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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治安学研究重点探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治安学研究重点探析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当前治安学研究重点探析[1]陈天本[2]摘要 公安学上升为与法学学科地位相同的一级学科,治安学也随之与法学开始分野,但是仍然与法学保持密切联系。首先,治安学需要汲取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因此,当前治安学研究的重点应当仅仅围绕治安管理的三项职能展开。

当前治安学研究重点探析[1]

陈天本[2]

摘要 公安学上升为与法学学科地位相同的一级学科,治安学也随之与法学开始分野,但是仍然与法学保持密切联系。从理论来源于实践并指导实践的角度看,当前治安学应当重视关于社会控制的研究,主要包括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控制、对虚拟社会治安问题控制、建设治安防控体系的研究;关于社会秩序维护的研究,主要包括对维护公共场所、大型活动和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的研究从学科建设与发展的角度,当前治安学应当重视对治安学逻辑起点、研究对象、概念体系和基础理论的研究。

关键词 治安学 学科研究 社会控制 秩序维护 危机处置

对于其他学科来说,研究重点是什么也许不是一个问题,但是对于新兴的、学科地位刚从三级学科跃升到二级学科的治安学来说,还是一个应该被重视和认真研究的问题。本文在讨论治安学与法学的分野和联系后,分别从理论来源于实践和指导实践的角度以及学科自身建设与发展的角度,分析当前治安学应当研究的重点。

一、问题的提出:治安学与法学的分野与联系

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2011年3月8日发生了一件重大事件,那就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的法学门类下,增列公安学(0306)一级学科。据此,公安学与法学同属于法学门类下的两个不同的一级学科,改变了原来公安学隶属于法学学科的二级学科地位。治安学,作为公安学的二级学科,学科地位也相应跃升一级。这一重大事件,标志着公安学已独立于法学,在学科地位上与之分庭抗礼。公安学属下的治安学、侦查学等二级学科也正式与法学分野,走上自己的道路。那么治安学是否与法学完全没有关系了呢?答案应当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第一,从学科的历史渊源来看,治安学与法学“剪不断,理还乱”。有人主张其应隶属于管理学学科门类下,公共管理学一级学科下的行政管理学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体现在治安管理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被授予行政管理硕士学位;也有人主张其应隶属于法学门类下,法学一级学科下的公安学二级学科下的三级学科,体现在治安学专业的本科生毕业时被授予法学学士学位;也有人主张其应隶属于法学门类下,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体现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发布)的规定中实质上承认了治安学的二级学科地位,并将其学科目录编号为030501。在不同的主张中,认为治安学隶属于法学一级学科的还是占有优势的。现如今,即使公安学裹挟着治安学一同从法学一级学科中单列出去自立门户,也还没有独立于法学门类,公安学与法学依然属于“兄弟关系”。

第二,从学科性质来看,治安学与法学“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在2011年以前,我国理论界关于治安学学科性质的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治安学是一门运用多学科知识,研究治安理论和实践的综合性学科,是公安(警察)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科学的一门应用学科。[3](2)从学科的属性来看,治安学属于综合应用多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社会治安现象进行整体化研究,并着力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应用性学科。[4](3)治安学是公安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行政管理学的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的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同时,由于治安管理的手段许多方面都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治安学与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也有密切的联系。[5](4)治安学是一门以研究治安防范为核心的法学分支学科,它是治安基础理论与治安活动概论有机结合的知识体系。[6](5)治安学虽然不直接研究法律规范,但它的研究对象——治安现象、治安原因、治安防范属于法律现象,受法律规范的制约。这就决定了其性质属于法学的分支学科[7]。更具体地说,治安学属于社会法学的范畴,与刑法学、侦查学等属于同一层次的法学学科[8]。(6)治安学是新兴的、独立的、综合性和交叉性的社会学科,属于法学门类[9]。综上,治安学具有法学性质还是具有一定人气的。即使持其他主张的学者也不否定治安学与法学具有密切的关系,认为:“与治安管理学有关的学科很多,其中主要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是大学科。它们构成治安管理学学科的理论基础。”“治安管理是一种执法活动,要以法律为依据;治安管理学要研究如何执法。所以研究和学习治安管理学必须考察和了解它与法学的关系。[10]”在法学学科中,行政法学与治安学关系最近,二者具有密切联系。首先,治安学需要汲取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治安学必须研究治安管理机构的工作,研究如何通过治安管理机构的工作实现安全与秩序。众所周知,现代行政管理必须遵循依法管理的原则,治安管理也不例外。因此,治安管理必须熟知行政法学,特别是关于治安管理的法律制度、原则和规范的基本知识。其次,行政法学必须懂得治安学的一般原理。行政法学调整的对象是基于行政权的行使而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监督行政管理关系。法学并非独立于社会之外、独立于行政管理之外的独立体系,而是与其调整对象之间具有千丝万缕的关系。行政法学者在研究行政法的价值、原则、规范时,就必须要重视研究治安管理的实践,重视治安学学者关于治安管理研究的一般成果[11]

第三,从人才培养上看,一些法学院校也培养治安学专业人才。统计表明,当前我国有11所高校设置公安学类本科专业,其中,大多开设治安学专业,具体如下表:

表1 普通高等院校开设“公安学类”本科专业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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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前治安学研究的重点

理论研究必须立足于实践和服务于实践,否则理论研究就失去了其基础和目的。治安学研究应当立足于治安管理的实践和服务于治安管理的实践。现阶段,我国治安管理的职能主要包括三项,分别是社会控制职能、秩序维护职能和危机处置职能[12]。因此,当前治安学研究的重点应当仅仅围绕治安管理的三项职能展开。具体说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社会控制的研究

1.对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控制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是我国由计划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只要城乡差别、东西部地区差别存在,只要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消除,就会有人口流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在十六大、十七大确立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标的基础上努力实现新的要求。新的要求之一就是要使城镇化质量明显提高,农业现代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效显著。由此,我们可以肯定农业和农村人口还将进一步从土地和农村中被解放出来。可以肯定的是,流动人口违法犯罪是我国在一个相当长时间内还将面临的问题。加强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控制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依然是当前治安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当前,尤其要注意对流动人口的二代所引发的社会不稳定问题的研究。流动人口的二代与第一代流动人口相比较,缺少归属感,也缺少被认同感,可能成为今后一段时间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2.对虚拟社会治安问题的控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网民数量的极剧飙升。2012年6月25日在上海揭幕的第十届中国国际数码互动娱乐展览会(CHINAJOY)上,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公布的数据称,截至到2012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39.9%。[13]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网民最多的国家。依据党的十八大报告,我国的信息化水平还将大幅提升。网络媒体越来越成为人们掌握信息、认识世界的主渠道。互联网以其本身所具有的广泛性、即时性、开放性、共享性、互动性特征决定了其愈益成为新时期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阵地。但是,与现实社会一样,虚拟社会也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问题。而且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相互影响,使得违法犯罪问题越来越复杂。因此,当前我们需要加强对虚拟社会治安问题的控制,既实现正常的虚拟社会秩序,也实现通过对虚拟社会的控制来预防、制止和打击现实社会的违法犯罪。

3.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解决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和长远战略方针,其内容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广泛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处置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教育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护人民安家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14]。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可以理解为贯彻这一根本方针的具体体现。在不同历史时期,我们所面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社会人员和组织结构、可资利用的制度和科学技术等都不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必然呈现出不同的特征。由于不同地区的社会条件不同,不同地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也必然不尽相同。虽然,在指导精神和原理上它们是相通的,但是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不同地区一定有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关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研究还任重道远,当前特别要重视研究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建设适合该地区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二)关于秩序维护的研究

国家的作用不仅要保持政治和社会稳定,而且要通过规范和管理活动,推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在社会生产、经济、文化以及公共生活等各种秩序中,治安秩序与之均有密切关系,并与它们相互作用,形成一个有机系统。其他社会秩序运行正常,有利于治安秩序良性发展;治安秩序良好、稳定,又可以保障其他社会秩序顺利进行。治安管理应当把关系到公共安全、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共财产安全的公共秩序作为工作的重点,其主要包括公共场所的秩序,大型活动的秩序,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

1.公共场所的秩序

公共场所是指向社会开放的,供社会成员自由往来和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按照场所具有的社会功能,我们可以将公共场所分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交通场所、游览参观场所和商品交易场所四种主要类型。公共场所人员密集、构成复杂,在公共场所中的活动内容多种多样,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容易发生火灾、踩踏等各类治安问题。近年来,公共场所不断发生变化,尤其是娱乐服务场所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给治安秩序带来一定的压力。我们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研究,为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2.大型活动的秩序

大型活动是指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进行的,有众多人员参加的,具有一定影响的有益的社会活动。按照大型活动的内容,大型活动分为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商贸活动和大型会议三类。由于大型活动参与的人员众多,特别是一些重大的国际赛事和盛会,经常有许多国家的政要参加,一旦发生治安问题,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因而其常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特别是恐怖分子袭击的目标。

当今世界已经彼此交融,大型活动频频举行。我国向来十分重视对大型活动的秩序的维护,维护大型活动秩序是治安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治安学界历来也十分重视对保卫大型活动安全与秩序的研究,其理所当然是当前治安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3.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集会、游行、示威都是公民表达意愿的方式。随着意愿内容的不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对治安秩序的影响大小也不同。但是,不论是何种意愿的表达,由于其与公共秩序的密切关系,如果没有妥善维护好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极可能带来诸多的治安问题。

可以预见到,随着民主、法治的发展,公民意识的提高,会有更多的人通过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来表达自己的某种主张和意愿。对集会、游行、示威秩序的维护,应当引起治安学理论界和实践者都要重视的问题。

(三)关于危机处置的研究

公安部门参与危机处置在治安学界也被称为应急警务。各种类型的突发事件一直是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各个国家的警察在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中都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职责。在中国,公安机关处置突发事件的警务活动是一项与常规警务有着明显区别的应急警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应急预案、不断更新应急警务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整合各种应急资源,实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治安秩序,是当前公安机关面来临的重大挑战[15],也是治安学理论界需要重点加强研究的问题。

三、当前治安学研究的重点

对于其他学科来说,学科建设一般不会成为该学科的研究重点,但是对于治安学来说,学科建设至关重要。因为,治安学学科建设问题远不能乐观。十年前,李健和教授对治安学学科建设的评价是:理论无特色,概念不系统,专业术语少,知识欠规范,难以形成独立的、严密的科学的体系[16]。张翘楚和刘金龙认为,李健和教授的上述评价,在今天看来,仍然是准确的[17]。在一些关于学科的基本问题上,仍然没有达成共识,这不但制约了治安学的发展,也使得治安学与其作为二级学科的学科地位极不相称,还对治安专业的教育与培训产生负面影响。在笔者看来,治安学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角度看,当前应当重点研究如下几个方面:

(一)治安学的逻辑起点

按照宫志刚教授的观点,“学科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方式。”学科的逻辑起点至关重要,因为“治安学能否形成人们的一种思维方式,首先要看思维的逻辑起点是否存在。因此,确立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就是治安学思维方式的最基础的问题”[18]

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到底是什么,学术界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治安学的核心概念(即逻辑起点)是“治安秩序”[19]。有学者提出,“治安需求”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20]。也有学者认为,治安既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也是治安学最基本的概念[21]。还有学者认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应是“混乱”,治安管理更多的是对“混乱”的管理,治安学首先应研究治安问题[22]

综合各种观点,宫志刚教授认为,学术界一个普遍的认识是将秩序和安全视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宫教授论述道:众所周知,秩序和安全是人类社会最珍视的价值之一,将其作为治安学的逻辑起点解决了一系列问题,形成了一个完整思考治安问题的哲学基础,构筑起了治安学的基本框架和逻辑体系[23]。与此相关,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秩序与安全合并为一个概念,即治安秩序,从而治安秩序的逻辑起点是治安秩序[24]

关于治安学逻辑起点的研究并没有终结,相反,鉴于其对治安学发展的重要性,它依然是当前治安学研究的重点之一。

(二)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一个学科都应当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否则,不能称之为学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颁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2009)第七条规定:一级学科是具有共同理论基础或研究领域相对一致的学科集合。一级学科原则上按学科属性进行设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2)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2)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关于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学者意见纷纭。公开发表的观点大致有十三种,按最早发表时间排列如下:(1)社会治安问题(金其高,1992);(2)治安现象(谢惠敏,1995);(3)(社会)治安现象、治安原因、治安对策(王彩元,2001);(4)治安现象、治安规律、治安对策(李健和,2001);(5)治安防范(熊桂桃,2002);(6)公共安全(范玉,2002);(7)治安秩序、治安管理和治安问题(廖志恒,2002);(8)社会治安关系及其运行规律(王均平,2003);(9)社会安全状态和社会秩序运行状态保障条件(卢国显,2004);(10)社会治安秩序运行机制(卢国显,2004);(11)社会治安系统运行理论(石向群,2005);(12)公共秩序与安全管理(郭太生,2005);(13)社会治安稳定(康海军,2007)[25]

也有学者反对明确治安学的研究对象,特别是反对确定狭窄的研究范围,指出“讲求学科的猫抓不住不讲求科学的老鼠”,“注重一级学科的猫抓不住不注重一级水平的老鼠”,“更吃皇粮的猫抓不住更吃杂粮的老鼠”,“小治安的猫抓不住大治安的老鼠”[26]

其实,在公安学上升为一级学科而治安学属于公安学的二级学科的背景下,治安学的研究对象也就基本上得到了“官方确定”。在《公安学一级学科调整建议书》中,公安学的学科内涵被表述为,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学科,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27]。由此,公安学的研究对象被官方确定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既然目前公安学一级学科地位的地位已经确定,我们就应该在这个平台上讨论,以避免学术资源的浪费,从而有利于治安学科建设和完善”,而且,“治安学与公安学从学理上区分开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28]2011年7月9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征求〈公安学、公安技术两个一级学科下设二级学科目录即简介〉;意见的紧急通知》,明确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是“治安秩序与公共安全”。这也从官方层面上确定了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虽然治安学的研究对象得到官方的确定,但是不等于对之研究的终结,相反,当前更加迫切需要研究治安学与公安学、治安学与犯罪学、治安学与安全科学、治安学与行政管理学在研究对象上的关系。

(三)治安学的概念体系和基础理论

1.治安学的概念体系

概念(concept)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29]任何一门学科的理论形态都是由一系列概念构成的。概念是人们对该学科领域问题研究进入理性阶段的重要标志,反映着该学科发展与成熟的程度。治安学概念是人们思维对治安现象普遍的或本质的概括反映。对某种治安现象的认识,都会逐渐凝聚为一定的理论范畴。治安学概念及其体系是治安学的骨架,没有治安学的概念及其体系,治安学的内容就无从表现。治安学概念及其体系是治安学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治安学者应当增强概念意识,认识到治安学概念在凝聚知识、深化思想、联结实践、引导学术进步等方面的作用。

一个学科的概念又是成体系的。从治安学概念包容的知识量和结构量的不同,即各个概念反映治安现象的深度、广度以及科学抽象化程度的差别,可以将治安学概念体系划分为普通概念、基本概念、核心概念三个不同层次。从治安学概念所表达的治安学研究领域来划分,治安学概念体系由治安学的本体论概念、主体论概念、客体论概念、运行论概念、价值论概念等五类范畴构成。

但是,目前对治安学的概念体系进行系统梳理的研究还很少,当前需要对治安学的各概念,以及由概念组成的概念体系需要在新背景下重新进行审视,以保证不同学者在相同的概念体系下进行交流,减少不必要的学术矛盾和资源浪费。

2.治安学的基础理论

基础理论,是指在这门科学理论体系中起基础性作用并具有稳定性、根本性、普遍性特点的理论原理。一个没有理论的学科注定是肤浅的学科,甚至不能称之为学科。治安学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发展时间很短,称得上是理论的东西不多,而称得上是基础理论的东西就更少了。

目前,治安学已经发展出如下一些理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动态稳定理论、公共秩序控制理论、治安防控体系理论、治安工作社会化理论、社区警务与“安全被”理论、问题导向警务理论、情报主导警务理论、治安效益与评价理论、“无增长改善”理论、和谐警民关系理论等[30]

但是上述概念是否能称之为理论,进而能否成为治安学基础理论,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

治安学基础理论应当来源于治安实践,特别是治安管理的实践,又要高于治安管理的实践。新世纪以来,治安管理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别是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两会上以政府工作报告的形式提出了要“推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2011年,“社会管理创新”更成为一个热词:2月1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党校举行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发表了重要讲话;在两会上,“社会管理创新”首次以重要篇幅写入政府工作报告;5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研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7月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工作在各领域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治安管理创新的实践为理论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当前,治安学迫切需要研究治安管理的实践及其创新活动,总结出治安管理的基础理论,既为治安学的发展提供知识增量,又反过来把总结出来的基础理论指导治安管理实践,从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家乐业!

结语

治安学刚刚与法学分野,但是与法学依然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学理论研究和教育工作依然可以在自己的岗位上为治安学的发展做出各自的贡献。治安学得到发展,则意味着其能生产出治安专业知识和理论来指导治安实践。

【注释】

[1] 本文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校级项目《关于治安学的学科特色和当前研究方向与研究重点的研究》(项目编号:YJ11038)研究成果之一。

[2] 陈天本,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3] 梁立栋. 治安管理学基础理论教程. 北京:群众出版社,1991:4-5.

[4] 金其高. 社会治安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8.

[5] 李健和. 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9.

[6] 熊桂桃,董青青. 治安学.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13.

[7] 王彩元. 治安学若干基础理论再探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1).

[8] 王彩元. 关于治安学学科性质的探讨//郭太生. 治安学论丛:第2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518.

[9] 卢国显. 我国治安学存在的理论问题与学科发展的基本思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

[10] 李健和. 新编治安行政管理学总论.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14.

[11] 姜明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8.

[12] 李健和. 试论新时期治安管理的职能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6).

[13] http://www.cnr.cn/gundong/201207/t20120725_510344097.shtml.

[14] 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编写组. 公安学基础理论教程.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234.

[15] 寇丽平. 论应急警务的学科发展. //宫志刚. 治安学论丛:第6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64.

[16] 李健和. 论治安学科建设. 公安教育,2001(3),(4).

[17] 张翘楚,刘金龙. 关于公安学一级学科框架下治安学学科建设的思考//宫志刚. 治安学论丛:第6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52.

[18] 宫志刚. 学科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方式//宫志刚. 治安学论丛:第6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序)1-3.

[19] 康大民. 广义公安论与公安学基础理论研究. 公安大学学报,1999(6):13.

[20]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健和教授在讲授研究生课程《治安学基础理论》中的观点。

[21] 王彩元. 论治安学专业课程设置的科学化//熊一新. 治安学论丛:第1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492-499.

[22] 谢惠敏. 论“治”与“乱”//熊一新. 治安学论丛:第1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621.

[23] 宫志刚. 学科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方式//宫志刚. 治安学论丛:第6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序)2.

[24] 陈天本. 治安秩序的内涵与构成要素研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5):14-19.

[25] 陈涌清. 论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确定.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1).

[26] 金其高. 治安学发展之“猫鼠”论//宫志刚. 治安学论丛:第6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107-125.

[27] 程琳. 以新设公安一级学科为龙头,努力开创公安教育新局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5):1.

[28] 宫志刚. 学科的本质是一种思维方式//宫志刚. 治安学论丛:第6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序)4.

[29] 《普通逻辑》编写组. 普通逻辑. 修订本.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18.

[30] 李健和. 公安学一级学科建设若干思考//宫志刚. 治安学论丛:第6卷.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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