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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学教育比较之分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美法学教育比较之分析一、研究的意义不容置疑,中国正在成为经济大国。因为中国和美国的地位和关系,中美两国在法学教育上的互相合作与学习是不可避免的,研究中美两国法学教育上的异同也势在必行。进行中美法学教育比较分析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美两国法律体系所代表的两大法系是世界上最大的两大法系。中美两国在法学教育上存在巨大差异,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

中美法学教育比较之分析

一、研究的意义

不容置疑,中国正在成为经济大国。有中国经济学家[1]预测中国经济依照过去三十年平均每年8%~10%的增长率,在未来十五年内经济总量将超过日本,三十年后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头号经济强国。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社会也在进行着巨大变化,中国既然能成为经济强国,必将会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国家,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实现。纵观现今世界,真正能与中国相媲美的或真正能够值得中国认真学习的国家只有美国。中国和美国的国家地位和国家状况决定了相互重要的战略伙伴关系,而不是对抗关系,更不是敌对关系,美国需要中国的廉价劳力和各种加工产品及中国在区域国际事务中的重要大国作用。中国要赶上或成为发达国家,尽早尽快向美国学习是一条捷径,没有任何两个国家像中国与美国一样具有互补性。历史经验已经多次证明:中美携手团结起来就会双赢,对抗就会两败俱伤。我们已经失去了很多和美国成为盟友的历史机遇,我们有时候自以为是,夜郎自大,我们因为不了解美国国情而犯了许多错误。因此,可以预言,无论在何种领域,美国模式将成为我们学习的重要目标,现在中国实际上已经模仿美国的(SEC)建立了中国证监会,模仿美国的(FDA)建立了中国药品食品监督局,模仿美国的(CDC)建立了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等。因为中国和美国的地位和关系,中美两国在法学教育上的互相合作与学习是不可避免的,研究中美两国法学教育上的异同也势在必行

进行中美法学教育比较分析研究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美两国法律体系所代表的两大法系是世界上最大的两大法系。中国作为成文法(大陆法系)国家具有该法系典型的法律特征,美国作为不成文法(英美法系)国家也是该法系的代表国家。在很多层面上,中国和美国在法学教育上存在的差异主要是因为两大法系本身的巨大差异造成的。各自法系的特点决定了各自法学教育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时我们互相理解、互为学习十分重要。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两大法系有融合的趋势,这也是互相学习的重要机遇和平台。法学教育在两大法系中的不同表现尽可在不同法系中找到根源。

在我们法学教育中,受到影响最深最广的就是美国的法学教育。我们现在的法律硕士就是仿制美国的J.D,尽管仿制的还是有些区别,不完全像。我们的教师从美国学成回国的最多,我们学校的学生去美国学习进修的也比去其他国家的多,我们翻译和引进的法学教材及其他专业书籍也以美国的居多,学生最热衷于去美国留学。要不是签证的限制,中国学生去美国留学可能会成为第一选择。作为第一法律大国的美国对中国的法学教育影响是巨大的,我们是不知不觉中受到了强烈的影响,不知不觉在模仿美国的法学教育,不知不觉中在学习美国的经验。在这种情况下,对中美法学教育进行比较研究是非常有益处的。

二、中美在法学教育方面之共同点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任何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存在。中美两国在法学教育上存在巨大差异,这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但存在差异的同时,也不是没有任何共同点,实际上中美两国在法学教育方面还是有一些共同点的。

(一)法学院校众多,法学专业学生众多

同样作为大国,美国是法律大国,中国是人口大国,前者因为客观需求法律人才,所以产生了大批培养人才的法律院校;后者因为人口原因,法院教育要解决就业问题也产生了众多的法学院校和学生。据统计,美国有四百多所法学院校,中国有二百多所法学院校。就一个国家而言,美国是发达国家中法学院校最多的国家,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法学院校最多的国家。中国还有继续增加的趋势,将来一定会赶上和超过美国的法学院校。法学院校无论在美国,还是中国都是大学中的重要院校,更是文科中的重中之重,有的大学法学院是名列前茅的学院。中国大学中的法学院也逐渐成为领军之地。可以说,中美两国法律教育资源都很丰富,法学教育阵容庞大,这是两国难得的共同之处。

(二)法律院校分为三六九等

无论中国还是美国,法学院校数目众多,在这些庞大的院校队伍中自然而然地分出了层次,形成了三六九等的局面。之所以会形成层次上的差别,主要原因是:

(1)历史的长短。办学时间是衡量一个学校的重要指标,百年历史与几年历史相比所形成的学术积累和文化沉淀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所以,建校建院时间长成为高质量院校的重要因素。比如笔者所毕业的母校北京大学法学院,在北大这个大熔炉里法学院已经成长了超过百年,百年历史的经验使北大法学院成为中国最好的法学院,这种历史长河的跨越是法学教育成功的历史必然。

(2)师资的水平。这又是法学院好或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我们评价某所院校好还是坏,主要看它是否具有著名的教授和学者。有名师才有名校、名院,有名师才有高徒。教师的水平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水平。教师的水平又是由教师的能力所决定的,一般好教师的标准应该是:①学术水平高,在某一领域一定是专家、权威;②著作发表的多,发表在高级刊物上的多;③讲课好,学生欢迎“听君一堂课,胜读十年书”。讲课好是高校教师需必备的素养,讲课应成为衡量高校教师水平的一条重要标志;④社会知名度高,知识分子是社会的良心,法学院校的教师应是社会活动的积极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更是社会法制建设的晴雨表。法学是应用学科,教师对社会法律的参与及被社会认知的程度应是衡量法律教师好坏的重要标准。

(3)学生的来源。这是保证法学教育水平的前提。生源不同,就决定了学生的起点和学校的水平。一流的学生决定一流的院校。学生的水平确实存在差异,有的学校研究生的水平其充其量是其他学校本科生的水平,有的学校的入学新生已具备其他学校高年级学生的水平。因此种种,学生的水平是构成学校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试想,在高水平的学生压力下教师不认真备课,不求上进是不可能的。反之,学生整天稀里糊涂,根本问不出来深刻的问题,也会使教师“上一天课撞一天钟”,根本无压力改变自己的水准,久而久之,就形成良性循环或恶性循环,院校之间的水平也随之拉开差距。

(4)毕业生的成就。学校就像工厂一样,学生是产品,毕业生就是成品,成品在社会上的成就是衡量一个学校好坏的重要标准。很多学校之所以有名是因为他们的毕业生有名,与其说某毕业生出自某名校,倒不如说是名毕业生给学校带来了荣誉。当然,毕业生的成就是多样性的,五花八门,只要是某一领域取得比别人更优异的成果就是成就。

(5)地域的影响。地域本不应该成为影响法学教育的重要因素,但纵观中国和美国,地域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很明显的,即法学教育的优秀院校基本在经济发达地区,非经济发达地区的优秀院校的师资往往流失出本地区而前往经济发达地区。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是吉林大学法学院和西南政法大学,很多优秀教师形成“孔雀东南飞”的局面。其实在美国也一样,排列在前几位的法学院基本上都在东西海岸经济文化比较发达地区,在穷乡僻壤很难发现高水平的院校。这里深植着经济与教育的神经,法学教育作为实用教育也遵循此律。

(6)管理水平。一个院校的管理水平决定着它的发展和状况。法学院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它有着与企业类似的经营管理,但又有别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法学院需要管理,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会影响法学院的好坏。在法学院的管理上有很多学问,此种学问是本文篇幅所不能涵盖的,但决定性的一点是:法学院院长的人选。院长是法学院的核心人物,院长是决定管理水平的重要因素。在美国,院长一般有两种人:一种是学术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因为在学术研究上的成绩被推选为院长;另一种是经营管理人才,学术水平一般,成果平平,但经营管理水平、组织能力和商业运作技巧突出。如果选前一种人当院长,法学院可能会洋溢着理性的学术气氛,但法学院经营运作可能会出现短项;如果选择后一种人才做院长,会把法学院搞得井井有条,勃勃生机,并会带来学术的繁荣和发展。以美国为例,纽约大学的现校长原法学院院长斯克森先生就是典型的后一种人物。在他的英明指挥下,纽约大学法学院从十几位的排名上升到现在的四、五位排名,已跨入美国法学院的第一方阵,与哈佛、耶鲁、斯坦福等比翼齐飞。正是由于斯克森先生的优异成绩使其由法学院院长升为校长。

(7)学术成果。法学院校在教书育人的同时还要进行科研,科研成果的多寡成为衡量法学院好坏的又一标准。科研成果多是学术高的体现,发表的著作和文章也将会成为增加法学院分量的一项。

把美国法学院排名榜研究一下就会发现,它的排名虽有不尽人意之处,但基本上反映了现实情况。美国的法学院可以分为几个层次:第一层次,排名在前十名的,比如耶鲁、哈佛、斯坦福和纽约大学等10家。这是第一方阵,是美国大学法学院的领跑方队,是美国法学院的代表性标志,它代表了美国法学教育的最高水平,也是世界范围内最好的法学院,是如何办好法学院的样本。第二层次,在美国排名10~50位左右的法学院。这些法学院不如第一方阵,但也是非常著名的法学院,历史也比较长,有些学科也比较前沿,只是综合实力比不上第一方阵,但也是质量比较高、水平极为不错的法学院。第三层次,排名在50位以后至100位左右的法学院。与前面的相比,排在这个位置的法学院就相当差了,一般不怎么出名,往往是地方性大学,大多是公立,地理位置也比较偏远,因此这些学校处在第三层次。第四层次就是排名在第100位以后的院校,质量比较差,是末流学校,有的甚至上不了排名榜,或从来就没听说过。通过以上排名分析,美国法学院分为三六九等一点也不过分。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法学院情况也差不多,也可以把法学院分为三六九等,层次分明,高低明显,水平参差不齐,尽管很难找出中美法学院存在的共同之处,但在这一点上,中美两国的法学院校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三、中美两国在法学教育方面之不同点

中美两国由于各种原因的客观存在,表现在法学教育方面呈现出诸多不同之处,本文仅就下面几点进行探讨。

(一)美国法学教育发达,中国法学教育不发达

(1)制度上的原因。由于两国在社会制度、社会性质等诸多方面的差异,表现为法学教育就是美国的特别发达,成为世界法学教育的中心,成为美国法制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美国法制社会得以运转的重要保障,不仅输送了大量的法学人才,而且还培养了大量的治国人才。比如,美国相当多的国会议员甚至大部分总统都是学法律的出身,法学教育在人才培养方面可以说起到了立国安邦的重要作用。应该说,在美国大学教育体系中,尤其在文科教育中,没有任何学科像法律这样在国家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是美国社会的大厦,而法学教育就是这个大厦的基石。中国的法学教育近年来呈现出越来越重要的态势,国家已经提出“依法治国”的口号,法律日益成为国家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美国相比,中国的法学教育不用说在国家制度建设上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比如说,我国的高层领导学法律出身的很少,甚至没有,就是法学教育本身在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所占的分量也十分有限。我们开始强调法学教育的重要性了,也将法学教育视为重要发展的领域,但比起我们的理工类教育,代表着五千年灿烂文化的文史哲教育,我们的法学教育还是小矮人,具有先天不足的特点。所培养的人才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有限,充其量是一些从事具体工作的人才,在国家重大决策方面,尤其是最高层面的重要决策,法律人才能够参与的机会可以忽略不计。

(2)时间的原因。我们的法学教育还处于婴幼儿的时期,而美国的法学教育则处于青壮年时期。美国的法学院最长的有二百多年的历史,一般具有一定规模的法学院都有百年的历史,真可谓“百年老店”。它们经过百年的锤炼,已打造出来品质优良的名校名院。我们的法学院除极个别有百年历史,绝大多数都是49年建国后才设立的,其间绝大多数的法学院校在文革期间均遭受了被撤销的厄运,也就是有过停顿办学的经历。仅就时间长短一项而言,中国的法学院是无法与美国的法学院相比的,也就决定了中国法学院不如美国法学院。

(3)硬件上的差别。美国法学院因为办学经费充足,其硬件设施及条件都十分优裕。即便是三、四流的法学院都有自己的独立大楼,完备的图书馆、教室,教授都有自己的办公室等硬件设备。我们就连所谓一流的大学都很难做到上面诸项条件,因为硬件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所以相比起来我们的缺憾十分明显,很多学者感慨:不要说软件,就是硬件我们也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4)与美国相比,我们法学院不发达还体现在世界范围内的声誉。美国一家网站的数据表明:如果把哈佛大学打成100分,中国的北京大学也就能得16分,可见两国大学之间的巨大差距。除了北大、清华等少数大学具有一定的国际声誉之外,中国的大多数法学院校均不具有国际声誉的殊荣。另外一组数据是:外国留学生的数量和比例。在美国的著名法学院外国留学生所占学生人数比例十分庞大,在个别学位学习中外国学生已占绝大多数比例,比如在LL.M的学位中,外国学生至少占80%以上,充分显示了这些法学院校的国际感召力。从学生来源国度来讲,是五湖四海,全球各个角落来的都有,各种肤色、各种文化背景的都有。而我们的法学院即使是在最有名的大学里,留学生也是凤毛麟角,有的学校根本就没有留学生,其国际影响和声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

(二)学制与学位的差别

在美国的法学院主要有三个与学制相关的学位。即法律硕士(LL.M),法律博士(J.D),法学博士(S.J.D)。LL.M学习一至两年,J.D学习三年,S.J.D学习至少三年。特别要指出的是,美国法学教育没有本科这一层次,所有的学制和学位都要以本科其他学位学士为前提的,这一制度强调了法律学科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使法律学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经验,保证法律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高素质。这三个学位的不同特点如下:

(1)LL.M,主要是为外国学生学习美国法准备的,外国学生在短期内拿到这个学位就可以考取美国律师资格进而在美国执业,时间短,见效快,这是外国学生学习这个学位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很受短时间内想专注于某一领域的美国律师的欢迎。美国学生必须要先在本国获得一个本科学位(当然没有法律)才能申请LL.M学位的学习。实际上,作为美国学生来讲,学习这种LL.M学位对他而言过于简单,学习的不多,况且,一般的律师事务所要人的最低门槛都是J.D,所以美国学生真正学习LL.M学位的人数并不很多,主要是外国学生选这个学位。甚至有的外国学生学习完LL.M学位后才发现自己其实才学了一点皮毛,要想进一步深入了解美国法律又要继续学习J.D学位,这类想在美国律师事务所就业的外国学生中这样做的不乏其例。

(2)J.D,这个学位是美国法学院的主干学位,是法学院学生的集中之地,也是美国所谓Legal Community的初始台阶。J.D学制三年,拿到学位后,可以取得资格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如果通过考试就可以直接到律师所执业了,这是美国律师所绝大部分律师群体的来源,也是美国法学教育的成功典范。四年其他非法律专业的基础再加上三年法律专业的学习,足以使学生掌握应有的知识和技能而成为优秀的律师。

(3)S.J.D,是法律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这个学位是最高的一个学术性学位,它要求学生至少学习三年,甚至更长,还要写出较高水平的论文,一般外国学生很少去学习这个学位,就是美国学生也是极少数人才去学这个学位。因为在他们看来,法学是一个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它主要培养的是法律应用人才,不必要学习太深奥的理论,如果有人要学习S.J.D,一般都是准备到大学里去做教师或研究人员的。在美国法学院普遍有一种把S.J.D学生视为书呆子的习惯,就拿笔者在纽约大学做访问学者时,J.D学生指着S.J.D学生的座位(一所大学法学院都会在图书馆为S.J.D学生提供专用的学习和查阅材料的座位)说:这都是疯子们的座位。可见,一般J.D学生对研究法律学术的S.J.D学生的偏见。如果说LL.M和J.D是美国法学院的通用货,S.J.D则是少数高屋建瓴,鹤立鸡群的特殊商品。

与上述美国法学院的学制与学位相比,中国的法学院校提供以下几种学制及学位:①法学本科(四年);②双学士(二年);③法学硕士(三年);④法律硕士(三年);⑤法学博士(三年)。与美国相比,中国法学教育的弊端体现在学制学位上有以下几点:

(1)本科设有法学使中学刚毕业的学生进入复杂的法学课程学习中来,对法律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尤其需要一定其他知识和社会经验辅助才能理解的法律条文和理论,对于高中毕业的学生来讲有点勉为其难了;另外一方面就是学生本科法学专业毕业时,大多数学生都是二十多岁左右,虽然学习了四年,但对法律的现况和对社会经验的吸纳都十分有限,让他们就这样进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确实带来了不少弊端,也使整个社会对法律人才的要求水平降低,不利于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律学生本人的成长发展。

(2)法律硕士定位过低,不利于推广这个学位。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孤芳自赏了几十年后终于要向美国学习了,才出现了这么一个法律硕士(J.M),问题是这个模仿来源于美国J.D的学位不伦不类。美国的J.D是其法学教育的骨干,是进入法学职业共同体的敲门砖,是大学教学生追求和向往的学位。而我们的法硕首先不是法学院的主打产品,有的院校根本就没有这个项目,就是有也就是近几年才开始探索进行的,在整个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法硕只是小部分而已。重要的是跟美国一样的学制和模式,学出来后却叫法硕,而不是法律博士(J.D),使我们的教育资源(J.M)在七年(包括四年的非法律专业的学习)学习中只取得了一个硕士学位,过于低化了这个学位,不利于广大生源进入这个学位的学习。

(3)学制学位设置过于复杂,不利于学生通过学习掌握应用的法律知识。在美国的法学院,想做律师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直接去学习J.D就可以,想做教授学习S.J.D,只想了解这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法律知识就学一个LL.M。目标十分明确,学生容易根据自身条件和自己的愿望选定学习目标。而我们的学制和学位让学生无所适从,只学法学本科就去工作,明显单薄,底气不足。如果自学三年,搞一个法学硕士,又显得学究味过浓,学习了四年本科没有必要再学三年然后再去干一些具体的实务工作,有些大材小用。就法律硕士而言,学生本想通过这个学位的学习进入法律界,因为教学方法的局限,法硕真正能够学到超过法学本科的东西很难,这样叫法硕,实际上的法律知识还不如本科生,弄得有些乱伦的味道。法学博士本来是法学教育的最高层次,是少数人为教学和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必要的知识积累和学历储备,但我们的博士培养过于简单和容易,动辄就考博士然后进入普通的实务界从事具体的实务,顶着博士头衔却没有干博士应干的事情是对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本来我们的教育资源就是稀缺资源。凡此种种,都能体现出我们的法学教育在学制和学位上的无能和缺点。关于第二学位,因为学习法律的时间过短,内容过浅,使第二学位的学生在法律知识上十分薄弱,不能很好适应社会上的需求,因而也不是一个很成功的学位。中国法律教育的学制及学位很混乱是与整个法学教育状况相关联的,因为我们的法学教育很少考察市场需求,学校是国家办的,经费是国家下批的,教育资源又是十分短缺的资源,学校根本顾不上学生的根本需求和市场对学位的要求,是法学教育与社会实践脱节的重要表现。我们应该反思一下:我们的学生真正需要什么样的学位,什么样的学制和学位才是真正适应我们国家的需要。

(三)美国法学院就是律师学院,中国法学院是“四不象”学院

美国法学院是典型的律师学院,各个法学院都以培养杰出的律师为目标。因为律师是美国法律社会的台阶和基石,从事任何一样法律职业,律师是最根本的开始,法学院承担培养律师的职责也就不言而喻了。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师资选定上,都以培养律师为明确和首要目标,大家一心一意,规格一致,品质相同,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这样就进入了良性循环:法学院的J.D的内容就是如何成为律师,学生毕业后就要考取律师资格,然后从事律师工作,在律师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决定自己从事什么样的工作,为了将来的任何一种法律工作,前提就是去考律师资格和当律师,而当律师就要学习JD,从而真正使法学院成为律师学院。

中国的法学院培养的目标不十分明确,在法学院方面直到今天还在争论:法学院究竟要培养什么样的学生?有人认为法学院就应该培养实用型人才,把通过司法考试当做教学的目标和重点;也有的人认为法学教育不能围着司法考试的大棒转,应该培养各种法学人才,司法考试只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目标而不是唯一的目标等等。因为中国的法学院培养目标不明确,法学院究竟应该怎么办始终没有解决,使我们的法学院办得五花八门、鱼目混珠。实际上由于国情的原因,法学院的学生来源和去向决定学生毕业后不一定对律师职业感兴趣,如果把培养律师作为唯一目标确实勉为其难。另一方面,律师也不是中国法律社会的基石,很多从事法律工作的也没有必要先去做律师,比如,志向到公、检、法工作的学生没有必要将自己首先定位于律师,甚至有的学生根本就不再想从事法律工作,还有的想干什么自己都搞不清楚,在这种国情下和学生状况下,要把中国的法学院办成律师学院不太容易。我们尽管不知不觉地向美国学习,模仿美国的法学院,但从本质上讲,我们与美国有太大的差距,我们简单地走美国的道路恐怕走不通也走不顺。

(四)教学内容和方法不同

因为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不成文的特征决定了他们的法学院教学内容是以案例为主,而教学方法则是诊所式方法,都以学习剖析案例为主,辅之以法学理论,对每个法律概论和理论的理解都是通过案例来完成的。所以,案例教学就成为了美国法学院的主要教学内容和方法,这也是他们能够培养出实用性律师人才的原因所在。与我们不同,单纯的抽象理论讲授在美国法学院的课堂上并不受欢迎。在美国社会有一种大家公认的理论,就是法律是实用性学科,传授法律知识的目的是它有用,能够解决具体的实际问题,并不是玄学,更不能束之高阁。有的大学干脆不设置过高的学术研究型的学位或相关的研究部门和人员,只进行适度层次的学位授予和教学安排,拒绝将法学列为玄学,拒绝空洞的法学理论传授,一切从实际出发,从实用出发。

我们的法学教育有一整套所谓的教学大纲,大都以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从体系到体系,从概念定义讲起,一直讲到结论定性。看起来好像比较完善自成体系,但实际上大都是空泛的教条,学生学了一肚子知识却不知如何利用,最基本的法律职业技能没人去讲,也没人能讲。学生毕业后尽管学富五车,但连最简单的法律文书都可能不会写,因为老师没有教,老师教的东西在实践中又用不上。美国的法学院与实务界的关系十分密切,可以说是密不可分,法学院总是把实务的需求作为自己的方向,满足实务界的要求是法学院的重要工作内容。我们的法学院与实务界相对来讲十分疏远,法学院自成一统,不愿意与实务界打交道,瞧不起实务界,甚至耻于与实务界交往,将自己关在封闭的小圈子内孤芳自赏,研究出来的成果都是自己想象出来的,在实践中可能根本就不存在,或者在实践中急需解决的课题没有人去问津。这种理论与实践的相互脱节是中国学术界的一贯作风和顽症,学问做得越大的人越不愿意深入到实务界,往往把实践操作视为雕虫小技,认为玄妙的理论才能体现学者的水平。这种状况在中国各学科均存在,在法律学术界尤为严重,因为法学是实用性十分强的学科,不解决实际的学问,不重视实践经验的学问是一钱不值的学问,法学教育出现许多混乱与这种学风不无关系。

(五)师资来源及组成不同

美国法学院的教师几乎没有毕业直接留校任教一说,所有的毕业生毕业以后必须出去从事实务工作,而不能直接从事教学工作,因为法律是实用科学,只有在从事了相关的实务工作几年或十几年以后才有资格申请加入法学院的工作。在美国法学院,任何一位教师都有实务实践经验,大都是经验丰富的律师或法官担任大学教师一职,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把最有用的法律知识传授给学生。而且,大学教师很少在一个法学院终身任教,一定是在实务界摸爬滚打以后再去不同的法律院校任教,积累不同的经验,体验不同的文化,避免了近亲繁殖和孤陋寡闻。

我们的大学教师大都是毕业留校而来,从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然后留在学校,又与自己的老师同学一起组成近亲家庭,不断繁殖。大多数教师从来就没有干过实务,甚至从来就没有接触过,所有的理论都只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对实务操作一窍不通,却在向课堂里的学生传授法律应用的知识,这岂不成为笑话?但这却是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也是我们师资的现状。难怪我们培养不出来优秀的实用性人才,不是我们的学生不行,也不是我们的社会不需要,而是我们的师资不行。我们的老师自视清高,把自己隔离于社会实践之外,同时,我们的法学教育界又把在实践中叱咤风云的人物排除于法学教育之外,不让这些有实践经验的法律工作者到课堂上来,怕被抢了饭碗,以狭隘的态度对待自己圈子以外的人,使法学教育界成为一个空泛理论统治的势力集团,真正实务界需要的东西进不了课堂。这种师资的来源和组成让中国法学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十分有限,也使法学院的教学苍白无力,缺乏吸引力。如何改变这种状况,将法学院一潭死水变成一池流水值得我们思考。

(六)法律人才需求不同

美国有巨大的法律人才市场需求,是美国法学院发展壮大的基础,中国没有那么大的市场需求,现有的法律人才已经开始饱和,法学院学生分配不出去的现象已经越演越烈。

为了迎合市场上对法律人才的旺盛需求,美国各大校法学院招收各类学位的法律学生。美国是一个法律大国,可以说是世界上第一法律大国,对法律人才的需求量很大。上至白宫、国会、政府机构,下至平民百姓,没有了法律,没有了法律人才参与社会生活,美国社会就不能运转了。美国整个社会机器就是在法律的润滑下顺利运作的。法律人才在社会各个领域有着十分庞大的需求数量。法学院就是根据这样的社会或市场需求培养出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这种需求量还在不断地上升。

中国不是法律大国,中国社会运转主要不是靠法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因而法律人才也没有那么大的需求量,绝大多数问题不是靠法律解决的,法律人才又有什么用呢?实际情况是现有的法律人才已经饱和,而我们的学校还在不断地扩招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即失业已经不是遥远的未来。由于美国与中国的国情不同,我们的法学院已经出现了左右为难的局面:一方面法律专业是热门专业,众多学生报考法律专业,我们的法学院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另一方面,辛辛苦苦学下来之后毕业很难找到理想的法律工作。那我们的法学教育出路在何方?在明知毕业生已不好找工作的前提下还在盲目扩大招生,在明知法学教育已经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在竞相建立法学院,使本来竞争就白热化的法学院竞争更加激烈,更加不择手段。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未来短时间内,中国不可能出现对法律人才旺盛的需求可能,法律人才的去向确实令人担忧。我们不能再一哄而上,千军万马过独木桥,我们应该认真想一想我们需要多少法律人才?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无处可去该怎么办?

(七)法学院学生的职业荣誉感不同

在美国,上了法学院,尤其是J.D学生,新生都要进行加入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宣誓,宣誓从事法律这个神圣的职业,有点像我们的入党宣誓。宣誓让学生对学习法律和从事法律职业有荣誉感和自豪感,激励他们努力学习,尤其要遵守道德法律规范,注意自己的言行,注重高尚品行的培养。在美国法学院,学生很看重自己的未来法律职业的远大前途,因而都会加倍努力学习,兢兢业业,努力把自己铸造成为社会合格的法律人才。在法学院你会发现外出打工赚外块兼职的学生很少,因为他们很容易在学校或银行取得助学贷款。银行和学校都相信学习法律的人才未来是光明的,都愿意贷款给他们,学生也就无后顾之忧了,专心致志地去学习。另外法学院的学习安排都比较繁重,除了学校或自己为未来职业必须安排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等内容,其他根本无暇再安排课外活动。可以讲,一旦进了法学院,就有了一定的职业保证和前途保障,其法律职业的荣誉感随之而来,他们会很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也会很认真去做人,以免自己的过错耽误了前程。这种荣誉感是法学院学生特有的东西,是法律职业特有的行为,是一种使命感和尊严感。

在我们国家,因为法律并不是至高无上,从事法律职业也不是最高贵的事业,所以,我们的法学院的学生并不十分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只是抱着找一个工作混一个饭碗的想法在学习法律。因为职业荣誉感不强,法学院学生没有形成为自己未来铸造自己的内在压力,在学生素质形成过程中与美国法学院学生的内心特质无法比拟,法学院学生没有比其他学科更高的素质,这是我们法学院学生的现状,也是我们法律人才不能成为精英人物的重要因素。

(八)大学所有制性质不同

在美国,大学多为私立,特别是比较好的大学多为私立性质。而不像中国的大学多为公立,绝大部分法学院属于国家所有的大学的一部分。关于所有制性质不同产生了法学院校的组织经营管理模式的差异。从经费来源上讲,美国私立大学的办学经费多为招生而吸取的学费,另外一大部分是来自于私人、企业的赞助,尤其是校友的捐赠,这些构成了美国大学经费的主要来源。与美国大学不同,中国大学的经费主要来源是国家的拨款,国家财政拨款总是有限度的,所以,法学院校的发展往往受制于国家拨款的数量。中国也可以吸取学生的学费,但因为中国学费廉价和法律专业学生数量受制于政府控制等因素,使学费不能成为中国法律院校的主要办学经费来源。等米下锅是中国法律院校长期困绕的问题。国有体制决定了经营管理方式的单一和僵化,中国大学的法律院校不可能像美国大学法学院那么灵活机动。在美国,法学院是相对独立于大学的经营实体,赚钱是许多法学院的直接目的和追求目标,所以,在经营管理法学院的时候就处于以市场需求为主要导向,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商品经济交易规则制定自己的方针政策以赚取最大利润的状况。各种基金、民间资本、私人信贷等等都可以进入法学院的经营活动之中。在美国,有的法学院直接受控于某家族基金或某私人财团,他们像投资其他产业一样投资于法学教育,法学院的管理者自然也会按照老板们的投资回报意图管理好法学院,达到投入产出的最大优化效益。在中国,任何外来的资金很难进入大学法学院的运作之中去。因为法学院校不是商业运作的实体,资金没有进入的渠道和机制,从而形成法律院校因为没钱办学嗷嗷待哺,有钱的机构或个人想投资于法学院但又不能如愿而急得乱转的局面。美国的法学院具有鲜明和浓厚的商业色彩,完全可以依靠商业化运作模式进行经营管理,法学院经费根本不是问题,法学院办学就成了根本性的问题,其他问题只是操作水平高低的事情了。我们的法学院校是“四不象”,不是企业,但又收钱和花钱;是企业但又打着公益性质的招牌;是事业单位但又有资金进出频繁,离不开钱;不是事业单位,又不能归类于商业机构;是公益机构但又收取学生的学费;不是公益机构又有悖于国家给予的定性规定。总之,我们的法学院校有点“四不象”,因为不同于美国法学院的商业性质而使我们的法律院校的运作无所适从。

(九)办学的理念不同

美国法学院有着明确的办学理念:就是要培养实用型法律人才,把法学院办成职业技能的训练场所,培养能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应用人才,所有这些的来源和归宿都是市场的需求。中国的法律院校不仅追求实用性人才的培养,他们更看重高级人才的培养,往往互相攀比更高学位的学科设置,努力打造研究型和学术型的形象,学者们把高精尖学术问题当做主要工作任务,甚至是唯一的任务。这种办学理念的差异导致美国和中国法学院校在办学效果上出现了大相径庭的状况。

美国法学院把学生就业率,社会对学生的反应以及学生承办了哪些大案、要案作为重要的目标。中国的法律院校更注重所谓的学术水平和学术成果,评定职称时主要参考的是学术成果而不是教学质量,评定法学院好坏时也主要依据学术成果的多少。这样,就逼迫我们的教师去捏造许多学术成果,简单重复,材料堆积,甚至剽窃抄袭时有发生。美国的法学院也重视学术水平和科研价值,但那是为了辅助教学活动而已,是为了提高教学水平而加强科研学术活动,以科研为辅应是法学院办学的宗旨,但我们的法学院本末倒置,盲目追求科研学术水平,大家专注于科研而忽略了法学院的主要功能,即培养学生,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培养实用型人才就要求我们要研究如何培养,如何解决实际问题,不幸的是,我们的法学院校很少有人专注于此,这主要是因为办学理念不同而导致的差别。

(十)美国法学院有排名榜,我们没有

尽管有人对大学的排名榜的制度提出了质疑,尽管有人提出排名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但我认为排名榜的制度是利大于弊,原因是:

(1)大学的排名顺序名次不是捏造出来的,它具有科学性,它是大学质量好坏的反映,是对学校的综合评定,便于社会对大学的了解和认知,如果没有这个排名榜,大家就不好判断谁好谁差?说谁好谁差就没有根据。

(2)有排名榜就使大学有压力,排在前面的总想把名次保持下去,而要保持下去就要不断努力才行,促使各大学不断奋进向上。

(3)排名榜的资料均是公开透明的,某所大学好或不好的依据均可从公开渠道了解到,这便于公平竞争,也给大学之间互相学习他人的长处提供了机会和平台。

(4)排名榜是法学教育成熟的标志,试想如果连像样的法学院都没有如何排名?试想如果只几所法学院又如何排名?能够有排名并且能够排起来说明法学教育是一个庞大的成熟的产业,这样排名下去也是对这个行业发展的促进和鞭策。

有人排名有人看,有人在乎有人骂,这些客观存在说明排名榜有存在的基础和依据,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事物尽善尽美,只要大方向和大原则正确就可以了,排名榜正是这种大方向正确小问题存在的事物,应该搞下去。

2005年美国大学法学院排名(根据USNEWS.COM网站的调查结果)

1.耶鲁大学

2.斯坦福大学

3.哈佛大学

4.哥伦比亚大学

5.纽约大学

6.芝加哥大学

7.加利福尼亚伯克利大学

8.密歇根安·阿伯大学

9.宾夕法尼亚大学

10.维吉尼亚大学

11.西北大学

12.杜克大学

13.科耐尔大学

14.乔治唐大学

15.德克萨斯奥斯汀大学

16.加利福尼亚洛杉矶大学

17.凡德比尔特大学

18.爱荷华大学

19.明尼苏达双城大学

20.南加利福尼亚大学

21.华盛顿与李大学

22.波士顿学院

23.伊莫瑞大学

24.圣母玛利亚大学

25.波士顿大学

26.乔治华盛顿大学

27.University of Illinois-Urbana-Champaign

28.华盛顿大学

29.威斯康星麦迪逊大学

30.圣路易斯的华盛顿大学

31.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Chapel Hill

32.威廉与玛丽学院

33.Fordham University(NY)

34.加利福尼亚戴维斯大学

35.佐治亚大学

36.维克森林大学

37.Brigham Young University(J.Reuben Clark)(UT)

38.俄亥俄州立大学

39.印地安那大学——布鲁明顿

40.亚利桑那大学

41.加利福尼亚哈斯庭斯大学

42.科罗拉多boulder大学

43.Tulane University(LA)

44.University of Connecticut

45.佛罗里达来文大学

46.犹他s.j昆尼大学

47.乔治麦森大学

48.阿拉巴马大学

49.美国大学(华盛顿法学院)

50.南卫理公会教会大学

51.肯塔基大学

诚然,大学生活所包含的许多无形的东西是无法用数字反映出来的。但是,我们相信可以在学术水平这样一个关键属性的基础上对各个学校进行客观的比较。《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News &World Report)正是基于这种思想对美国大学进行排名的。他们的全部排名都是基于两个支点:“首先,排名所采用的量化标准是由教育专家提出的、认为能够反映学术质量的可靠指标;其次,排名是在客观公正地评判教育中涉及的各因素的重要性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来说,美国大学法学院排名的依据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1)学生律考的通过率;

(2)毕业生的就业率;

(3)毕业生就业后的薪酬待遇;

(4)学生毕业后到著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机会;

(5)学院的软件及硬件教学设施,包括师资力量及教学设备等;

(6)法学院师生发表学术论文的篇数;

(7)在学术界及社会媒体被认知的程度;

(8)在校学生人数;

(9)教师与在校学生的人数比例;

(10)建校时间长短。

四、几点建议

(一)把法学教育铸造成为精英教育而不是普及教育

法学教育的目的应定位在培养社会上需求的法律实用型人才,这种人才是得到社会认可的精英人才,可用之材,是可以解决具体实际法律问题的专才。所以,法学院校就是精英的摇篮,法学教育更是精英教育,而非填鸭式的普法教育。

(二)彻底改变教学方法

建立健全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引进案例教学方法,改变满堂灌输的讲授式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把法学真正变成实用学科,让学生在学校能学到实际技能,以便在工作后很快进入角色。

(三)改变师资来源和结构

打破近亲繁殖的局面,要求教师具有实务经验,高校教师不再以学生毕业留校为主要来源,到广泛的社会上招聘具有实践经验的法学专业人才进入大学任授课教师。同时,多利用兼职教师的制度让实务界人士能够进入法学教育界。

(四)改变学制和学位制度

(1)建立LL.M学位制度,学制一年,主要的专业方向为学习目标,是专业化的重要教育形式。

(2)将法律硕士改称法律博士,坚决杜绝法律本科毕业生进入法律博士的学习,坚持非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律博士。

(3)严格控制法学博士的人数和质量,提高标准严格要求,学制可放长至五年。

(4)取消法学硕士学位。因为本科法学毕业再花三年学习一个专业,有些浪费,取消法学硕士后,想在专业化继续深造的可以读LL.M,想从事更深学术研究的,可再读五年的法学博士。

(五)建立中国自己的法学院校排名榜制度

可以由法学媒体主办,也可组成专门委员会等组织具体实施。不仅要有综合排名榜,还要有专业性的排名榜。

(六)允许外国人在其本国读完法律博士后,或在中国读完LL.M后,考取中国律师资格

这样做的好处是尽快与世界通行规则接轨,另外也给中国的法学教育开辟了新的教育资源,使中国法学教育尽早国际化。

(七)成立中国法学院校联合协会

从整体行业的角度整合资源,探讨发展空间和规律,提供互相学习的机会和平台。

(八)允许开放对法学院校的投资参股

将法学院校建成真正的经济实体,进行产业化商业模式运作,利用各种资本充分开发法学教育资源。

(九)让法学院校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摇篮和港湾

把培养能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作为首选目标,通过法学院校的正式培养运营形成中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共同体里的人员需要充电或提高的再回到院校,使法学院校真正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港湾。

(十)建立健全校友制度

一个学校最重要的资源就是校友。校友的辉煌才造就了母校的辉煌。必须设立专人专门机构负责校友工作,通过校友扩大法学院校的影响和作用。

五、纽约大学

(一)纽约大学简介

纽约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91年,是美国历史最悠久的独立法学院之一。它最初是由法学教育史上一个重要的人物-Theodore Dwight带领一批教职工,学生,哥伦比亚法学院的毕业生酬资建立起来的。在1894年,它是第一批开设夜校课程的学校之一。

纽约大学法学院城市的中心地带,周围有政府机构,法院,律师事务所,集团公司,银行及安全机构。这种法律氛围浓重的环境已经成为学院的一种标志。法学院为JD学位开设脱产班,半天班和晚班。同时它设有其他学位结合课程:法学院与巴录学院,纽约市大学合作开设JD学位与MBA双学位课程;与阿德费(Adelphi)大学,斯帝文科技学院合作开设学士学位及JD学位课程;法学院决定于2003年秋季开始设立税法的法律研究生(LLM)学位,目前纽约市区仅有两家学院提供这种培训课程。

正是由于学院教师倾心致力于法律教育事业和学术研究,学院学生及原毕业生的努力与才智,课程的理论研究和不断创新使得今天的法学院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并不断持续发展。

学院拥有62名全职教师,同时还有兼职教师,这些教师有的是律师,有的是法官,还有其他社会官员,他们每年会根据各自不同的专长领域开设比较实用的课程。学院共有学生1 400名,这些学生有的是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也有的从事其他领域工作,在这里上夜校的学生。学生中54%是女生,22%的少数民族。许多学生还是他们家庭中第一个攻读这样高学位的学生。

学院课程安排致力于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培养发展法律初学者。为此,学院建立了5个学术中心,中心提供专业化的学习并开设交换学生和学者的项目。这些中心是:纽约市法律研究中心,国际法研究中心,法律职业价值取向和事务中心,信息法律与政治部门还有诉讼中心。今天,这5个中心在新近成立的“公平John MarshallHarlan奖学金”的资助下,学生可以开展很多高级研究。

(二)纽约大学J.D Degree法律硕士(或称法学士学位)

J.D是法学院最初等的法学学位。JD三年的课程让学生对法学有一个广泛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介绍给学生基本的法律框架,法律机构在法律体系构成方面的作用,各种法律实体,以及律师从业的技巧和职责等。

1.第一年课程

首要任务是打下坚实基础。学习法律就像演奏一种乐器:好比有限的几个音符、和音和音阶通过复杂而多变的排列组成一部完整的乐章一样,律师所应用的也只是有限的概念、论点、程序。就像音乐初学者不厌其烦的练习一个个和音和音符才能尝试贝多芬等大师的曲子一样,法学学生也必须在基础上下苦工夫。

我们相信基础打得越牢,对今后的学习和工作越有益。第一年是学习核心原则,基本概念和熟悉分析方法的一年。因而第一年的课程就包括了一些法学的基础学科——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我们将以一种使学生能够适应的方法来教授法学特殊的方法论,旨在激发学生的主动性。正如一个人如果光听别人说怎么做是不可能学会弹吉他一样,一个人如果从未学习过怎样阐明自己的观点也不可能拥有律师的思维。在法学院学习最令人激动的莫过于在自己发现一个复杂观点论述的突破口时的那一瞬间。

传统的课堂式教学显然不足以完成基础教育且已经过时。在实用角度上,学生需要学习怎样对一个观点展开辩论。NYU填补了这个空缺,我们设计了一个有关律师的学习科目,即要求学生像律师在实践中那样对论点进行阐述和发言,以增强对传统课堂知识的理解。在完成第一学期的评论研究和辩护技巧的集中训练后,在第二学期,学生们要进行一些基本的法律实践——采访目击证人,作出法律咨询意见,商讨解决争议,应对对手,解决复杂案例及法庭辩论。

理论上,第一年的传统课堂教育有时也会显露不足:只学习什么是法律和法律制度是怎样运转的,学生几乎没有时间从更深层次或是其他角度研究问题。纽约大学讲授第一年课程的教授将这样的观点带进课堂,教员们争取留出充足的时间在第二年和第三年扩展这些理论知识。由于让学生尽早对法律全面了解是极其重要的,因此,教员们为第一年的学生安排了一系列的扩展课程,这些课程包括从法律哲学原理到涉及经济、女权以及种族方面的学习。

2.第二年课程

有了第一年打下的坚实基础,学生可以创立最适合自己的教育模式。在纽约大学,学生可以自行制定学习计划以满足他们自己的需求(subject only to a writing requirement and to required courses in Constitutional law and 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这就是纽约大学在知识和教育方面所致力的,让学生将座谈会、国际课程、实习、独立研究、编辑期刊工作、留学、奖学金等融入到传统课程中去。

在这里,获得法学院JD学位的学生十分占优势。法学研究生院是纽约大学的自豪,因此吸引了许多律师在此进修。这些课程之所以使J.D学生受益匪浅,不仅是由于其中的大量研究生的高级课程,也因为世界各地而来的研究生可以一个挨一个地坐在一起上课。

仅仅三年时间是不可能修完全部课程的,但法学院全面兼顾纵深结合的教育使学生或是选择广泛的法学教育,或是集中精力开始在专门领域的研究。

3.综合课机会

在纽约大学的学习生涯中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在课堂外度过的。纽约大学学生有义务帮助改善法学院及其社团。比如通过借助法学院的基金,学生组织自己的教程,吸引全国的教员来到本校,带来法律学习的新观点。他们创建了最新的社团项目,这样学生能够将自己初学的法律技能用于实践。学生组织提供更多机会让学生进行专业方向的活动。并且,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活动——从全天候当前法学的座谈会(如邀请全球的专家),到出庭最高法院,再到与法官和开业律师进行小组讨论——这样的活动贯穿全年。

(三)Jerome A.Cohen合伙人

Cohen先生是Paul,Weiss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之一,也是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法律教授,同时在对亚洲问题的研究上,他还是国际关系委员会资深的研究学者。他主要是在纽约的公司总部及香港工作,也会经常地去他在东京、北京以及巴黎的公司。Cohen先生在与亚洲的商业法律关系上有非常丰富的经验,他很久以来,就在中国,越南以及东亚的其他国家,在合同谈判,以及争议的解决中代表外国的公司。

Cohen先生曾在哈佛法学院就任东亚法制研究会的主任,及外联副主任。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时候,他所教授的课程主要是关于“在与中国及东亚进行商业往来时的法律问题”和“国际法——东方和西方”,他曾发表过一些著作,还曾发表过多篇关于中国法律的文章及与他的妻子Joan Lebold Cohen共同撰写的一本书《今天的中国》。1990年,他还出版了《在越南投资的法律及实践》。

在1971~1972年间,Cohen先生曾在京都的Doshisha大学作为访问法律教授,并于1979年在香港大学任名誉法律教授。在1979~1981年,Cohen先生全家曾在北京居住,在此期间,他参与了多次贸易与投资合同的谈判及签订,还用中文向北京的官员们讲授国际贸易法。Cohen先生还担任着中国四川省政府的顾问;美国仲裁委员会中国安抚委员会的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的仲裁员小组的成员;美国的中国协会的理事;美中关系全国委员会的会长之一。他还曾任北京-纽约友好城市委员会的会长,亚洲理事会的理事,日本理事会的联合董事之一,中国The Johns Hopking-Nanjing大学合资中心顾问委员会的副主席,以及中国季刊和美国国际法周刊的编委会之一。Cohen先生现仍工作于亚洲人权观察顾问委员会。

Cohen先生是耶鲁学院美国大学优等生之荣誉学会(Phi Beta Kappa)的毕业生(1951年,文学士),在1951~1952年,他在法国作为富布莱特法案基金(Fulbright)的学者,于1955年毕业于耶鲁法学院,在该法学院学习期间,他曾任耶鲁法律周刊的主编。1955年,他曾任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Eral Warren的法律助理。1956年他又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Felix Frankfurther的法律助理。随后,他开始从业,在哥伦比亚区作为美国助理律师以及美国参议院对外关系委员会中任顾问,在这之后,他才开始了在伯克利的加里福利亚大学法学院的学术生涯。1964年,他转到哈佛法学院工作,直到1981年他加入了Paul,Weiss事务所。他是纽约,Connecticut以及哥伦比亚区的从业律师。

六、哈佛大学申请法学硕士(以下简称LLM)学位相关信息

(一)资历条件

申请LLM学位,申请者必须具备得到公认的美国法学院的学士学位(JD),或是外国法学院的JD,LLB及同等学历的法学学士学位。此外,哈佛法学院LLM学位基本上不吸收已具备或是正在攻读美国其他法学院的LLM学位的申请者入学。

(二)入学标准

LLM的入学竞争非常激烈,去年约有1 400个申请者竞争LLM学位所提供的150个名额,其中,大部分的申请者都符合基本条件。研究生委员会(Committee on Graduate Student)只得从大量成绩优异的申请者中选拔,其激烈程度可见一斑。在评定书面申请时,委员会会参考申请者法学或其他学科的大学本科成绩及水平,教授或老师的推荐信、就职趋向、专业成果、个人成就,以及如下所列的其他因素:

1.国外申请者

申请者处在不同法律体制和背景下,求知欲强且善于思考,愿学成回国致力于教育或法律事业,本学院可提供其LLM学位。我们也同样愿意吸收从事法学教研工作,政府工作,司法工作,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工作以及私人开业(private practice)的工作人员入学。

2.美国国内申请者

美国法学院毕业的学生,有至少二至三年的法学院外的经验(experience beyond law school)并且曾从事过法律教育方面的工作可以申请LLM。在申请过程中,委员会首先注意那些在本科学习中的佼佼者和在推荐信中倍受教授赞扬的学生,以及那些过去曾至少两年任过法学院老师、司法机关人员、公共机关从业者、私人开业(private practitioner)的人员。在非法律专业的本科教育证明也很重要。表明申请者在法律教育事业方面的兴趣、承诺及能力的材料起着重要作用。

申请LLM的申请者必须填写研究生学位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其中,申请者需提供个人信息,希望在哈佛大学攻读的学位,教授或是熟知其学习工作状况者的推荐信,前所在院校的证明文件。

除此之外,非英语国家或未完全以英语接受法学教育的申请者,需在申请前两年内参加托福考试,之后提交申请。申请研究生要求托福成绩至少达到笔试600分或是机考250分。本科至少两年的教育完全以英语进行的申请者可以放弃(waiver不参加)托福考试;但是,这种放弃不是自动的,而是由研究生(Graduate Program)全权决定。

(三)哈佛法学院LLM学费

在哈佛法学院LLM学习一年的学费是十分昂贵的。2001~2002年度的学费是$27,500;另外,一个学生的食宿、医疗、书本、生活用品、组织活动及交通方面的开销至少要达到$17 960,即总共达到至少$45 460。已婚的学生在配偶生活上的开销还会至少多增加$11 000,在第一个孩子身上多增加$4 650,每增加一个孩子还将再增加$3 700。

被录取的学生如果无力负担这样一年的学费,有资格参加Graduate Program的资金助学项目(financial aid)。所有的资助是根据申请者的经济状况决定的。尽管我们的资金是有限的,但每年都在有所增加。举例来看,2001~2002年度的班上有10名学生获得全额学费资助;其中一些还获得了部分生活资助。此外,补助一般能够填补部分学费。法学院规定不得放弃任何资助和费用。

所有想申请资金助学的申请者应当完成填写附于LLM申请资料中的资金助学表格并同入学申请一并交回到Graduate Program处。由于审查入学和审查助学的程序是完全独立分开的,因此申请者的助学申请对入学申请没有任何影响。此外,资助限额给出后,候选者最好能够在申请入学审查过程中尽早寻求其他资金来源。

【注释】

[1]见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于2005年2月22日在加大洛杉矶分校(UCLA)主办的“第三届胡国栋大中华经济论坛”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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