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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法学与商事立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法学与商事立法国民政府时期,商事立法在短短几年内就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确立了民商立法模式,完成了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

第三节 国民政府时期的商法学与商事立法

国民政府时期,商事立法在短短几年内就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确立了民商立法模式,完成了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化。一方面,商事立法的迅速完成带动了商法学的发展;另一方面,商法学的发展也对商事立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商法研究群体的扩大

国民政府法律教育经历了缓慢起步、压缩控制、战时发展、短暂复兴等阶段,日趋成熟,并基本定型。[77]1939年8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了有关法律院系专业课程设置的规定,其中的民法、商事法概论、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等成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这时海外法学留学生的大批回国,并在各政法院校中执教。据统计,1941年2月至1944年2月经国民政府教育部审查合格的大学教授与副教授共有2448人,其中法科教授、副教授339人,具有留学背景的则有300人,占88.5%。[78]在接受法律教育的人群中,从事商事立法、商法研究的人数大幅上升,比较突出的有胡汉民、史尚宽、王效文、王孝通、王去非、李浦、方俊杰、梅汝璈、梅仲协、张知本、杨鹏、刘笃、魏文翰等,他们的研究促进了商法学的发展,对商事立法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二、商法学研究论文的增加

民国时期的商事立法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一时期的商事立法既有移植外国法的因素,也吸收了清末民初商事立法的成果,更有创新与发展,这为商法学者提供了研究的舞台。

(一)公司法研究

在《公司法》颁行与修正过程中,一批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相继出现。如王效文的“论我国新公司法之所谓公司者”,[79]徐广德的“我国新公司法与英美公司法之比较观”,[80]徐砥平的“保证有限公司论略”,[81]田中耕太郎的“中华民国公司法”,[82]孟继湘的“修改公司法之我见”,[83]张企泰、张肇元的“新公司法解释”,[84]张企泰的“评有限公司立法之得失”[85]等。这些论文都努力地对公司法理论问题进行深入地探究。如“我国新公司法与英美公司法之比较观”一文,作者通过比较研究方法,在公司类别、公司设立、股份、股票发行价格、股东决议权的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监察人、公积金问题、外国注册公司待遇问题等方面,将我国1929年《公司法》与英美公司法相关的规定进行对比研究,指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不足及缺陷,并提出“欲求公司企业之发展,先要使一般投资的人明了公司法律常识”。

(二)票据法研究

票据法律制度发展趋势至国民政府时期,对票据法的研究更进一步,不仅有宏观的对票据法体系研究,如余群宗的“中国票据法之统一的考究”、[86]梅仲协的“票据法在法律体系中之地位及其统一运动”[87]等,还有对具体票据问题研究,如丘汉平的“票据法总则释义”、“票据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利息规定之研究”,[88]胡文柄的“支票发行流通及付款之比较研究”,[89]王效文的“论票据之空白背书及恶意取得并答彭君望栋”[90]等。这些研究论文对丰富票据法理论研究起到了较为重要的作用,如“中国票据法之统一的考究”一文,对票据的概念、票据法上的特殊用语、票据的经济作用以及票据的弊害等,均征诸论理、依据实际进行论述,作者还从票据法的抽象性、票据法上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等方面入手,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如票据法存在的意义、区分支配票据关系与支配原因实质关系的原则等。[91]

(三)破产法研究

中国近代的破产立法可谓一波三折,直到1935年才正式颁行。围绕破产立法,不少学者开展了研究工作,比较有影响的有傅秉常、〔法〕宝道、梅汝璈、张知本、王仲恒等人。他们的代表作分别为:“破产法之制定及其内容”、[92]“对于破产法草案之意见”、[93]“新破产法草案之特征与理论”、[94]“评破产法草案初稿”、[95]“论我国破产法上之免责规定”[96]等。它们密切结合立法需要,多是立法建议及对立法草案的评论。

(四)海商法研究

海商法比较专业,不像公司、票据、破产等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它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与国际性。关于海商法的研究,比较突出的有刘笃的“论我国海商法船舶所有人责任之立法主义”、[97]“关于船舶所有人有限责任义务之检讨”,[98]魏文翰的“中国海商法概述”及“海上保险关于船舶委付之研究”,[99]胡文柄的“船舶所有人有限责任之过去、现在及将来”[100]等。总体而言,海商法的研究成果并不突出。

三、商法学著作的涌现

国民政府时期,商法学著作数量大大增加了,研究领域涵盖了从商法一般理论,到公司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所有商事法部门,使商法学研究呈现出活跃的局面。这一时期商法学著述中比较突出的有:[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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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商法著述的简单梳理中可以看出,在国民政府时期商事立法快速完成后,商法学著述开始大量涌现,虽然仍与民初有不少类似之处,法条解释性作品仍占很大比例、专题性著述仍然少见,但相较于民初,这个时期的商法著述呈现的特点有:一是综合性比较商法学研究出现,如票据法比较研究及破产法比较研究等;二是研究领域大大拓宽,如公司、票据、破产、海商、保险等商事部门法均有著作问世;三是在理论研究深度上有所加强,如王效文的《中国公司法论》一书,作者不仅对《公司法》作逐条解释,而且纯熟地运用各种国外立法例、判例、学说、商业习惯等资料阐述公司法条文,有学者认为,该书与同时期李浦的《公司法要论》、杨鹏的《公司法新论》、王去非的《公司法要论》、王孝通的《中国公司法论》等一起,支撑了中国近代公司法学科。[102]当然,从总体而言,民国时期的商法学著述还是以法条注释为主,多来源于授课讲义,侧重于教材,除出现了部分专题论文外,内容全面、论述深入,或综合性、专题性的论著几乎未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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