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借鉴庞德的观点,可以认为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和手段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有政策、道德、习惯、纪律等社会规范。篇幅虽不大,但内容却十分丰富,阐述了庞德的关于法律作用的观点。

三、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法律的确具有一定的作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全面地废除法律,否则就会造成混乱和无政府状态,就不能很好地实现国家的职能和社会的目标。因此必须充分重视法律的作用。

但是法律的作用也不是无限的,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在决定法律秩序可以保障什么利益以及如何保障这些利益时,我们必须记住,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工具存在着三种重要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衍生出来的:(1)从实际上说,法律所能处理的只是行为,只是人与事物的外部,而不能及于其内部;(2)法律制裁所固有的限制——即以强力对人类意志施加强制的限制;以及(3)法律必须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因为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1]借鉴庞德的观点,可以认为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规范和手段

除了法律规范之外,还有政策、道德、习惯、纪律等社会规范。除了法律手段之外,还有政策性手段、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宣传、习惯或榜样的引导、社会对个人的规训(个人被社会化)等手段。在有些国家,还非常重视宗教规范和宗教手段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总之,各种社会规范和调整手段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2.有些社会关系领域不适宜于法律的调整,有些社会关系领域法律调整不如其他手段调整的效果好

法律是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而调整社会关系的,因此在人们的情感生活、内心思想信仰等领域,法律就难以发挥直接的强制作用。尽管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但是我们并不依靠或者不主要依靠这些法律来调整自己在家庭生活中的行为。《论语·为政》中有一段话说:“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大戴礼记·礼察》也说:“礼云礼云,贵绝恶于未萌,而起敬于微渺,使民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这两段话都说明了法律与道德教育、榜样引导等手段相比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

3.法律存在漏洞和空白点

一般认为,由于立法者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法律总是有一些漏洞和空白的,没有调整到那些适宜法律调整而且法律可以调整得好的社会关系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现象,也必然需要运用其他的调整手段来弥补法律的空缺。

4.即使是“有法可依”,由于法律具有较强的抽象性、稳定性,法律与具体多变的现实生活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

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是法律的规范性特点。从一个方面看,这是法律的优点,例如法律的抽象性有助于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看人办事;法律的稳定性有助于为人们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便于人们规划自己的生活和人生。但是事物总是两面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些优点也是缺点。法律的抽象性与具体现实生活的丰富多彩、千差万别、纷繁复杂之间存在着矛盾,这样就不利于实现个案中的正义。柏拉图反对法治的一个重要论据是:法律就像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所以“对一切人最好的事情不是法律的全权而是了解君主之术和有智慧的人的全权”[2]。法律的稳定性与具体现实生活的不间断的变化之间存在着矛盾,法律是稳定的,而现实生活如同赫拉克利特所说的“河流”一样永不停息地向前奔流[3]。这样就造成了法律的滞后。相比较而言,政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在适应具体情况及其变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点。

5.实施法律应以事实为根据,如果事实无法确定,则无法实施法律

例如法院的判决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证据是有关历史上事实的证明材料。有些事实一旦逝去,是无法确定的。尽管在现代诉讼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或者使用测谎器,但是这些手段都不能确保查明事实。所以在有些国家,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需要做一个具有宗教意味的宣誓,以保证所说的话是真实的。

我们在法治建设中,既要充分地重视法律的作用,克服法律无用论和法律虚无主义,也要克服法律万能论,不能以为对于任何问题只要制定法律和实施法律都会很好地解决。法律和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一样,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因此需要把它们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它们相互配合、共同发挥作用。

【阅读材料】5.1 庞德及其《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

谈及现代社会中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人们常会提到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和他的一本小册子——《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庞德早年是一位律师,还担任过美国州最高法院上诉委员会的委员。三十出头以后,开始其从教的生涯,先后执教于好几所大学的法学院。1916年到1936年,他担任了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1946年,曾经很短暂地来中国担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和教育部的顾问。《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是作者在任哈佛法学院院长时所作的专题讲座的讲义。篇幅虽不大,但内容却十分丰富,阐述了庞德的关于法律作用的观点。这两个讲义先后由北京大学沈宗灵教授和复旦大学董世忠教授翻译,因为文字不多,商务印书馆于1984年合集出版。

在《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中,庞德首先论述了法律、文明和社会控制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所谓文明就是人类对物质世界和对人类本性的控制的有机结合,而且这两者相互信赖、缺一不可,社会控制就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分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行为。在文明发展的各个不同阶段,都必须有相应的社会控制手段。在血亲组织社会和政治组织社会不很发达的时期,道德和宗教曾充当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法律处于次要地位。但在16世纪后,法律便上升至主导地位。“今天,社会控制首先是国家的职能,并通过法律来行使。”[4]之所以会发生这种变化,原因有两个:其一,国家取代教会而居于整个社会的主导地位,这是法律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的主要原因。“自从16世纪以来,社会政治组织已经成为首要的了……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被认为只能行使从属于法律并在法律确定范围内的纪律性权力。”[5]其二,人类文明的历史显示出一种趋势,要求由受过训练的司法官系统地运用国家强力,他们在运用强力时所依据的是一套权威性规则[6];同时,发达的经济秩序要求社会控制必须具有确定性、一致性和稳定性,从而决定了法律必将取代宗教、道德而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阅读材料】5.2 管仲的关于法律作用的思想

在中国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不少思想家对法律的功能和作用也有过精辟的论述。其中,最为典型的是管仲。《管子·七臣七主》一文对法律作了比较系统的论述,管仲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这里,不仅区分了法、律、令的法律渊源形式,其实,还分析了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即法律是通过“令人知事”(教育作用)和“规矩绳墨”(规范作用)的手段,来达到“兴功惧暴”和“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社会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