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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4.4 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1.移动支付的法律调整依据移动电子支付将移动设备与用户银行信息结合起来,使得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以移动支付方式完成缴费、转账、消费,整个过程完全电子化。移动运营商与用户、商户、支付服务机构间分别形成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上述法律问题其实不仅在移动支付中存在,在整个电子支付乃至电子商务法律领域中都是广泛存在的。

6.4.4 移动支付相关法律法规

1.移动支付的法律调整依据

移动电子支付将移动设备与用户银行信息结合起来,使得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地点以移动支付方式完成缴费、转账、消费,整个过程完全电子化。移动电子支付的实现需要用户、移动运营商、银行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商户、认证机构等各方的参与,根据提供支付业务机构的不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提供的移动电子支付和非金融机构提供的移动电子支付。

金融机构提供的移动电子支付指的是金融机构通过手机等移动设备向客户提供包括电子支付业务在内的电子银行业务,这种移动电子支付业务要遵守央行颁布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以及《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金融机构也可以与移动运营商、用户、商户等达成有关支付协议,通过移动设备实现电子支付,这种情况下银行作为非金融机构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资金管理和监管方。非金融机构在提供移动电子支付业务时,要遵守央行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2.移动支付的法律关系

移动支付涉及到用户、移动运营商、支付服务机构、商户等相关参与方,因此移动支付参与方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相对于其他电子支付方式更为复杂,我们在此做一分析:

首先,用户与商户之间主要是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移动支付是作为买卖合同完成货款转移的一种支付方式。

其次,支付服务机构与用户、商户的法律关系要区分支付机构的类型。如金融机构提供电子支付业务的,用户、商户与金融机构间分别成立金融服务法律关系。如是非金融机构提供电子支付业务,由于目前电子银行业务只能由金融机构来开办,并且《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仅规定了非金融支付机构可以在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前提下从事支付有关业务,并未明确非金融支付机构与用户、商户间属于何种合同法律关系,按照我们在本章第一部分的观点,我们认为移动电子支付情况下,非金融支付机构与用户、商户间属于委托代理的合同法律关系。

最后,移动运营商在电子支付中扮演者组织者的角色,并且由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限制,移动运营商往往和银行合作开发移动支付市场。移动运营商与用户、商户、支付服务机构间分别形成以提供服务为标的的合同法律关系。

3.移动支付的有关法律问题

1)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

目前提供支付服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都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对支付服务机构与用户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明确的规定,加上目前颁布的有关电子银行、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而言,支付中出现的法律纠纷都能够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约定予以解决,但是对于系统故障、电子信息错误、未授权的支付命令、错误迟延的支付等,由于电子支付环节涉及到许多服务器、互联网、无线传输、管理软件等信息技术,一般用户对此往往无法举证证明。所以在移动支付纠纷中,应实行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即由移动运营商、支付服务机构来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即推定其有过错,这样更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2)法律规范不明

虽然目前央行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但是这些规范仍然侧重从监管的角度来规范电子银行业务及支付行为,对于支付各方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承担缺少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

A.格式条款问题

支付服务机构往往会提供格式化的服务协议,用户并无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机会,虽然《合同法》第52、53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但是实践中支付服务机构由于其强势地位,格式条款中可能存在一些达不到无效的认定标准却明显对用户不公平的约定,一旦发生纠纷,用户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B.赔偿标准不明确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都规定了提供电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如《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第42条规定:“因银行自身系统、内控制度或为其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电子支付指令无法按约定时间传递、传递不完整或被篡改,并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按约定予以赔偿。因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应予赔偿,再根据与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协议进行追偿。”《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89条第一款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些法律规定虽然明确了金融机构或者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是对于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数额并无明确规定。实践当中也是通过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与用户约定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但是此种数额的约定往往由于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的强势地位而导致用户没有参与议价的能力。

上述法律问题其实不仅在移动支付中存在,在整个电子支付乃至电子商务法律领域中都是广泛存在的。电子商务的急剧发展使得立法机关的主要精力还放在监管、引导的层面,先从立法上解决了一些大的原则性问题。我们相信随着电子支付的进一步发展以及我国立法机关在这一领域立法经验的不断成熟,有关的法律问题会得到解决。

【注释】

[1](美)加里·P·施奈德(Gary P.Schneider):《电子商务》(原书第7版),成栋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2]参见陈进、项洁雯:《网络金融服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

[3]中国移动通信:《新手指南_个人帮助_中国移动手机支付门户》https://cmpay.10086.cn/info/help/grbz/xsz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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