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李勉翁诉舒仁仲出卖父亲李清叟土地案(土地)
至大元年七月,临江路奉江西行省札付,该近为龙兴路靖安县民户李勉翁告:舒仁仲不曾给据,将父李清叟(元)〔原〕分付营运田土二十五亩三分卖与程溍。大德七年移准中书省咨该户部,照依湖广行省岳州王同知出典田土不给公据,违法成交罪,经原免追没一节,依例革废,仍令钱业各归本主。大德十年因程溍赴都省陈告,却送礼部照依陕西行省苏小一将捞盐地六十亩卖与崔送,不给公据,即系大德四年九月都省定例已前,罪经原免,难议追没,悔交为是。近年以来,各处田土增价,刁猾之徒,往往攀指省部,前后断例,兴讼告争纷纭,别无一事归着两例,事不归一,无法遵守。移咨中书省定拟明白通例回示。今准咨该。送据礼部议得:舒仁仲不给公据,不问亲邻,将伊妻父李清叟地土二十五亩三分私卖与程溍为主,即系违法成交,追没一节,既已革废,合咨江西行省,如委系李清叟物业,理合依准户部先议,断合钱业各归本主相应。具呈照详。都省:准拟,依上施行。(《元典章》卷十九·户部五·田宅·典卖·舒仁仲钱业各归(元)〔原〕主,第758~759页)
评析:
至大元年(1308年)江西行省龙兴路靖安县李勉翁诉舒仁仲在没有获得官方产权证下把父亲李清叟的田地二十五亩三分出卖给程溍,于是产生此交易是否有效的法律诉讼。
先例是湖广行省岳州王同知出典田产时没有公据判决无效和陕西行省苏小一出卖盐地六十亩不给公据,因在相关法律生效前承认其效力,于是出现一个无效、一个有效的法律问题。此案最先由李勉翁提起诉讼,依大德七年先例判决买卖无效;大德十年程溍再次提起诉讼时依陕西行省苏小一案判决买卖有效。礼部在比较后适用了大德七年湖广行省王同知案。此案在先例适用上存在反复,主要是判决时考量的利益不同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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