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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商人与合同精神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精神要求经商行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国家工商局和各地政府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命名活动,就是高度重视合同精神的体现。合同精神之倡导,乃为成功商人之行为准则。

合同社会:诚实商人与合同精神——现代经商之要义

一、让合同精神深入人心

市场经济是合同经济,经济贸易关系合同化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治基础之一。合同起源于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易活动,发达于市场经济。合同是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马克思指出,“商品交换是经济内容,合同是商品交换必然要采取的法律形式……只要社会的经济流转按照商品交换的原则进行,就需要以合同作为经济流转的主要法律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23页)。现代经商离不开合同,合同是商家相互之间实现自己的利益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而创设的法律契约。对合同的信任,就是对法律的信任。合同是商品经济的创造物,商品经济越发达,合同种类就越多,签约量也就越大,应用的范围也越广泛。哪里有商品交易,哪里就有合同,哪里就有合同精神。在现代的经商活动中,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履行合同,都越来越要求遵守合同,尊重当事人,文明经商,诚实信用。实际上,在实质中体现的就是合同精神。

合同精神,是合同实质的最高层次。由于其与商品交易、市场经济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合同精神已经成为现代经商的法治理念。合同精神,既是一种企业(公司)的法治精神,体现企业的法律素质;也是一种企业(公司)的伦理精神,体现企业的道德素质。平等自愿、意思自治、遵循公平、诚实信用、严格责任、全面履行就是企业(公司)的合同精神的法律体现。

商业社会应该是一个重信誉守合同的社会。守信、守时、讲效率,有敬业精神、契约观念和职业道德也应该是合同社会的本质表现。合同是交易关系的法律化。合同,即协议,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协议。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意志和利益的统一。如果说,当事人意志和利益的统一,表现为合意;那么,合同的权利义务则是当事人整体意志的体现,并成为获取各自合法利益的统一意志,还成为调整当事人经营管理行为的自己为自己制定的“法律规范”。因而,可以说合同就是当事人的法律,合同精神就是法治精神。

本文发表于《商业时代》,2001年12月。

按照国际合同法律惯例,遵循国际规范接轨,合同法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告诉我们,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严格责任原则认为,违约责任与过错责任无关,无论有无当事人主观的过错,都可以构成违约。

合同精神是商人经商之法治理念,经商行为之信用内核,行业拥有之良好品质,企业信誉之精神实质,业务兴旺之保证,整体形象之要义。合同精神是企业无形资产之商誉的法律价值。合同精神要求人们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想要追求自己的合法利益,必须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规避法律,不曲解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合同精神要求经商行为必须“重合同守信用”。商人或者一切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都必须是“诚实的商人”。合同精神,就商人而言,乃为做人之本、经商之道、立业之魂、兴业之力。

国家工商局和各地政府开展“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命名活动,就是高度重视合同精神的体现。“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命名,是对企业搞好自身合同管理,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商业信誉的确认证明。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法制观念与合同意识强。带头学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重视合同管理;分工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工作;抓合同业务骨干培训和全员法律教育有成效;了解本单位签、履约状况。

(2)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

第一,管理机构落实。有机构统管合同。在企业中间层指定或设立合同统管机构,相关部门分管职责明确,统分管机构各司其职,上下协调配合较好。

第二,管理人员落实。有人员负责合同管理。在企业执行层有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合同管理专(兼)职人员,须持证上岗的应按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对其具体负责的日常合同订立、履行情况熟悉,能及时、准确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

第三,管理制度落实。合同管理制度健全。有切合企业实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变更或解除及授权委托与审批,合同专用章使用,合同台账档案管理等系列化制度,且执行良好。

(3)对外经济往来能依法签订合同,并使用国家发布的示范合同文本或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格式合同文本,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登记、备案。

非即时清结的交易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4)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协商变更、转让、解除者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依法变更、解除合同且有书面协议或凭据的,不影响计算履约率,否则视为未履行合同。

因对方违约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不影响计算履约率,但不及时依法追究、构成不当弃权的,按未履行合同计算。

(5)依法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无负有主要违约责任的合同争议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章违法行为。

(6)合同管理与生产经营有机结合,对转换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显著,无经营性亏损。

人有信则立,市有信则兴。商海沉浮,合同精神为舟。合同精神之倡导,乃为成功商人之行为准则。世界著名商人香港的李嘉诚先生就是其中的优秀代表之一。他非常强调在经济和投资活动中,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商人,都应该具有合同精神。合同精神是经济和投资活动中,必须坚定的法律信念。

在民法基本原理——意思自治的统领下,合同精神为商人带来利益,为公司带来利润,为市场带来机会,为民众带来就业,为社会带来福祉。公司章程之实质,企业规章之精神均融入了合同精神。遵守和讲求合同精神,是全体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必须共同恪守的意志品质和法治信念。合同精神是全面指导经营管理活动的最基本的准则。合同精神是企业生存之源,企业的合同精神向社会表明企业的信用和形象,向政府作出的信誉保证,对消费者发出负责的宣言,从而有利于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有利于保持经济秩序的正常。

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为中介的商品交易日益频繁,当事人之间为防止市场机能的失调、存在缺陷和失败,求助于合同法治对商品交易提供安全手段和保障措施,从而降低商业风险,减少交易成本。合同最贴近社会生活。合同的基本原则,没有一个不是社会经济生活准则的再现。“身份平等”原则来源于商品交换活动中的买、卖双方的人格平等守则;“等价有偿”原则来源于商品交换活动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均等或权利均等守则;“意思自治”原则来源于商品交换活动中的自主独立,不得强买强卖守则;“诚实信用”原则来源于商品交换活动中的约束非理性、防止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守则。合同精神是企业、公司等经济组织成立、生存、发展的基础,是合同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规律的实质反映,是现代商品交易法律的价值基础。

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合同精神的指引下,将其意志升华为协议,其协议之灵魂就是合同精神——合同意识之法律理性。合同精神也是债权债务意识的信用法律化,商业伦理演变为法律理念。

二、合同目的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不断变化的过程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可能将所有的事情都预见到;为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当事人各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互相协助、相互配合,善意订立并履行合同。在订立合同中,公平设定义务;在具体履行中,也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类型、交易环境等有所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利相对人实现其所期待的合同利益,避免相对人利益受损。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或者合同终止后,一方为自己利益而牺牲他方与合同相关的利益的行为,都是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这是毫无疑义的。然而,在履行合同中,甚至合同终止后,当事人还必须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履行合同未约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这种附随义务是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正因其通常未在合同中作为合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故而容易为合同当事人所忽视。在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往往也容易被裁判者忽视。其实,有时,违反附随义务对他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可能会比违反合同义务给他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更大。诚实信用是一个人或者经济组织起码的道德准则。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规定,从而将其法律化。这样,在民商事活动中,一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诚实信用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必须以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对待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依法陈述有关事项,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自不量力,随意签订合同。同行业必须实行正当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合同订立后,必须恪守诺言,讲究信用,认真履行合同。在《合同法》中,这一原则适用尤为广泛。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记住:除合同义务之外,附随义务,你也“义”不容辞。

三、尊重合同精神,就是尊重社会文明,尊重人权,尊重法律

合同精神是一种高尚品质,是一种人格尊严,是一种法律理念。

合同精神,是社会历史与现代文明的体现。社会历史与现代文明中,合同精神体现了意思自治文明、权利文明、平等文明、公平文明、伦理文明和法治文明。集中到一点,合同精神就是一种合同文明。

合同精神是当代人权的有力支柱之一。人权的核心是人格权,人格权的实质是表达意志、实现意志自由。合同是保护人格权最为有力手段之一,数百年来,合同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私权神圣等原则受到质疑与修正,但人格权神圣和身份平等从未被怀疑和修改。合同精神是现代人权精神之一,讲诚实信用,认真签订、履行合同,尊重当事人,就是“以人为本”的人本精神和人权精神的体现。尊重当事人,就是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理念中的重要内容是通过合同精神来实现的。

合同精神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治精神。“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37页)。合同权利义务是当事人的法律权利义务。当事人应该以诚实信用方式行使权利。权利人应尊重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并获得利益,不得滥用合同权利,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也应该以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义务,讲诚实信用,就是要认真按照合同的规定自觉履行义务。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必须严格按合同办事。当事人按合同办事,就是依法办事。

一部丰富多彩商品交易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合同精神作为“红线”、作为“灵魂”、作为“精髓”的合同发展史。合同精神是以法治精神的形态表现出来的经济社会生活的时代文明。

合同精神,既具体,又现实。在市场经济生活中,讲诚实、守信用的合同精神恰恰是一个人、一个企业(公司),乃至一个地方最为宝贵的财富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合同精神永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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