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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细僧强奸八岁女何妹案(强奸幼女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四)姚细僧强奸八岁女何妹案(强奸幼女)皇庆元年七月□日,福建宣慰司承奉江浙行省札付,准中书省咨,浙东道宣慰司备,绍兴路申:沈明四告姚细僧将伊八岁女何妹奸污等事。先例是元贞二年湖广行省咸宁路胡坚十四岁强奸六岁王丑娘,判决时引用至元二十九年十四岁张拾得强奸四岁女被判决杖一百七下,胡坚案适用了此先例。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量刑原则。

(四四)姚细僧强奸八岁女何妹案(强奸幼女)

皇庆元年七月□日,福建宣慰司承奉江浙行省札付,准中书省咨,浙东道宣慰司备,绍兴路申:沈明四告姚细僧将伊八岁女何妹奸污等事。送据刑部呈验会到元贞二年三月承奉中书省札付呈奉省判,湖广省咨,鄂州路备,咸宁路申:胡坚年一十四岁,将王阿黄六岁女王丑娘强奸,取到本人招伏,请定夺事。送本部照得:至元二十九年二月初九日前,中书刑部归问到一十四岁张拾得强奸四岁女决一百七下。呈奉都堂钧旨,准拟施行。奉此。本部拟得:胡坚所招强奸幼女王丑娘,罪犯本人年一十四岁,比例量拟杖一百七下相应。都省:准呈除外,仰照验施行。奉此。除遵依外。今承(见)〔现〕奉本部议得:犯人姚细僧所招年一十四岁,不合奸(要)〔耍〕沈明四八岁女沈阿妹,罪犯虽和,合同强奸论罪,比例决杖一百七下,被奸小女沈阿妹虽有招涉,难议科罪。具呈照详。得此。都省:准拟,咨请依上施行。(《元典章》卷四十五·刑部七·诸奸·强奸·奸八岁女断例,第1655~1656页)

评析:

皇庆元年(1312年)江浙行省绍兴路姚细僧强奸沈明四八岁女何妹,对此应如何处罚存在疑难,原因是人犯姚细僧年仅十四岁,没有成人。

先例是元贞二年湖广行省咸宁路胡坚十四岁强奸六岁王丑娘,判决时引用至元二十九年十四岁张拾得强奸四岁女被判决杖一百七下,胡坚案适用了此先例。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量刑原则。这里与四十三例处死不同,主要是人犯虽然强奸幼女,但由于人犯年纪都在十五岁以下,所以不适用死刑。元朝在强奸幼女案上若人犯是成年人,具体是指十五岁以上的都处以死刑;未成年者,则处以杖一百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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