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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松诉妹夫家不让妹妹守志案(婚姻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二)丁松诉妹夫家不让妹妹守志案(婚姻)至元七年八月,尚书省户部呈,南京路备,息州申:民户丁松告中统元年与母主婚,将妹定奴聘与本州时小六长男歹儿为妻。先例是河间路军户刘青儿在丈夫崔犍儿死后守服已满,伯伯崔大强让小叔收继不让归宗,先例通过适用前朝的成文法,判决汉人不能适用收继婚。此案适用了先例,依先例进行了判决。

(一二)丁松诉妹夫家不让妹妹守志案(婚姻)

至元七年八月,尚书省户部呈,南京路备,息州申:民户丁松告中统元年与母主婚,将妹定奴聘与本州时小六长男歹儿为妻。至元二年女婿身故,有妹定奴守服四年,不令归宗,令男两儿或侄姚驴收纳为妻,其定奴不肯顺从。及先据河间路申:军户赵义妻阿刘女青儿等,守阕故夫崔犍儿丧服,有伯伯崔大令弟驴驹收纳,不令归宗。送法司检详得,旧例:汉儿、渤海不在接续有服兄弟之限。移准中书省咨议得,旧例:同类自相犯者,各从本俗法。其汉儿人不合指例,比及通行定夺以来,无令接续。若本妇人服阕,自愿守志,或欲归宗改嫁者,听〔之〕。咨请照验省府,除已札付户部,遍行各路出榜晓谕外,仰依上施行。(《元典章》卷十八·户部四·婚姻·不收继·汉儿人不得接续,第707~708页)

评析:

至元七年(1270年)南京路息州丁松诉妹夫家在妹夫死亡妹妹守服期满后仍不让其归宗,强让其侄儿收继妹妹成婚,于是存在夫家是否有此权利的问题。

引用前朝的法律,即旧例。

先例是河间路军户刘青儿在丈夫崔犍儿死后守服已满,伯伯崔大强让小叔收继不让归宗,先例通过适用前朝的成文法,判决汉人不能适用收继婚。此案适用了先例,依先例进行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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