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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在电子商务或通信销售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平交易委员会可建议经营者签订“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四)韩国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制度的内容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内容,为赔偿因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约定,承保人有义务支付消费者损害赔偿金,在支付事项发生之时,应及时支付。

二、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

(一)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概述

在交易中,针对单个消费者的损害,经营者有能力进行赔偿,而针对广大消费者的损害,则往往无力承担。在近两年,全国几个城市都有报道的毒奶粉案件中,经营者面对给众多消费者造成的巨大损害(包括婴儿死亡),无力赔偿。虽然,这些不法经营者被处以刑罚,但消费者的权益却不能得到保障和赔偿。针对此种情况,《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第23条创建了“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制度”。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是指经营者(投保人)与承保人签订的,经营者按一定的保险费率向承保人缴纳保险费,当消费者(被保险人)因产品或者服务造成损害时,由承保人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实质是经营者通过保险合同将巨额赔偿责任“转移”给承保人,从而实现了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二)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模式

在韩国,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成为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消费者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韩国实行自愿和强制保险相结合的模式。《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创建了“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29]。为了在电子商务或通信销售中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公平交易委员会可建议经营者签订“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韩国针对金融类服务的提供者采取了强制保险主义。作为大多数网上购物平台使用的、总统令规定的支付方式的发行人,必须签订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该部分内容为2005年3月31日修订)。[30]

(三)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类型

根据《韩国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类型包括保险法上的责任保险合同制度、债务支付保证合同制度和共济合同制度。[31]其中,债务支付保证合同制度为确保消费者损害赔偿金的支付,经营者根据金融法的有关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保障债务支付的合同。共济合同制度,是指为了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或通信销售经营者可组建共济组合,共同承担消费者损害责任赔偿的法律制度。在以上三个制度中,保险法上的责任保险合同制度,也就是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制度处于核心地位。

(四)韩国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制度的内容

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内容,为赔偿因违反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法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根据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约定,承保人有义务支付消费者损害赔偿金,在支付事项发生之时,应及时支付。如延迟支付,需追加支付延迟赔偿金。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签订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之时,不得向承保人提交虚假的销售额等资料。签订了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在宣传中使用表明其签订保险合同的事实的相关标志,未签订者不得使用(包括制作或使用类似标志)。

消费者损害赔偿保险合同应满足以下各项具体规定:[32]

(1)当因行使请约撤销等的权利而发生的贷款返还义务的不履行或商品等的供给义务的不履行等原因造成消费者损害时,应当以消费者损害的补偿为内容;

(2)被保险者或受惠者,必须为购买签订该消费者损害补偿保险契约等的人所销售的商品之人;

(3)契约金额应当规定为大于公证交易委员会规定的规模,且商品等的买卖贷款限度内;

(4)可以使消费者便宜、迅速得到损害赔偿,并且在赔偿迟延时可以支付迟延赔偿金;

(5)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方法,或不得使消费者承担过度的证明责任;

(6)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定被害补偿范围或保险者,或者限定商品等的销售者责任;

(7)其他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无法预料的危险或损害,或者不得设置不正当的约定;

(8)保险契约或债务支付保证契约应当与保险法规定的保险机构和银行法规定的金融机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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