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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探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会建设必须走有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由于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环境下成长起来的。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只有为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允许和支持。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工会,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不少企业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

促进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探析

浙江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肖香龙

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人员越来越多。在非公有制经济内是否拥有和谐的劳动关系不仅是个人能否幸福和有尊严生存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恩格斯曾经指出:“资本和劳动的关系,是我们现代全部社会体系所依以旋转的轴心。”[34]作为“轴心”的劳动关系的状态决定着“全部现代社会体系”的状态,劳动关系紧张则整个社会体系就紧张,劳动关系和谐则整个社会体系就和谐稳定。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工会建设对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相适应,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不规范到规范的逐步发展过程,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还面临着许多新问题、新困难,建设工作任重而道远。

一 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工会建设必须走有中国特色工会发展道路

由于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经济制度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所以,我国的劳资双方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那种纯粹的阶级对立的关系,有它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劳资双方在法律上、人格上、社会地位上是平等的。虽然劳资双方在经济上是雇佣被雇佣的关系,但在政治上,他们都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劳动者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决定了资方既不能对其进行政治压迫,也不能进行非法经济剥削。因此,我国现阶段的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根本不同于资本主义制度下那种充满阶级对立和利益对抗的劳资关系。

第二,劳资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首先,非公有制经济只有为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才能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允许和支持。国家之所以允许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的是为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对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积极作用,增强综合国力,增进人民的共同利益。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财富不仅以利润形式为资本所得,而且要通过税收形式形成公共财政,为社会主义公共事业服务,为全体人民服务,这就表明劳资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其次,劳资双方只有相互信任、相互合作,才能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资本才能多得利润,职工才能多得工资和福利,实现各自的利益。反之,如果劳资关系紧张,必然导致矛盾与冲突,影响经济效率和经济安全、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对双方都不利。最后,非公有制经济是在我国劳动法制相对成熟的环境里生存发展的。

正是由于我国劳资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所以我国的劳资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非对抗性矛盾”。我国的劳资关系既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经济内部的包含阶级对抗性矛盾的劳资关系,也不同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内部平等的占有生产资料的劳动关系,而是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趋向和谐的劳资关系。劳资矛盾的非对抗性质,决定了解决矛盾的方法主要用经济的、法律的、民主的、谈判的、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

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劳资关系的特殊性相适应,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不能照抄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制企业内部工会建设的经验,必须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地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自觉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上,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努力形成劳资双方和谐共赢的局面。

二 当前我国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受主观偏见的影响导致部分企业不愿意组建工会

职工依法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这是《工会法》赋予职工的基本权利。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工会,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社会责任。然而,部分企业对工会的职能和作用却不能正确认识,导致部分企业不愿意组建工会。

一是部分企业把工会看作企业行政的附属物,认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经济效益,工会组织“可有可无”,“工会工作干得越少越好,省得添乱”。

二是部分企业把工会摆到了企业管理的对立面,认为组建工会会在企业内部形成与资本对抗的力量,影响企业的统治权和管理权,担心成立工会给资方带来麻烦,思想上有顾虑、行动上有抵触。甚至还对工会存有偏见,一旦有工人闹事等问题就认为工会在幕后驱使,看不到工会在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更看不到工会在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三是部分企业认为组建工会会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工会法》规定,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会费,其中60%作为基层活动经费,另外40%上交上级工会。不少企业因不愿缴纳工会经费而拒绝建立工会。有些企业出现了“用员工俱乐部代替工会”的做法。如有一家跨国企业,从员工工资中提取2%,成立了员工俱乐部,以此为由一直不愿组建工会,并声称“组建工会会损害职工的权益”。事实上,像“员工俱乐部”、“员工福利会”等组织是不能代替工会组织的,因为工会作为职工依法成立的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承担着其他任何组织不能替代的作用,更何况企业缴纳的会费来源是职工工资,就是不缴纳会费也要支付给职工的,所以并不存在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四是企业内部部分职工对工会缺乏了解,对工会能否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持怀疑态度,对工会信任度不高,参与工会活动热情和积极性不高。

五是部分政府部门认为组建工会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由此认为会影响“投资环境”,为急于招商引资而对工会工作不支持,甚至予以反对。[35]事实上,企业依法组建工会,有利于职工集中表达诉求,统一解决矛盾,节约企业管理人员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企业管理效率。任何在华企业只有遵守中国法律的义务,没有违反中国法律的权利。政府部门要求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也树立了政府依法治国的公正形象。

基于上述对组建工会组织的片面认识,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覆盖率并不是很高,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也因此成了工会工作中的难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我国投资的480多家世界500强企业中,截至2008年5月底,工会组建率只有43%;尽管该数字到2009年上升到81%,但“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难问题依然存在”。笔者在杭州及周边企业的随机调查中,发现还有许多职工并不了解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的职能和作用也不清楚。

(二)部分企业工会组建不规范、工会职能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虽然有不少企业组建了工会组织,但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工会组织却存在着不规范、工会组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形同虚设。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企业对工会舍不得投入,工会经费不足,致使工会工作无资金、活动无场所、培训无阵地,工会组织因为没有好的平台无法发挥“职工之家”的职能,缺少了一份凝聚力。

第二,工会干部因为需要资方支付工资生存、发展,因而在立场上总偏向资方,怕得罪资方,平时不开展或很少开展活动,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不闻不问,有话不敢说,有事不敢做,得不到职工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第三,工会干部兼职化,把主要的工作时间和精力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不能专心于工会工作。

第四,不少工会干部自身工作经验相对缺乏,对工会业务知识不熟悉,致使工会工作不能有效地开展,工会干部也未能在职工中树立威信。

正是由于我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职能不能有效发挥,所以在这些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相对比较紧张,劳资矛盾呈现出多发频发的特点,影响着企业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不断上升,工人工资的拖欠等劳资矛盾绝大部分都发生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有一篇署名“黄伟木”的网文,题目是“维权要靠无间道”,讲述了作者自己“卧底”制衣厂,用半年时间搜集证据再举报厂家的经历,这篇文章真实地反映了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会制度的缺失。富士康员工的跳楼事件也折射出了工人的生存困境。工会的“慢速”发展与非公有制企业的“快速”发展极不相称。笔者通过问卷对杭州及周边地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调查显示:职工对工会的作用的发挥没有信心。在被调查者中,有48.39%的认为发生劳资纠纷时可能会找工会解决,36.77%的人认为有想法,但不会行动,14.84%的认为完全不会找工会。在问及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时,33%的被调查者选择投诉或申请仲裁,39%的选择直接找单位人事部门,11%的选择劳动法顾问或律师,5%的选择求助街道,还有12%的人认为算了。

(三)农民工入会的组织健全问题

受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成为职工队伍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一方面,作为劳方的弱势群体,他们迫切需要工会更多地关心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自全国总工会组织“千万农民工援助行动”以来,各地工会积极行动,从农民工实际困难出发,在就业培训、岗位援助、创业指导、维权服务、生活帮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帮助农民工,受到了广大农民工的热烈欢迎。但另一方面,他们流动频繁,变换工作岗位频率较高,法制意识淡薄,对工会认识不足,不愿意参加工会。因为缺乏工会组织的指导和依靠,很多农民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或者选择忍气吞声,而这种忍气吞声更加剧了企业的侵权行为;或者用过于偏激的行为来维权,如有农民工用跳楼的方式威胁资方支付工资,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或者提出的维权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浪费了精力,如舟山市一名工作了3年的早点厨师提出了15万元标的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这个诉讼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作出了不予全部支持的决定。另外,由于现行的工会制度主要适用于城镇职工,农民工入会还存在着制度上的障碍,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存在入会难的问题,虽然目前全国工会已吸纳了6600万农民工入会,但对于总数达2亿之多的农民工来说,工会组织亟待加强。新修改后的工会章程为农民工入会提供了制度上的许可,明确了农民工入会的依据,简化了入会程序,规定了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这有利于吸纳农民工入会,增加农民工的入会率,但农民工到底如何入会,如何切合实际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能否有效发挥作用等问题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和思考。

三 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工会法律制度,创新工会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

(一)坚持以人为本,在全社会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念

推进工会工作,首先需要在全社会树立和谐劳动关系的观念,用和谐的观念指导我们的行动。“和为贵”,“和则一,一则多力,多力则强,强则胜物”,“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和谐劳动关系能够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积极性,使企业与职工和谐相处、平等合作、互利共赢。和谐劳动关系关系到国计民生,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树立和谐的劳动关系需要坚持“以人为本”。这里的“以人为本”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企业要以“职工为本”,即企业能够充分考虑到职工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政府要以“企业和职工”为本,能够充分考虑到企业和职工的生存发展的利益,在两者之间作出协调。在非公有制经济内部,资方和劳方由于存在着利益上的差别,资方追求利润最大化,劳方追求收入最大化,必然会出现劳资矛盾,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会激化。但是这种利益矛盾完全可以化解。一方面,资方不要把劳方看作对抗的力量,而是要把劳方作为企业建设和发展的依靠力量,高度重视劳方的利益。资方因为有了和谐的观念,就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支持工会工作;另一方面,劳方不要把资方看作只会剥削的雇主,而要把资方作为自身生存、发展的平台,双方和谐相处,平等对待,遇到矛盾和平协商,那么劳资矛盾就能有效化解。而工会作为联系资方和劳方的纽带,首先要把有利于促进构筑和谐劳动关系作为工作方向。如在全国各地组织的“和谐劳动企业的评选活动”就极大地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2009年各地工会组织的应对金融危机的“共同约定行动”倡议书也为促进构筑和谐劳动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不少被评的“和谐劳动企业”中,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资方和劳方在思想上有个共识,那就是和谐共赢、彼此尊重、有商有量。

(二)正确认识工会的法律性质和角色定位,完善工会法律制度,强化工会的基本职能

如果说观念的形成仅是一种道义力量的话,那么制度建设则是一种强有力的保证。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当前我国的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之所以较难推进,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工会很自然地沦为“老板工会”和“福利工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会法虽然对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工资的支付权在资方,经济上的不独立客观上造成了维权工作的被动,一旦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对于那些敢于维权的工会干部,就会处于“我为职工说话,谁为我说话”的尴尬境地。[36]笔者在调研时问到“您对企业工会工作有何建议”时,多数人回答工会组织应该真正独立起来,提高工会地位,增强其话语权。二是工会法虽然对工会的权利作了细致的规定,但客观上这些权利的设定却存在着“刚性不足,柔性有余”,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还很欠缺。[37]如《工会法》第1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但工会法并没有规定,如果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要求纠正时,企事业单位不予纠正,工会应当怎么办。工会法对此类问题的规定基本上都是“有权参与”、“有权要求”或“有权提请”的表述,工会维权有交涉权、建议权、调解权而没有决定权,如果考虑到“权利也可以放弃”,工会维权实在是困难重重。笔者在调研的时候,当问到“如果您不找工会帮自己解决问题的原因”时,选择工会代表企业主的利益,不会帮忙的占47.8%,选择工会地位尴尬,势力单薄,没能力帮忙的占34.8%。三是工会法虽然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规定工会在维护全体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使得工会的职能非常模糊,客观上为工会维权带来了不确定性。比如说,一些企业往往会以增进企业利益可以增加税收,可以增加全体人民的总体利益为由而不愿意提高本单位职工的收入待遇,遇到这种情形工会亦是无可奈何。笔者在调研时问到“您和用人单位之间不和谐的表现”时,多数人回答是单位随意裁员、拖欠工资,不关心员工利益,可见对工会而言首要的是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当务之急就是完善工会法律制度,明确企业工会的职能、性质、地位,加大对法律责任的制度建设,赋予工会以更加明确、更加有力、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权利,只有从制度上保证并强化工会的地位,才能平衡劳资双方“强资本、弱劳动”的格局,才能真正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在争议和艰难中推进的,那么赋予工会以更强有力权利的工会法或许会遭遇同样的命运,但它对于保护劳方的权利,推进社会的和谐是功不可没的。

(三)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特点,创新工会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使工会工作能够有效开展

由于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的属性,工会建设不具有公有制企业所具有的制度条件,所以客观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难度更大,这就需要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笔者调研中问到“我国企业工会建设应该往哪些方面努力”时,不少企业主都强调了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这一点。在问到“影响我国企业工会建设的因素”时,选择工会干部整体素质不高的占14.8%,选择工会建设经费不足的占15.7%,选择工会工作机制不健全的占44.3%。创新工会工作机制,首先是工会组织机制的创新。可以通过上级工会直接发展会员,或组建乡镇工会、村级工会等组织把大量零散就业或因所在企业未建工会而苦于入会无门的职工提供便捷的“入会之门”,由此摆脱工会组建往往受制于企业方态度的“麻烦”。其次是工会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一方面工会工作要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使工会组织成为企业生产发展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工会组织首先是一个维权组织,但同时要打造成为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表面看起来似乎是自相矛盾,其实不然。其统一的前提是企业依法经营,企业没有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这个前提下,工会作为“职工之家”,完全有条件有能力组织号召动员职工为企业作出更大的贡献。工会可以把企业经营的难点作为工作的重点,在企业管理、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等方面,通过开展劳动竞赛、技能培训、技术比武等活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的发展出谋划策。而这也是工会法立法的本意。此外,工会建设只有与企业的发展有机融合,才能获得资方更为有力的支持,工会工作才能够有效开展。另一方面,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不被重视,这就特别需要工会干部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善于思考,善于根据新的形势探索新的工作方式,以此树立在职工中的威信,增强工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战斗力。再次,维权机制的创新。由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首要职责,所以创新维权工作机制是推进工会工作的重要环节。工会组织可通过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从源头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建立由多个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工会、仲裁机构以及劳动法专家、学者、律师、社会工作者、媒体等)组成的稳定的多方协调机制,及时、专业、快捷地处理各种劳资矛盾,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浙江义乌的社会化维权机制就是体现了这一要求和趋势。

(四)加强法制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协同党和政府相关部门形成社会合力共同推动工会工作的发展

我国工会法第3条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中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工会的作用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但是必须看到,在非公有制企业内部,工会的地位并不高,工会工作并不受重视。笔者在调研时问到“您所在工作单位的工会存在哪些问题”时,选择员工意识不高的占23.5%。推进工会工作在全社会并没有形成共识,企业主嫌麻烦,职工觉得可有可无,政府要在“保企业、保就业”中作出两难选择。事实上,换位思考一下,工会工作关系到每个人的切实利益,因为每个人的职业角色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或许此时是企业主,彼时又是职业经理人,或者此人是企业主,但他的亲属可能是普通职工,所以,推进工会工作惠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它是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的体现。要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这就需要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社会责任意识教育,增强资方支持工会的意识,增强职工主动建会的意识,同时,通过协同组织部、工商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宣传部等政府部门形成强大的社会合力共同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工作的发展。

(本文同时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建设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注释】

[1]杨景宇、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2]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的聘用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中已被直接称为“劳动合同”,但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本文仍称作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3]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30—332页。有关争论情况,还可参见常凯主编:《劳动合同立法理论难点解析》第三章“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版,第38—51页。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5]参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介绍2009年工作进展情况等》,中国政府网/工作动态/部门信息,2010年1月22日。http://www.gov.cn/gzdt/2010-01/22/content-1517171.htm

[6]参见《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人发〔2000〕78号)第4条、《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第1条的规定。

[7]以上这些观点的主要内容,可参见康建辉、王渊:《劳动合同: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的基本性质》,《当代教育科学》2008年第17期;沈月娣:《高校教师聘用合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教育导刊》2007年第7期。

[8]“两个兼容性”是指:“作为我国劳动法调整对象的个别劳动关系是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性质,兼有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特征的社会关系。”参见董保华:《劳动法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51页。

[9]程延园:《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中国人才》2003年第12期。

[10]董保华:《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机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11]王建军:《扩大劳动法对人的效力范围——论事业单位对〈劳动法〉的适用》,载《〈劳动法〉改革学术研讨会暨全国劳动法学与社会保障法学第六届年会会议论文集》(2003年9月·南京),第22页,未刊稿。

[12]参见许建宇:《我国人事争议处理受案范围的再调整——兼论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合理定位与分工》,《法律适用》2005年第9期。目前笔者对这一观点已有所修正(见后文)。

[13]参见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64页。

[14]参见《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1条的规定,载中国政府网/政务互动,2009年7月24日。

[15]如浙江省即把“政事分开原则”、“分类指导原则”、“市场化原则”、“因地制宜原则”这四项原则确立为事业单位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参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2001年10月22日浙政发〔2001〕68号)第一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16]张雅林:《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分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网/本网政法专稿。http://www.cass.net.cn/file/2004060214507.html

[17]参见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9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18]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三步实施》,中国政府网,2009年9月2日,http://www.gov.cn/ldhd/2009-09/02/content-1407339.htm

[19]参见《政协委员痛斥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浙江在线/国内新闻/2009全国两会/两会之声,2009年3月11日。http://biz.zjol.com.cn/05china/system/2009/03/11/015329176.shtml

[20]吴文芳:《事业单位聘用制度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5年第4期。

[21]参见许建宇:《我国应当确立“劳动法统一调整模式”》,《中国劳动》2005年第12期;许建宇:《〈劳动合同法〉应寻求适用范围的突破》,《中国劳动》2006年第5期。

[22]王全兴:《劳动合同法条文精解》,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14页。

[23]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438页。

[24]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25]参见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页。

[26]《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条。

[27]参见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437页。

[28]〔美〕戈尔丁:《法律哲学》,齐海滨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223页。

[29]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法的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9—80页。

[30]姜颖:《劳动争议处理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31]〔德〕W·杜茨:《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56页。

[32]郑尚元:《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现代化——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反思与前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77页。

[33]〔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0页。

[3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89页。

[35]李环:《和谐社会与中国劳动关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97页。

[36]方惠玲、谭劲松:《充分发挥工会在构建私企和谐劳资关系中的作用》,《浙江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

[37]孙德强:《中国现代工会法律制度构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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