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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解职机制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实质性的管理是对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的一种判断,服务型管理是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沟通与促进。在将来的人民监督员立法中,可设计由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监督员的任免、奖惩和解职工作进行管理。强制解职是指人民监督员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者在监督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现象的,由管理机关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情况。

四、人民监督员的管理和解职机制

(一)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机关的设置

对人民监督员的“管理”涉及任免、奖惩、解职等实质性的管理工作和个案监督人选确认、监督意见存档、督促人民监督员监督等服务性的管理工作。实质性的管理是对人民监督员任职资格和任职能力的一种判断,服务型管理是对人民监督员工作的沟通与促进。由于人民监督员行使职权的外部性特点,为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的独立性,对人民监督员的实质判断应当完全脱离于人民检察院。在将来的人民监督员立法中,可设计由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监督员的任免、奖惩和解职工作进行管理。

对现存制度体系之内的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应当将其定位为一种服务协调机构。其存在的出发点是运用其专业知识指导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传递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沟通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看法,督促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履行人民监督员的决议。但也应同时赋予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具有建议权,即可建议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监督员予以奖惩和解职,但不具备直接的决定权。

(二)人民监督员的解职条件

在立法中,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的解职条件分为自然解职和强制解职两种。自然解职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解职。主要是人民监督员依法辞去职务或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还包括人民监督员任期届满。为了凸显监督效果和保证监督的公正性,对人民监督员的任期不宜规定过长,以两年为宜,且不得连任。

强制解职是指人民监督员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或者在监督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现象的,由管理机关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情况。可具体规定为:人民监督员在任期内无故不参加监督活动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在监督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等违法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由选任机关解除其职务。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具有建议解除人民监督员职务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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