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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主权的内涵与意义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从权力正当性的根据层面来看,国民主权原则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正当性的最终权威在于国民。由于宪法序言中规定国民主权原则不得以宪法修改的形式排除之,因此第96条之相关规定也是在修宪权的界限之外的。国民主权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国民”这个概念。在对“国民”的质的理解上,主要产生的争议是应该被赋予主权性的意志是否为代表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的意志。

二、国民主权的内涵与意义

现代日本宪法学认为“主权”含有两大要素,或者说应该从两层含义来理解:(1)权力正当性的根据的层面;(2)组织原理的层面[44]。在看待主权问题的时候,应该结合上述两个层面来思考,而不应有所偏重。上述“国体之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各自从偏重其中一个层面理解主权的立场出发而导致的。

首先,从权力正当性的根据层面来看,国民主权原则意味着国家行使权力正当性的最终权威在于国民。这也是我国宪法学界看待主权问题时的一般看法。以宫泽俊义为代表的“正当性说”就是仅从这一层面来理解主权,而对为实现主权能够现实地归属于国民的具体制度不甚关心,认为权力的实态是否存于国民并非主权原理关涉的范围。高桥和之认为宫泽俊义的这种理解应该说是有失偏颇的。应该认为国民主权原则在具体制度层面上也有其最低限度的要求,这就是组织原理层面上对主权的理解[45]

其次,从组织原理层面来看,国民主权原则要求的主要是修宪权归属于国民以及以代议制为代表的对权力组织体系的一定的要求。在立宪主义下,一切权力的正当性都在于来源于宪法的明文赋予,而宪法的正当性就来源于宪法的制定者为全体国民。但是,由于宪法的制定先于宪法,因此如果要从宪法本身出发来理解宪法制定权归属于国民的要求的话,就只能是修宪权归属于国民的要求了。换言之,修宪权归属于国民是制宪权归属于国民的制度化表现。从这一点来看,《日本国宪法》第96条在宪法修改上要求国民投票的规定就是对国民主权原则的体现。由于宪法序言中规定国民主权原则不得以宪法修改的形式排除之,因此第96条之相关规定也是在修宪权的界限之外的。在对代议制的要求上,也产生了是否承认所谓“命令式委任”和限制选举的问题。高桥和之认为从宪法第43条之规定出发,应该认为在日本国宪法之下是排除命令式委任的[46]

国民主权的另外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理解“国民”这个概念。对此,日本宪法学界中存在3种观点:①所谓国民就是全体有权者;②国民是现时的所有作为个体的国民的全体;③国民是包含过去、现在和将来所有国民在内的观念性的、抽象的国民[47]。芦部信喜认为应区别主权的上述两个层面来理解“国民”:在第一个层面上,应该认为国民指的是全体国民(对应上述第二种观点);在第二个层面上,应该认为国民指的是实际上能够进行政治上意思表示的选举权人(对应上述第一种观点)。在日本宪法下应该结合上述两种理解来看待“国民”[48]。在国民这一概念上产生的混淆也是在“国体之争”中出现调和国民主权与天皇主权论调的重要原因。

另外,高桥和之认为对于“国民”除了上述从量的方面出发的理解外,还有从质的方面出发的理解[49]。所谓质的理解,即对“怎样的国民意志”这一问题的回答。在对“国民”的质的理解上,主要产生的争议是应该被赋予主权性的意志是否为代表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的意志。与之相联系的就是上述是否承认所谓“命令式委任”和限制选举的问题。高桥先生认为应该承认“国民”在质的理解上是要求全体国民的共同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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