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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活动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演出活动法律制度一、演出活动规范(一)举办演出的规则举办演出是指由演出主体独立承担责任,对整个演出活动全面经营管理的一种演出活动形式。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四节 演出活动法律制度

一、演出活动规范

(一)举办演出的规则

举办演出是指由演出主体独立承担责任,对整个演出活动全面经营管理的一种演出活动形式。举办演出的主体不仅包括文艺表演团体,而且包括个体演员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是,组委会等临时性机构不能够主办演出。

举办营业性演出的主体,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节目及其视听资料;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资格的条件规定重新报批。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跨省区演出的,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应当出具相关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必须符合国家的特别规定。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期1日前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组台演出的规则

组台演出是指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临时邀约演职员进行售票或有广告、赞助等收入的计划外演出以及支付演出报酬的其他计划外演出,即除文艺表演团体的独立演出或者联合演出之外临时组合的营业性演出。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营业演出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间的合作演出以及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组织的群众业余演出不是营业性组台演出。

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前20日报发放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部门审批;到演出经纪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级举办演出的,报演出地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非演出经纪单位如需举办营业性组台(团)演出,须经县以上相应级别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批准部门指定演出承办单位。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组台(团)赴外省级演出,须报所在地省级文化厅(局)批准,到演出地省级文化厅(局)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凡经营性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邀请演员参加庆典、宣传本单位或其产品等演出活动,一律按组台演出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艺术团体参加上述演出,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演出公司申办营业性组台演出手续,应当向发放其《演出证》的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演出申请书;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演出节目内容材料;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

(三)举办或组台演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则

演出前,发布演出广告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演出中,注意保护演员健康,不能随意增加演出场次。演出后,演出收入要合理分配。

主办单位应与承办的演出经纪机构、被邀约的演职员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演出委托合同意向书,演出经纪机构与演出团体或个人签订演出合同意向书。演出合同意向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演出时间、地点、场次;主要节目;演出报酬及税费支付方式;其他有关事宜。两种意向书均应报审批机关审核,经核准后生效或签订正式演出委托合同和演出合同,在演出前二十日持演出合同副本、演出计划表、节目单,报批准成立该文艺演出经纪机构的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审批部门备案,申领《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审核机关须在十日内予以批复。如有变更,应重新申报。专业表演艺术单位的演员经领导同意,接受邀请外出演出时,所得演出报酬应按本单位规定办理。专业表演艺术单位要加强对演员的教育、管理。对于在集镇和农村中进行流动演唱活动的民间艺人和演唱小组,要加强管理和教育。

举办单位负责办理演出申报手续,安排演出节目内容及演出广告宣传等事宜,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签订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合同并支付费用,依法缴纳或代扣代缴有关税费,自觉接受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承担其他义务。承办演出的经纪机构应当对演出活动的总体安排、节目、广告、票务财务税务、安全等事项负责。

任何人违反规定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应制止;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追回私分的钱款;对利用演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处分和制裁。对私自外出演出,并接受报酬的演员,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分。各地体育馆(场)、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俱乐部、文化馆、对外开放的礼堂、公园等,对不按照规定办理,私自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拒绝提供场地,并追究责任。对个别演唱坏书、坏节目而屡教不改者,要吊销其演出证。

(四)演出场地演出活动规则

演出场地演出活动是演出的重要内容,作为特有的演出场所,除了遵守一般公共场所应该具有的活动规定以外,还必须具有自己特定的活动规则。演出场地演出活动具体特有的规则内容可以分为一般经营责任制度、临时演出制度等方面内容。

为了正确履行演出场地职责,演出场所为经营单位提供演出场地,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取得的批准文件;不能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演出场地。演出场所容纳的观众数量应当报公安部门核准;验票时,发现进入演出场所的观众达到核准数量仍有观众等待入场的,应当立即终止验票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观众区域与缓冲区域应当由公安部门划定,缓冲区域应当有明显标识。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公安部门核准的观众数量、划定的观众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发现观众持有观众区域以外的门票或者假票的,应当拒绝其入场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演出场地本身职能适合演出需要制度。第一,演出场地具有法定的资格条件。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第二,安全常态适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配备安全检查设施。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第三,演出过程安全适当。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观众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有禁止行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入。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混乱,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报告。

演出场所进行临时性演出,需要遵守特别制度。演出场所进行临时演出,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餐饮场所和其他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并依照规定程序报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各地体育馆(场)、剧场、影院、影剧院和具备演出条件的文化宫、俱乐部、文化馆、对外开放的礼堂、公园等,对私自组织营业性演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拒绝提供场地,并向当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违者应予追究责任。

二、演出诚信制度规范

(一)演出信息诚信规范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应当经该演出活动审批部门核准。经过审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需要发布广告的,应当由接待其演出的演出场所或者演出公司将演出广告稿报演出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不得发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新闻宣传,可以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电脑网络以及其他媒介和形式发布演出广告。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参加演出的单位、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演出举办单位、演员等不得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明确区分公益性演出与非公益性演出,免费演出与营业性演出,不应该混淆与欺骗消费者。任何单位举办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及节庆演出活动如需通过以委托方式进行演出,应当委托演出公司承办。举办其他通过规定的方式进行的公益性演出,参照义演规定执行。参加公益性演出以及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公司不得从中获取利润。公益性演出及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承办单位、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在规范义演上包括两个方面:演出除了扣除门票的成本,其他都要捐给受捐单位;演出各方不得从中牟利。组织社会福利性募捐演出,应当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报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演出举办单位、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员、职员,不得获取经济利益,参加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单位或者个体演员应当将募捐义演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收入、捐赠款物、广告赞助收入以及其他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包括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演出所需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舞美及场地、宣传等费用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二)演出过程诚信规则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演出当事人应该坚守诚信原则。

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借用某个团体的名义,不经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和演员所在单位同意,私自邀约演员组织营业性演出。非演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临时组织营业性演出时,必须通过正当的组织手续,注意社会效果。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专业表演艺术单位的演员经领导同意,接受邀请外出演出时,应当持演出证经所在单位审批盖章后,由邀请其演出的演出经纪机构或演出场所报文化行政部门审批。其中属营业性演出及拍摄电影、电视节目的,应当与其单位签订演出合同。另一方面,持证上岗制度。凡未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的演职员,任何单位都不得接纳其演出。演员不得无证或手续不全参加演出,不得参与非法演出活动。按合同约定在固定场所连续演出一段时间的,按一次演出活动办理。

经营者应首先正当使用票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不得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观众也应该正当消费。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利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等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从性质上说,“假唱”不仅是演出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欺骗行为。我国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以及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系列行为将受法律的严惩。以假唱欺骗观众或为假唱提供条件的,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由各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

要杜绝假唱,除立法以外还要靠演员的职业道德修养、演出行业诚信机制的建立、演出行业组织发挥作用。

应用案例9-5

【基本案情】某文艺演出公司为庆祝国庆节,准备在中心广场举办有4万名观众参加的“星光闪烁”的大型演唱会,经过市文化部门批准后,与表演者签订了演出合同(其中包括香港演员、美籍华人演员各1人)。文艺演出公司请广告公司制作并发布自行广告,入场票10天内全部售完。在正式演出的前5天,该地《娱乐报》报道说,演唱会的一个主要演员因为洽谈事务理想,还没有决定是否准时出席演出。看到这则报道的许多观众,特别是该演员的“粉丝”非常失望,纷纷要求退票,而且也有团体退票。事实上,演唱会如期进行,广告中的所有演员均如期演出,但观众上座率却不足7成。在演出中,演员A因为身体原因而采用对口型的形式演唱了他的成名作。演出结束,文艺演出公司亏损严重。

【问题】分析案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提示】案件涉及演出性质、举办演出要求、广告宣传条件、观众退票条件、假唱规则、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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