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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宪法的萌芽阶段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英国宪法的萌芽阶段尽管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的形成却离不开封建时代的一系列历史事件。尽管《大宪章》的出台已近千年,但其仍为英国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也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3]。上述法规的出台说明国王在制定宪法性法律方面已经逐渐处于被动地位。

一、英国宪法的萌芽阶段

尽管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英国宪法的形成却离不开封建时代的一系列历史事件。

自诺曼王朝以来,英国中央集权逐步加强,王权日益巩固,但同时也加深了国王同封建贵族的矛盾。13世纪初,英王约翰肆意践踏封建法则的残暴统治引发了一场反抗他的大规模的武装斗争,贵族集团是这场斗争的发起者和领导者。在武力的胁迫下,走投无路的约翰最后于1215年6月15日签署了贵族们早已拟好的《大宪章》。《大宪章》由序言和63个条款构成,主要内容是贵族和教会的权力不受国王的侵犯[2]。《大宪章》是英国统治阶级内部权力争斗的产物,主要反映了大贵族的主张和要求,从总体上而言,是一份具有封建主义特征的政治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国王的让步也是暂时的,因此《大宪章》发挥的实际效力也是有限的。但是,《大宪章》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其体现了一系列难能可贵的宪法精神,主要包括“王权有限”、“法律至上”以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在中世纪,《大宪章》成为人们用法律限制王权的第一次尝试。《大宪章》对英国以后的政治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力,成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对抗王权,反对专制的重要法律依据,为日后英国政治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尽管《大宪章》的出台已近千年,但其仍为英国宪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也被视为英国宪法起源的标志[3]

随着议会制度在英国的兴起、发展和变化,议会在不同时期也颁布了一些有关国家机构的权限及其相互关系、保障各阶层权益的法律性文件。如1258年的《牛津条例》,除重申《大宪章》的主要条款外,还规定了重建御前会议、恢复设置最高司法官的职位、确立议会法规的最高权威等内容。爱德华一世在其统治时期曾频繁召开议会,并基于大贵族的请愿,颁布了大量与大贵族利益相关的议会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300年的《大宪章补充条例》。上述法规的出台说明国王在制定宪法性法律方面已经逐渐处于被动地位。与此同时,选举立法活动也逐渐开展起来。自英国议会1406年颁布第一个选举法规起,有关选举的法律制度便不断发展,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标准逐渐明确[4]

17世纪,查理一世上台以后,滥用监禁和征税的权力,强制推行借债政策,因而导致国内关系紧张。1628年3月,查理一世为解决财政问题召开议会。在会议上,查理一世为获取35万英镑款项的批准,接受了议员们提出的《权利请愿书》。《权利请愿书》是议会争取自由和权利的胜利果实。但查理接受《权利请愿书》只是权宜之计,并无意真正执行它,当议会批准补助金后,查理一世对议会抗议他征收吨税和磅税恼羞成怒,遂下令解散议会,英国因而进入无议会的专制统治时期,《权利请愿书》也被抛弃[5]。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议会对《权利请愿书》重新解释,赋予其新的内涵,并把它认定为英国不成文宪法的渊源之一。

正如茨威格特所言,英国是一个较注意传统的国家,与所有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相比,英国法更要求探究它的历史源流[6]。这一阶段的一系列历史事件以及随之产生的1215年《大宪章》、1628年《权利请愿书》等宪法性法律的主题是限制国王的权力、确认贵族和臣民的权利,其中确认的制度和惯例为后来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所形成的宪法制度所继承。当然,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以上文件的内容得到了更为宽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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