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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犘犆犜途径进行国际申请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如何通过犘犆犜途径进行国际申请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英文缩写。申请人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的程序为:(一)PCT申请的提出申请人必须按照受理局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出PCT申请。国际申请日以受理局收到改正或补交文件之日为准。

第二节 如何通过犘犆犜途径进行国际申请

PCT是《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的英文缩写。PCT于1978年1月24日生效,并于1978年6月1日在最初的18个缔约国开始实施。截止至2012年3月,该条约已拥有144个缔约国。根据PCT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简称“PCT申请”。

PCT为涉及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和审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术信息的传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个条约。PCT不对“国际专利授权”:授予专利的任务和责任仍然只能由寻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的专利局或行使其职权的机构掌握(指定局)。PCT并非与《巴黎公约》竞争,而是对其的一种补充。

一、PCT申请的优势

(一)独特并且灵活的程序

(1)一份申请,以一种语言(如中文),向一个受理局(如中国专利局)提出,进入各国家阶段以前,可代替多份外国申请;

(2)以最小的花费,向外国提出申请的决定可以推迟到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3)在进入国家阶段之前,可以对发明的经济价值及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进行估计;有更多的时间准备高质量的译文供国家阶段使用;可以更好的筹划国家阶段的费用。

(二)较大的灵活性

(1)要想避免更多的花费,可以简单地不再进行申请程序或不进入国家阶段;

(2)国际阶段作出的修改对所有的指定/选定的国家均有效力;

(3)更直接、更迅速地获得各指定/选定国家专利权。

二、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的主要程序

PCT的申请情况分为两个阶段,即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申请人提出PCT申请后首先进入的是国际阶段。国际阶段的程序包括:PCT申请的受理、国际检索、国际公布、国际初步审查。国际初步审查是选择性的程序。经过国际阶段后,申请人就可以办理进入某国国家阶段的手续了。国家阶段就是被申请国依据本国的法律对申请进入的专利进行审查。申请人通过PCT进行国际申请的程序为:

(一)PCT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必须按照受理局规定的语言和要求提出PCT申请。其中至少有一个申请人需要有PCT成员国的国籍或者居所地是PCT成员国。

(2)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包括请求书、(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说明书、(有一部分表面上看像是)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摘要、一幅或者需要时提供几幅附图,所需副本由受理局制作。

注意:根据2004年修改的细则,目前申请人提出PCT申请时就意味着对所有的PCT成员国的指定,不用对发明给予保护的缔约国指定。相反,需要在申请时对某些国家申请的排除(如韩国、德国和俄罗斯)因为这些国家规定指定该国并要求该国在先申请优先权的,会导致在先申请效力的终止。

(二)PCT申请的受理

PCT申请多数向作为PCT受理局的国家局提出。我国知识产权局既是PCT申请的受理局,又是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我国申请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PCT申请完成国际检索,也可以要求进行国际初步审查。

当受理局收到一件PCT申请后,首先确定是否符合国际申请日的条件,如果认为符合发出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受理局收到该申请之日为国际申请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PCT申请根据情况做以下处理:

(1)对于无权受理(受理局不是该申请的主管局或者国际局)和没有使用规定语言的申请,受理局将把该申请转送国际局;

(2)对于不符合其他条件的申请,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改正;

(3)对于缺少说明书中提及的附图的PCT申请,受理局将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在受理局首次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补交。国际申请日以受理局收到改正或补交文件之日为准。

(三)国际检索

PCT条约规定,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目的是为了发现有关的现有技术。PCT申请的检索是由主管的国际检索单位完成。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是国际检索单位,因此,如果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PCT申请,国际检索的主要单位仍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

(四)国际公布

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的公布就成为国际公布,是由国际局办理。国际公布的语言为:汉语、阿拉伯语、英语、法语、德语、俄语、日语、韩语、葡萄牙语或者西班牙语。公布的形式有:小册子和PCT公报。同时,国际局也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对PCT申请进行提前公布,即在18个月的期限届满前进行国际公布。但如果此时国际检索报告还未完成,就无法与申请文件一起公布,申请人需要交纳200瑞士法郎的特别公布费,用于日后对国际检索报告的公布。

关于公布后的临时保护问题,这取决于指定国法律对本国申请是否提供了“临时保护”。如果指定国对本国申请提供了“临时保护”,则PCT申请在国际公布后,也可以享受这种保护。但是,国际公布在指定国的效力从何时产生,PCT第29条允许各国的本国法有不同的规定:

(1)公布的语言限制。有的国家(加拿大、英国、日本、韩国、美国、中国)这样规定:如果国际公布不是指定国国家公布所使用的语言,则指定国可以要求只有在使用该国规定的语言的译本按其本国法公布、公开展示或向实施其发明的使用人送达之后,国际公布在该指定国的效力才能产生。

(2)时间限制。对于提前公布的PCT申请,指定国本国法可以规定在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国际公布在该国的效力才能产生。

(3)公布副本送达的限制。指定国本国法可以规定,只有在该国国家局收到公布的申请文件副本(小册子)之后,国际公布在该国的效力才能产生。例如:美国、澳大利亚。

(五)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对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该审查不是PCT申请的必经程序,而是一个可以选择的程序,申请人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结论及书面意见决定是否需要国际初步审查,只有当申请人提出请求时,才用经过此程序。通常情况下,对于检索报告中的不利结论,并且通过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或者陈述意见,就有可能获得一个更好结论的PCT申请才有必要要求国际初步审查。

按照PCT的规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最迟时间是自优先权日起的22个月内或者自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起3个月内,但是在实践中,提出初步审查的最适合的时间是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因为这样能保证在优先权日起第28个月获得初步审查的结果,即《国际专利性初步报告》,可以根据这个报告来决定是否要进入国家阶段。对于审查单位最迟应自优先权日起第28个月或申请人提出初步审查要求起6个月内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并将该报告传送给专利局和申请人。

(六)国家阶段

1.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规定

根据PCT的规定申请人最迟可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之日办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同时,各缔约国的本法还可以规定更长的时间期限,或者规定一定的宽限期限。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3条规定,指定(或选定)中国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未在此期限内办理进入手续的PCT申请,在缴纳宽限费用(1 000元)后,享有两个月的宽限期,即最迟可在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的期限届满前办理进入手续。此外,欧洲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进入欧洲地区的期限为31个月,进入加拿大的最迟期限为自优先权日起42个月,有12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最迟的届满期或者最大的宽限期内都没有按照规定履行完全部进入手续,或者履行手续不符合要求的,将导致PCT程序申请在该国效力的丧失,国家阶段的程序不再启动。

2.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

根据PCT第22条和第39条的规定,PCT进入国家申请阶段时,申请人必须履行的手续如下:①缴纳国家费用,一般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应缴纳的费用与直接向该国提出专利申请所需缴纳的费用项目相同。但由于PCT申请带有国际检索报告,所以不少缔约国都对PCT的申请费用给予减免;②提供PCT申请的译文。如果PCT申请提出或者国际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不是指定局的官方语言,在进入该国国家程序时需要提供申请文件的译文;③提供PCT申请文件的副本。

注意:上述手续只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关于PCT的申请进入各指定国具体应履行的手续和应缴纳的费用、币种、译文的语言、形式等,因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所以在进入国家阶段后要参考进入国的相关法律,满足各国法律对专利申请规定的其他要求。

三、PCT申请的费用

1.PCT申请应缴纳的费用

表17-1 申请人应缴纳的费用

(CNY:人民币 CHF:瑞士法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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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阶段费用的减少

如果国际申请的提出按照并符合行政规程的规定,按照上述3和4所需支付的费用总额减少标准为:

(1)如果使用PCT-SAFE软件准备请求书(纸件为法律文件),只要满足必要的条件,可减缴100瑞郎的费用。

(2)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国际申请费的减缴:

①如果使用电子方式提交国际申请,且满足行政规程第7部分和附录F的要求,但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未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可减缴200瑞郎的费用;

②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摘要均采用字符代码格式,则可减缴300瑞郎的费用。

(3)如果国际申请的所有申请人是自然人,并且均是居住在人均国民收入低于3 000美元的国家(依据联合国用于确定1995、1996和1997年缴纳会费分摊比额表的人均国民收入数字)的国民,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适用的情况下,已按照上述情况减少)减缴90%。我国(包括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在此列。

3.我国国家阶段费用的减少

(1)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PCT申请,其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免缴申请费及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除外);

(2)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国际检索并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要求的,减缓50%的实质审查费;

(3)申请人利用《专利合作条约》第II章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申请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要求的,免缴实质审查费;

(4)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的,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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