关税,粤海关把货物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衣物、食物、用物和杂物,并分列四类商品的税则,征税的依据是典型的从量计征。四海关的税率明显不同。闽海关、江海关、浙海关均没有《粤海关商税则例》中的比例税则。

第二节 海关计税依据与税率

清朝海关的征税依据主要是从量税,有极少的估值税也难以算作从价税。中国古代所谓的“二十税一”、“什一之税”,多数情况下是按商品的数量收取二十分之一或十分之一作为税。明代“一条鞭”以后,尽管封建政府仍铸造铜钱,但封建政府征税则一律征收白银。清朝进出口的商品种类越来越多,商品的品质规格千差万别,对进出口商品按从量计征关税则变得十分困难。

一、货物按数量单位计征关税

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专门设立《粤海关商税则例》,它在征收关税时按货物和船料两大类征收。为了征收货物关税,粤海关把货物分为四大类,分别是衣物、食物、用物和杂物,并分列四类商品的税则,征税的依据是典型的从量计征。《粤海关志》把它概括为:“凡输税者,衣物之属以匹计,以身计,以卷计,以筒计,以件计,以个计,以副计,以条计,以斤计,以十双、百双、十顶、百顶计;食物用物及杂货之属,以斤计,以篓计,以包计,以个计,以担计,以块计,以件计,以张计,以坛计,以埕计,以石计,以十套、百套、十把、百把计;牲畜之属,以口计,以价计。其货有包皮者,不除包皮,每百斤作九十斤科算”(25)。船料则按船舶尺寸大小来计征税收。乾隆《钦定户部则例》还分别制定了《闽海关商税则例》、《江海关商税则例》、《浙海关商税则例》,对商品计量单位的种类和名称虽然有些许出入,但都是按商品的数量单位计征关税,也就是所谓的从量关税。

四海关的税率明显不同。乾隆初年以前,西方商人屡屡北上贸易,清政府惧怕宁波等贸易港又成一个类似广州、澳门一样的中外商民“五方杂处”的集市,而且一些地方官员认定系夷商贪图厚利而避重就轻,所以,乾隆二十二年以后屡次议加其他海关的关税就是明证。乾隆四十一年制定的《钦定户部则例》中的四海关征税则例对同一商品的征税税率还是明显不同。现以中国传统的三大拳头出口产品为例来说明。

茶叶。粤海关:细土茶每百斤税二钱、粗土茶每百斤税一钱、番茶每百斤税三钱三分三厘。闽海关:细土茶每百斤税六钱、中土茶每百斤税三钱、粗土茶每百斤税一钱。江海关:细土茶每百斤税三钱、粗土茶每百斤税一钱。浙海关:细茶每百斤作八十税三钱二分、粗茶每百斤作八十税六分四厘。

丝品。粤海关:天鹅绒每匹税四两、缎绸纱锦绫罗绢每百斤税二两二钱、土锦绸纱绢绒每百斤税一两八钱。闽海关:缎兜肚每百个税三钱、羽毛缎裙每条税二钱、锦绸衫每件税二分、绣大红缎袍每件南台口税二分八厘、其他各口税一钱。江海关:羽毛缎每丈税二两、哔叽缎大红缎等每匹税一钱二分、柳条锦每匹税七分、牛郎绸每匹税二钱五分、西洋绸每匹税一钱、上绫罗每匹税三分五厘、中绫罗每匹税二分五厘。浙海关:洋贩羽毛缎每丈作八尺九折税一两二钱九分六厘、洋贩哔叽缎每丈作八尺九折税一钱八厘、洋贩多罗尼每丈作八尺九折税一钱八分。

瓷器。粤海关:洋瓷器细瓷器每百斤税三钱、中瓷器每百斤税二钱三分、粗瓷器每百斤税三分。闽海关:细瓷器德化瓷器每百斤各税二钱、粗瓷器每百斤税一钱。江海关:大细瓷器每十连税二钱、中细瓷器每十连税一钱六分、小细瓷器每十连税一钱二分、大粗瓷器每十连税八分、中粗瓷器每十连税六分、小粗瓷器每十连税四分。浙海关:出口碗每十筒作八筒大者税八分,中者税三分二厘,小者税九厘六毫。出口茶钟每百筒作八十筒税七分五厘二毫、出口酒钟每千个作八百税三分二厘(26)

二、船舶按尺码长短计征船料税

粤海关:东洋夹板船:一等船长七丈四五尺、阔二丈三四尺,长阔相乘十八丈,饷银一千四百两;二等船,一千一百两;三等船,六百两;四等船,四百两。西洋夹板船:一等船船身丈八,饷银与东洋相同;二等船,一千一百两;三等船,六百两。出洋大船:一等船,阔二丈二尺、长七丈三尺以上者,每丈税十五两;二等船,阔二丈、长七丈以上者,每丈税十三两;三等船,阔一丈八尺,长六丈以上者,每丈税十一两;四等船,阔一丈六尺,长五丈以上者,每丈税九两。

闽海关:南台、厦门、泉州、涵江四口海船梁头阔七尺以外者作五尺二寸收税,阔八尺以外者作五尺四寸收税,阔九尺以外者作五尺六寸,……一丈八尺者作八尺输税。每尺征税五钱,一年两次征收。

江海关:洋船梁头一丈以外至二丈每尺税一两,二丈以外每尺税二两,每出洋征收一次。

浙海关:《大关口粮食船料税则》规定,大关口科征进口各色粮食船梁头,四尺者税二钱,每增一寸税五厘,六尺者税三钱六分,每增一寸税六厘,七尺者税四钱九分,每增一寸税七厘,随着尺码的增加而递增船料税,一丈五尺者税二两二钱五分,每增一寸税一分五厘。《各口出海贸捕船船料税则》规定,大关口、象山口、乍浦口、温州口等出海贸捕船梁头四尺至一丈五尺,梁头各税照大关口进口粮食船税则各加一倍科征,一丈八尺者税七两二钱,每增一寸税四分。船料一年两次征收(27)

三、续增外洋货物按比例制征税

《粤海关商税则例》还有“比例税”的名目,“凡商货有为则例所未开者,准以杂货具报纳税,如货价轻重悬殊,仍按本货色样比例报纳”。它是把原来并不重要的商品统按“杂货”(杂货税率很低)征税的商品随着其中部分商品在贸易中的增加而按照则例中所列的类似商品从量计征关税,其中规定:“每年外洋贩到货物有为则例内所未载者,该关监督每于任满后比例定则报部核准,依类续刊”(28)。《粤海关志》还记载,清朝还有从“估值例”的名目,对燕窝、土丝、人参等数百种出口商品进行估值,“粤海关估价一项,系将该商出口货物估计价值,按货本一两,征收银四分九厘,名为分头,先年亦系官吏、家人私收入己之项。迨后清出归公,今应循照办理”。这实际上并不是说清朝粤海关按商品价值计征关税,而是一种附加税,有外国人记载“所有出口货物都按照已定的估价征税6%”(29)的说法显然有误。闽海关、江海关、浙海关均没有《粤海关商税则例》中的比例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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