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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系统的结构和职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联邦法院系统的结构和职权(一)联邦法院系统的结构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个审级。初审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联邦法院无权管辖的案件并不意味着该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仅仅意味着该案件应当由州法院系统的法院管辖,联邦法院无权管辖。联邦法院的事项管辖权分两种情况。

二、联邦法院系统的结构和职权

(一)联邦法院系统的结构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三个审级。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是根据宪法直接设立的,其他法院均由国会根据宪法第3条或第1条的授权设立。

初审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和联邦专门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根据地区设立,同时会考虑人口密度,并不一定按照行政区设立。较小的州独立构成1个司法区,较大的州可能拥有3到4个司法区,如纽约州一个州就拥有纽约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南区、西区、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现在全美本土各州和哥伦比亚特区再加上海外领地一共有94个地区法院。联邦专门法院是依据管辖事项而非地区设立的初审法院,目前主要的联邦专门法院有联邦索赔法院、联邦税务法院、联邦国际贸易法院、联邦破产法庭、外国情报监听法庭、军事上诉法院和退伍军人上诉法院,等等。

联邦上诉法院是初审法院的上诉法院,现在一共有13个。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专门接受来自哥伦比亚特区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另有11个上诉法院则分别负责管辖若干个按地域设立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联邦上诉法院所管辖的区域被称为联邦上诉巡回区。联邦上诉巡回区也不按照行政区设立和命名,而是以阿拉伯数字命名。如第6巡回区包括俄亥俄州、肯塔基州、田纳西州和密歇根州。除以上12个上诉法院外,还有一个名为“联邦巡回庭”的上诉法院,该上诉法院并不接受普通的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案件,而是管辖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属于联邦巡回庭的管辖范围的案件主要有:专利问题的上诉案件、来自任何联邦地区法院的针对美国联邦政府的索赔上诉案件、由联邦索赔法院上诉而来的案件和由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上诉而来的案件,等等[53]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司法系统的终审法院,设立于首都华盛顿,现在一共有9名大法官。有关联邦最高法院的情况将在后文详述。

(二)联邦法官的选任

联邦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由参议院确认后获得任命。总统一般会在司法部长和其他顾问的帮助下,建立一个候选人名录,从中选择合适的人选,并向参议院提出。为了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宪法第3条第1节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在实践中,法官的选任过程掺入了大量的政治考量。由于法官提名的人选需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在提名法官的时候,经常咨询相关参议员的意见。如在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提名时,总统会特别考虑被选任法官所在司法区(有时就是一个州或半个州)在任参议员的政治利益和意见。同时,由于参议院的认可需要党派政治的运作才能保证足够的票数,因此,总统有时还需要依靠党派力量从中斡旋,甚至需要与在野党进行政治交易。至于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任命,更是充满了美国各党派和各利益集团的政治角力。在美国很多政治问题最后都变为司法问题来解决,而参议院、媒体乃至全国民众对于某些政治问题的关注度非常高,例如减税问题、堕胎合法化问题、同性恋者公民权利问题、枪支泛滥问题等,总统希望通过任命大法官来强化自己的政治观点和政策,反对党也希望借此机会表明自己的立场,以争取更多的民众支持,所以最高法院大法官被提名人在参议院作证时就必然面对很多非常棘手的问题,甚至会被直接考验其政治立场和司法观点。总统在选择人选时也非常慎重,为了争取参议院的支持,总统与参议院之间的讨价还价是不可避免的。法官选任过程的政治色彩不会减损法官的公正、独立形象和专业的司法水准,这是因为被提名的法官往往拥有良好的职业背景和声望。事实也证明,获得任命的法官绝大多数都是称职的,显示了其应有的法律素养和品格。

在美国,从事法律职业一般需要经过法学院的正规训练,毕业后还需要通过司法职业资格考试(Bar Exam)之后成为律师协会(Bar Association)的成员。律师协会因其所具有的独立性、自治性和专业性,从客观上保证了法律人的总体水准。与大陆法系的法官、律师、检察官之间存在泾渭分明的职业界限不同,美国各法律职业资格之间的界限并不分明。在美国的法律职业圈内,各个法律职业之间是可以相互替代,甚至是兼任的。在实践中,很多法官候选人是从现任执业律师、检察官、政府律师或大学教授当中产生。另一方面,与英国法官的逐级提升制度不同,美国的三级法官(联邦司法系统)之间并不必然存在职业发展的层级路径,也就是说,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并不会在服务特定年限之后就得到“提升”担任上诉法院法官,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也不一定必须从联邦上诉法院的法官当中挑选。一个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如果没有主动追求得到提名去竞聘上诉法院的职位,那么他很可能终其一生服务于地区法院,但是这丝毫无损于这名法官的能力和口碑[54]。就最高法院而言,历史上有超过一半的大法官在任职之前都不是从事法律实务(律师或联邦检察官),而是担任政府要职或作为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或院长,如著名的马歇尔大法官、沃伦大法官等。由于美国并不存在对于法官任职资格的严格规定,所以上述惯例更多反映了整个社会对于法律职业群体的高度认同感。

(三)联邦法院诉讼管辖权

美国宪法依据有限政府原则创设了联邦的各权力分支,作为三权之一的司法系统所获得的管辖权因而也是有限的。即除非是由宪法所明文授予的管辖权或者是根据一般原则而获得的管辖权外,联邦法院无权管辖案件。联邦法院无权管辖的案件并不意味着该案件不能进入司法程序,而仅仅意味着该案件应当由州法院系统的法院管辖,联邦法院无权管辖。

总体上讲,美国联邦法院的管辖权依据有两类:其一是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其二是事项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联邦法院的属人管辖权问题比较简单,即如果案件当事人其中一方为联邦政府,则满足属人管辖权标准,联邦法院(一般就是联邦地区法院)即可以受理。联邦法院的事项管辖权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联邦问题管辖权(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即凡是属于联邦法上的诉讼请求即满足此项管辖权,而所谓联邦法上的诉讼请求就是指由联邦法律所创设的权利或所管理的事项,例如宪法诉讼、联邦法律诉讼(如反垄断诉讼、证券诉讼、破产诉讼等州法无权管辖的领域)。第二种是跨州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如果案件当事双方属于不同州的居民(或一个是美国某一州居民、对方为外国人)、且争议标的价值超过75000美元,则联邦法院有权受理,此类案件必须为民事案件,且程序上适用联邦法律、实体上适用相关州的法律。

由此可知,联邦法院的管辖权都是依据法律的明文规定而来的,或者说是因为州法院无法管辖或不适合管辖而获得的。从此意义而言,州法院的管辖权是原生性的,其对案件的管辖是原则,而不管辖是例外。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在司法实务中,州法院的诉讼量远远多于联邦法院的诉讼量,绝大多数案件也都在州法院系统内审结,即便有机会上诉到联邦法院也会因为费用多、诉讼期间长等原因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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