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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仲友偷盗谢秀粟谷案(盗窃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七)宋仲友偷盗谢秀粟谷案(盗窃)大德八年正月,承奉中书省札付,河北道廉访司申:贼人宋仲友于大德三年五月内偷盗讫事主谢秀粟谷五斗,估赃计中统钞二两,江陵路刺断讫五十七下,不见通例。法律是偷盗刺字法。此案适用了先例的判决,不采用刺字。

(五七)宋仲友偷盗谢秀粟谷案(盗窃)

大德八年正月,承奉中书省札付,河北道廉访司申:贼人宋仲友于大德三年五月内偷盗讫事主谢秀粟谷五斗,估赃计中统钞二两,江陵路刺断讫五十七下,不见通例。具呈照详。送刑部,照得大德七年七月内,承奉中书省札付也可札鲁忽赤蒙古文字译该,河东山西道宣慰司呈:贼人张成、李添儿等偷盗事主王聚等窖来的麦谷,如故意偷钱物来的贼一般刺字呵,重了的,一般怎生明白定夺,俺行回文书与将来的省官人每识者。送本部议得:饥馑之际,(切)〔窃〕粮食者固法所不容,而情在所宥。比年田禾薄收,物斛(湧)〔涌〕贵,贫民缺食,为救一时之急,因而(切)〔窃〕取粮食,原其所由,情非得已,若与偷盗钱物一体刺断,似涉太重,拟合依例断罪,权宜免刺,敢有再犯一石之上者,依例刺字相应。都省议得:(切)〔窃〕盗粮食,初犯依准本部所拟,再犯者临事详情议断。奉此。今承(见)〔现〕奉本部议得:贼人宋仲友所招,除先犯随从姜晚十等,强盗闫千二不曾得财,钦遇诏赦释免。外又于大德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因缺口粮,除盗谢秀粟谷五斗,未曾出门,被看仓人曾六一捉获,拒捕将事主咬伤,估计至元钞四钱,赃不满贯。江陵路却将本贼刺断,既系格前,似难取问,拟合除洗(元)〔原〕刺字样相应。都省:准拟,仰依上施行。(《元典章》卷四十九·刑部十一·诸盗一·免刺·偷粟米贼人免刺,第1812~1813页)

评析:

大德八年(1304年)河北道江陵路宋仲友偷盗谢秀家粟谷被本路判决刺断并笞五十七下,廉访司提出异议。

法律是偷盗刺字法。

先例是大德七年河东山西道宣慰司张成、李添儿偷盗事主王聚家麦谷,判决时没有刺字,理由是当事人因为饥馑偷盗粮食与平时偷盗财物不同。此案适用了先例的判决,不采用刺字。从这里看,主要是对因饥寒偷盗粮食和衣物的减轻处罚。此法律适用原则在宋朝就形成,是统治者对贫困者的让步。此处解决的是偷盗适用刺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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