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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诉讼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2.2 经济纠纷诉讼22.2.1 经济纠纷诉讼概述经济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及经济诉讼参与人为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目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设置的民事审判庭承担。当事人应当了解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是以案情是否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小为标准,具体规定如下: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2.2 经济纠纷诉讼

22.2.1 经济纠纷诉讼概述

经济纠纷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及经济诉讼参与人为解决经济纠纷案件所进行的诉讼活动。目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设置的民事审判庭承担。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如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等。

经济纠纷诉讼在程序方面适用的法律,主要是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2.2.2 案件的管辖

案件的管辖,是指根据民事案件的不同情况和各级人民法院的职权范围,确定案件由哪一个法院受理的一种司法制度。案件的管辖是诉讼中首先遇到的问题。当事人应当了解管辖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主要可以归纳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等三种情况。

22.2.2.1 级别管辖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原则是以案情是否重大复杂、影响范围大小为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经济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2.2.2.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共同)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地、居所地、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到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为自然人的,住所地为其户籍地,户籍地与住所地不一致时,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住所地为其主要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登记地。

2) 特殊地域管辖。下列案件实行特殊地域管辖: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⑥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⑦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⑧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⑨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 专属管辖。是指按照诉讼标的特殊性与管辖的排他性而确定的管辖。下列案件实行专属管辖: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 选择(共同)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 协议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2.2.2.3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例21.1】 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二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公司对孔某邻居李某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工人不慎将孔某家的墙砖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了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此情,交涉未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请求建筑工程公司赔偿。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侵权案件的管辖,其基本原则为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解析:本案中,甲区是侵权行为地,乙区是被告住所地,所以,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原告可以选择向哪一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乙区法院有管辖权,不能随便移送。

22.2.3 诉讼参加人

22.2.3.1 当事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指原告和被告。

原告是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而引起诉讼程序的人。被告是指与他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原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2.2.3.2 诉讼代理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进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2.2.4 证据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当事人发生纠纷,诉诸法院,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没有证据证明的主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将因证据不足而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请求做出不予支持的判决或裁定。为此,在诉讼或仲裁中必须高度重视证据。

22.2.4.1 证据的基本特点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诉讼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 客观性。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和真实情况。

2) 关联性。证据是同案件有某种联系并对证明案情有实际意义的事实。

3) 法律性。证据应当是依法收集、依法查证的事实。

22.2.4.2 证据的种类

证据有下列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书证、物证是传统的常见的证据。在实践中,往往由于当事人重视不够,不注意保存,造成证据灭失,以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地位。

【例22.2】 原告王某原系被告某投资公司人事服务部经理,因原告违反公司操作监督程序,将续签劳动合同征询表格直接下发给了不知情的部门经理。当有关人员提出异议时,原告仍坚持错误。被告遂以严重失职为由将原告解雇,并要求原告返还公司购房资助款人民币23.4万元。原告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诉至法院。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原告称关于人事经理的工作程序,公司并未制定明确的规章规范,自己也就谈不上违反操作程序,不构成失职。被告认为公司虽没有制定明确的规章,但有关程序事实上已在过去的工作中形成惯例,原告应当清楚。为此,被告提交了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10月原告在工作中接收和发送的多份电子邮件打印件。被告认为这些电子邮件能充分证明续签合同的程序,是先将名单交给制造总监审阅,然后由制造总监与部门经理讨论通过。原告认为这些邮件是公司蓄意伪造、恶意陷害的,被告提交了浦东新区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出具的一份意见书来证明这些电子邮件打印件的真实性。法院采信了公安局的意见书,并在综合认定其他证据基础上,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认为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中,并无电子邮件,且被告有可能也有能力伪造电子邮件,因此,提起了上诉。

提示:本案引发的是电子邮件在证据法上的问题。网络时代,电子邮件作为最经济、最便利的信息传送手段,在公共事务、商务贸易活动,乃至私人交往中被广泛应用。但现行法律中,有关电子邮件的证据类别、如何确认其证据效力、有关电子邮件认证等问题均无规定,科技发展的现实呼唤相关法律的出台,以利于公正处理越来越多地涉及电子邮件的纠纷。

22.2.4.3 证据保全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2.2.4.4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由谁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即举证责任由谁承担;②当举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后果由谁承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规定明确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2.2.4.5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财产保全的方法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的48小时内做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被冻结后,人民法院应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人民法院在决定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可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2.2.5 审判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22.2.5.1 第一审普通程序

1) 起诉和受理。起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理案件的活动,是诉讼过程的开始、审理案件的前提。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对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即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 开庭前准备。开庭前作好以下准备: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由书记员在庭审前查明有关人员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由审判人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2) 法庭调查。法庭调查一般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并提供证据;被告提出答辩或者反驳意见,并提供证据;出示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对证据进行质证。

(3) 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代理人发言;如有第三人参加,由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3) 调解和判决。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调解成立时,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调解制度因中国特定的社会环境而产生、发展,具有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功能与作用,以不需要外力强制而取决于纠纷合意为特征,是调解制度存在的基础。目前,中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率不断上升,许多地方超过了60%,实现了判决与调解并重。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3条第1款表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种类,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普通共同诉讼。该规定反映了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对普通共同诉讼的解释。普通诉讼应当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多方为复数,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而进行的诉讼。

22.2.5.2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由1名审判员对案件独立进行调解或者审判。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22.2.5.3 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又叫上诉程序,指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时,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案件重新审理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案件。

上诉状应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被上诉人数提供副本。

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可做出以下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③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④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终审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审法院审理对上诉案件,也可进行调解。调解成立,原审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22.2.5.4 特别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特殊类型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采用特别程序。由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无主财产案件。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2.2.5.5 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也称再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重新审理案件的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22.2.5.6 督促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22.2.5.7 公示催告程序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60日。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做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2.2.6 执行程序

对于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享有权利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公民的是1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6个月。执行人接到申请后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主要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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