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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氏通奸谋杀本夫伤而未死案(因奸谋杀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七九)陈氏通奸谋杀本夫伤而未死案(因奸谋杀)四川司查,旧例载:因奸谋杀本夫,伤而不死,奸妇依谋杀夫已行斩,奸夫依谋杀人伤而不死,从而加功满流。又,五十七年山东省刘任氏商同奸夫冯来安谋杀本夫刘慎,伤而未死一案。各该省均将奸夫照例拟流。此案陈氏因与何文亮通奸,商同谋死本夫王廷扬,伤而未死。

(一七九)陈氏通奸谋杀本夫伤而未死案(因奸谋杀)

四川司查,旧例载:因奸谋杀本夫,伤而不死,奸妇依谋杀夫已行斩,奸夫依谋杀人伤而不死,从而加功满流。若是造意,依造意绞。等语。此条于乾隆五十三年纂修条例时,本部以奸妇谋杀本夫已行未伤,并奸夫从而不加功,例内均未议及,设遇此等案件,自应仍须援引谋杀祖父母、父母及谋杀人各本律办理,奏请删除在案。检查乾隆三十年广西省黄氏与谭扶化通奸,用药谋毒本夫韦扶培,伤而未死一案,将黄氏依谋杀夫已行律拟斩立决,谭扶化照因奸谋杀本夫伤而不死,从而加功例拟流。又,五十三年广东省宋梁氏商同奸夫柯文光谋毒本夫宋潮进,伤而未死一案。又,五十七年山东省刘任氏商同奸夫冯来安谋杀本夫刘慎,伤而未死一案。各该省均将奸夫照例拟流。各在案。此案陈氏因与何文亮通奸,商同谋死本夫王廷扬,伤而未死。该省将陈氏照律拟斩,何文亮依谋杀人伤而不死,从而加功律拟以杖流,与旧例及办过成案均属相符,似应照覆。嘉庆元年说帖。(《刑案汇览》卷24,刑律·人命·杀死奸夫·因奸商同谋杀本夫伤而未死。C-26-J-24-P-28)

评析:

嘉庆元年(1796年)四川省陈氏与何文亮通奸谋杀本夫伤而未死案。

明确引用了旧例。

先例是乾隆三十年广西省黄氏案、五十三年广东省宋梁氏案、五十七年山东省刘任氏案。先例都适用了奸夫照例拟流。本案适用了先例适用的法律适用原则,先例是作为适用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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