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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音像市场管理法律制度一、音像制品鉴定制度音像制品鉴定的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音像制品及其有关票据。其中经鉴定属于淫秽、色情和夹杂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一律登记造册密封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的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销毁。

第四节 音像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一、音像制品鉴定制度

音像制品鉴定的申请人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填写《音像制品申请鉴定登记表》、音像制品及其有关票据。受理音像制品鉴定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指定两名以上鉴定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并在10日内出具音像制品鉴定书。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书之日起或自知道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请上级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复核,上级文化行政部门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论。

单位申请鉴定的,还查验申请鉴定公函,听取或审阅呈送鉴定的机关的案情介绍和鉴定要求;鉴定人员审视音像制品时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同时参加;填写《音像制品鉴定登记表》和《音像制品鉴定书》。鉴定中认定不准或有争议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报上一级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可申请鉴定机构报请上一级鉴定机构重新鉴定。

音像出版单位对音像制品鉴定结论如有不同意见,由省级音像制品鉴定机构报请文化部鉴定。经鉴定的违法音像制品,由实施鉴定的文化行政部门封存,待结案一年后处理。其中经鉴定属于淫秽、色情和夹杂淫秽、色情的音像制品一律登记造册密封送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经鉴定的其他违法音像制品,由文化部门销毁。

二、音像制品内容审查

(一)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程序

凡从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口用于出版、销售的,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口的音像制品,报文化部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进行内容审查。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共同组成音像制品内容审核机构主管全国音像制品的内容审核工作。

具有进口权的音像出版单位将拟进口的音像制品样带,按规定报所在地的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通过后,出版单位将样带和全套报审材料报审核机构审查。全套报审材料包括引进海外文艺音像制品报审表、版权证明书及授权书、版权贸易协议、著作权认证部门的认证材料及初审意见。审核机构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特殊情况不超过60日。审核机构仅受理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出版和音像制成品进口单位报审的音像制品。新闻出版署根据审核意见发布出版目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发放《音像制品发行许可证》。

地方或中央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文艺类音像制品,由审核机构分别委托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审查部门将样带和审查意见、版权证明材料报审核机构备案。地方或中央单位所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文艺类音像制品,由出版单位主编(或者编委会)审查;审查通过后,出版单位将样带和审查意见、版权证明材料分别报所在地省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审核机构备案。

(二)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结果

经过审查,对音像制品分别做出“可以”、“删剪”、“禁止”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的决定。

可以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包括:主题积极,能陶冶听众、观众高尚情操,有益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传播科学人文知识,开阔观众眼界,启迪人们智慧的;真实再现历史,揭示人类社会发展必然规律的;突出娱乐功能,具有一定审美情趣,符合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有教育意义的;主题思想可以接受,并有一定艺术价值,能为听众、观众提供艺术享受和文化借鉴的。

个别情节和画面上删剪后可出版、复制、进口的音像制品包括:夹杂淫秽、色情、低级庸俗内容的音像制品;夹杂凶杀暴力内容的;夹杂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宣扬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完整节目中插有商品广告的画面;其他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内容。

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的音像制品是指:违背我国法规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秘密的;宣扬种族、性别、地域歧视,诽谤、侮辱他人的;整体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整体上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描述罪犯践踏法律,唆使人们藐视法律尊严,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整体上宣扬封建迷信,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主题思想平庸,艺术创作粗糙的;有违反国家重大政策内容的;国家规定禁止出版的其他内容。

应用案例4-3

【基本案情】2005年,某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人员余某对当地一家合法音像零售店依法突击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光盘中有220张含有大量严重暴力凶杀内容,120张经过其朋友从外国带回的新潮电影DVD,35张当地高校教学用VCD。执法人员当场暂扣光盘400张。其中,有25张不能够断定是否是违禁品,该店主李某提出质疑,余某对该店主李某说,“我可以鉴定这25张是违禁品”,所以一并扣押。

【问题】分析案中的违法行为及其确认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提示】本案情涉及音像市场运行与管理法律制度。

【引例分析】

甲影视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出版社许可,盗用该出版社的社名、版号出版复制发行DVD音像制品,损害了出版社的合法权益。农业局不从事经营活动,并且无音像经营资质,无权出版、复制发行《真诚的呼唤》DVD光盘。本案例中的当事人应根据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小结】

不论是音像生产性单位、音像经营性单位还是涉外投资的音像制品分销单位,其主体资格的取得都满足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音像市场流通中,经营主体与经营对象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进货渠道有一定限制。录像放映单位只能够放映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单位公开出版的录像片,录像连续放映时间不超过三个半小时。

连锁门店均需办理有关经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由总部统一申请,由总部负责向有关部门备案,由门店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相关的登记。

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从事音像制品出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国产音像制品出口专项资金应使用在规定的范围。

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经省级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音像出版单位及经批准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音像制品的其他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应该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版号、出版时间、责任编辑、著作权人、条形码、进口批准文号。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作品著作权人或音像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

音像出版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审核登记。所有的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和期刊社,都要缴送出版物样品。

音像复制单位凭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不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

音像制品鉴定的申请人向音像制品获得地的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具有进口权的音像出版单位应将拟出版样带和全套报审材料报审核机构审查。

【复习思考题】

1.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需要哪些实质条件?

2.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有什么规定?

3.音像市场经营主体和经营对象有哪些限制?

4.进口音像制品经营的规则是什么?

5.禁止出版、复制、进口、发行的音像制品是哪些?

【案例讨论】

案例1:

【基本案情】2004年年底,上海警方接到举报称,无业人员张某在未申办有关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批发、销售活动。经查举报属实,警方遂决定立刻出击。2004年12月31日凌晨,张某在与人交易的过程中被警方抓获,在对其窝点的突击检查中,当场缴获各类盗版光碟6万多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淫秽“顶级片”。2005年1月8日,张某及其雇佣人员被警方拘留。

【问题】张某及其雇佣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什么法律规定?

案例2:

【基本案情】2008年,某市居民甲在出租房内销售淫秽、盗版等违法音像制品。他在约30平方米的房屋内墙壁四周的铁架上摆满了影碟,地板上成堆地摆放着各种从黑市批发来的音像制品;部分音像制品涉嫌含有色情淫秽内容。此外还有正在热播的电视剧节目。共计音像制品2万多张。

【问题】居民甲违反了音像市场哪些法律法规?

案例3:

【基本案情】2005年5月16日晚12点半,某电影院在放映国外影片,每张门票25元,但该影片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经查,该电影院持有所在地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问题】某电影院违法吗?为什么?

案例4:

【基本案情】2004年,某著名歌星S委托甲出版社出版该歌星的专场音乐会的音像制品。同年,甲将该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复制权、发行权授予乙公司,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2005年,乙公司与丙音像出版社签订了音像制品出版合同,委托丙音像出版社出版、复制和发行。

【问题】案中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应该具备何种法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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