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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进诉嫂嫂不让收继案(婚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三)韩进诉嫂嫂不让收继案(婚姻)至元十三年三月,中书户部符文,淄莱路申:蒲台县韩进告兄韩大身故,抛下嫂阿庄,乞依例收继。先例是曹州法都马诉亡夫弟弟强要收继案。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三)韩进诉嫂嫂不让收继案(婚姻)

至元十三年三月,中书户部符文,淄莱路申:蒲台县韩进告兄韩大身故,抛下嫂阿庄,乞依例收继。问得阿庄状结,韩大身死,自愿守志不嫁他人,亦不与小叔韩进续亲。如有非理之事,愿当一百七下。本县看详:韩进承继兄韩大差发,理合收继。乞明降事。本部照得:近奉中书省判送曹州法都马告故夫弟阿散要将法都马收续,并不改嫁,情愿守志,与男同居当差。此奉都堂钧旨,送户部照拟得:至元八年二月内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节该:妇人夫亡,服阙守志者听,其舅姑不得一面改嫁;又,至元八年十二月十四日钦奉圣旨节该:小娘、阿嫂根底收者。钦此。本部议得:本妇人自愿守志不嫁,拟合听从守志。呈奉都堂钧旨准拟。今据(见)〔现〕申本部再议得:今后似此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守志。如却行召嫁,将各人断罪,更令应继人收继。遍行照会,似望革去词讼。呈奉都堂钧旨:准呈施行。(《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婚姻·不收继·守志妇不收继,第709页)

评析:

至元十三年(1276年)淄莱路蒲台县韩进诉嫂嫂阿庄不愿收继改嫁,愿守志不嫁他人,阿庄是否有权利。

引用至元八年二月妇女守志法和至元八年夫亡夫家弟侄收继法。

先例是曹州法都马诉亡夫弟弟强要收继案。先例通过对至元八年二月妇人夫亡守志法和至元八年十二月小娘、阿嫂收继法比较后确立妇人夫亡后优先适用至元八年二月的法律。此案适用了先例确立的法律适用原则。此处先例是作为法律适用优先原则的依据,解决的是法律适用上的优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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