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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定代表人张念慈,执行董事。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朱长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昆明迪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吴学成、李俊丽、陈浩为清算组成员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了清算。清算组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迪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昆民清字第1-5号

申请人朱长庚,男,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西平镇红星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身份证号:532201194708225450。

委托代理人陶清林,云南博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昆明迪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龙公司)。

住所:昆明市圆通东路美丽家园4幢二单元12楼B座附一楼6号。

法定代表人张念慈,执行董事

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依法受理了申请人朱长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对被申请人昆明迪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清算的申请,并依法指定了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吴学成、李俊丽、陈浩为清算组成员对该公司财产进行了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已向迪龙公司股东云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念慈、高楠以通知及公告的方式释明要求,已知下落的股东未向清算组提交相关材料,其余股东张念慈及高楠下落不明。经清算组多方查询未掌握迪龙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及重要文件等资料,无法清算。清算组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终结迪龙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的申请。

本院认为,现迪龙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并且法定代表人张念慈及监事高楠下落不明,经清算组以通知的方式向已知下落的股东云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释明后,仍然无法清算,故应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昆明迪龙科技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二、清算费用为人民币16374元。(详见裁定所附《清算费用明细表》)

三、昆明迪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该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志昆

审 判 员 何海燕

代理审判员 周 迅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婧

清算费用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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