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国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选择
各国关税政策的选择,在实质上就是各国利益的博弈。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国该如何调整现有法律和关税政策,以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诸多问题,这是值得深入研究的一个问题。由于电子商务关税政策问题的复杂性,我国政府对于此项政策的讨论、研究以及实践切不可简单化和操之过急。相对务实的做法,首先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国际讨论和各国政策实践的发展趋势,注重借鉴、吸收其合理内核,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予以利用,形成自己的方针,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关税政策和相应对策。
(一)电子商务关税征与不征的决策
征,或是不征,这是个问题。从宏观上讲,这是布局的问题,是与非选择的问题。发达国家主张永久性地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而发展中国家目前是妥协性的暂时免征关税。从中国电子商务的现况与关税政策的长远选择来看,我们应该进行怎样的思考和决策呢?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与“零关税”的现况
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到24000亿元,同比增值达到41.2%,其中B2B市场仍然是总交易额的构成主体,占总体交易额的89.5%,达到21480亿元。专家指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企业开展跨国贸易的重要平台;业内预测,2009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将达到34278亿元,增长率保持在40%以上,未来10年,中国将有70%的贸易额通过电子交易完成。[87]
从最新数据来看,中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晚,但是增长喜人,目前正逐渐驶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对比2008年全球近10万亿美元的电子商务交易额,我们不难发现,中国的电子商务在全球市场的份额仍然很低;而且在直接的电子商务,例如高附加值的信息产业、服务业、音像娱乐业,仍属于净输入国,贸易逆差巨大。从产业结构的部署来看,电子商务的快速增长,一方面可以带动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内制造业的出口发展,从而推动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而另一方面由于高端的技术产业、服务业受到发达国家“无壁垒”的冲击,遏制了国内企业的发展势头,抑或成为我国电子商务突破的瓶颈所在。从法律制度的完善来看,目前中国的现有税收制度无论从实体还是征管来看,都滞后于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无法应对电子商务浪潮给国家税制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鉴于中国已经加入WTO组织,而WTO所主张的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在各成员国之间是业已接受的事实,也就是说目前中国对于电子商务是按照WTO的要求执行的“零关税”政策。但是,正如前文我们所谈到的,WTO关于电子商务关税的协议是在成员国之间暂时性妥协中达成的,延期征税或暂免征税也是迫于各方压力而进行的妥协。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必须要有更为理性自主、更能维护国家利益的关税政策抑或税收策略,来应对电子商务给现有税制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2.电子商务关税政策“南北”两极的取舍
电子商务给全球经济形态与贸易格局带来变革的同时,也给国际经济秩序的调整带来了一次契机。各国税制的改变与关税政策的调整就是其中的一个缩影。说白了,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的讨价还价,无非都是为了各国国家利益在讨价还价。只不过分歧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世界经济格局中的“南北矛盾”。
当然,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也是既有共识又有分歧的。西方发达国家对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电子商务是否全面免税还是按现有税制加以调整课税的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这种贸易形式的发展,有悖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美国从1996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网络贸易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禁止对其征收任何新的联邦和地方税收。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则认为税收系统应具备法律确定性,电子商务不应承担额外税收,但也不希望为电子商务免除现有的税收,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欧盟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以保护其成员国的利益。尽管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在发达国家内部并未达成一致,但是在电子商务税收的一些基本原则与思路上还是存在共识的。首先,西方发达国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其次,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最后,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免征直接电子商务的关税。[88]
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交易如何征税大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决定,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则持谨慎态度。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电子商务免税主张存有戒心,因为这项主张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意味着大幅缩小税基,增加税收流失,削弱其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南北经济实力差距,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89]
相比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属于电子商务的后起之秀;但是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可能也算得上是领军集团。在“南北”两极的关税政策中,中国该如何取舍,这是一个应该现实思考、长远打算的问题。一方面,我们要继续扶持和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顺势进行国家产业布局调整;另一方面,我们又要警惕发达国家主张的“零关税”政策,保护国内的信息产业与服务业,要求更多地分享电子商务给全球经济带来的经济增长利益。
所以,笔者认为,从全球贸易格局与中国的现实国情来看,永久性免征电子商务的关税和操之过急的对电子商务课征关税都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应对电子商务关税问题的对策及措施
面对电子商务对现行关税制度的冲击,中国应该采取怎么的措施来应对呢?首先我们必须明确我国电子商务政策的基本原则,然后着眼于阶段性的政策选择,并逐步完善现有的税制以及关税征管技术。
1.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
笔者认为,在确定我国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基本原则,应当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世界各国的共同做法来进行。具体而言,这些原则主要包括:
(1)保障税收公平与中性的原则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其主要特征就是部分交易客体(商品或服务)数字化,但它并没有改变商品交易的本质,仍然具有商品交易的基本特征。因此,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纳税人无论采用电子商务还是传统的贸易模式,应该平等课税,以避免税收政策对不同的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确立税收公平原则的目的,在于支持和鼓励商品经营者采取电子商务的方式开展贸易,而并不是强制推行这种交易的媒介。另外,电子商务在我国刚刚起步上路,税收政策不能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障碍,更不能影响或干预企业自主的市场决策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在电子商务的发展初期不应开征新税或附加税,而主要通过对现行税制要素的重新界定,扩大税法的适用范围和解释,将以数字交易的电子商务纳入到现行税法的内容中去解决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
(2)维护关税主权与国家利益的原则
在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格局中,发达国家多为“强势国”,而发展中国家多为“弱势国”。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一面通过非关税措施打压发展中国家传统制造业的贸易利润,一面又鼓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数字产品的“倾销”,从而攫取了巨大的国际贸易利益。美国在全球到处兜售其电子商务的免税政策,无非是想通过各国免征关税以减少其信息产品与服务业的国际贸易壁垒,来巩固其全球的电子商务的垄断地位;并且通过强调税法的“属人原则”而弱化税法的“属地原则”,意在“以强凌弱”,侵蚀和剥夺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主权和税收利益。在此情况下,中国在选择电子商务关税政策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从维护我国关税主权和国家利益的立场出发,独立自主的制定关税政策,平衡国内产业调整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3)加强国际协调与合作的原则
电子商务国际互联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快,一国税收政策的选择对世界各国的影响力显著提高。因此,我国一方面要关注世界各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税收对策,另一方面应在维护我国税收权益的基础上,积极参与国际互联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针对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方案,才能有利于打击利用国际互联网偷税和避税的行为。另外,电子商务的开放性、无国界性对电子商务关税协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电子商务数字化、无纸化的交易,使得一国海关很难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海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协调税基与税率、协调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从而为电子商务的关税征管和稽查提供翔实、有力的依据。各国应进一步完善网络交易统计等技术问题,尽快制定国际统一标准;努力创建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尽快实现国际互联网全面与银行、海关及网上商业用户的链接,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防止国际逃税避税。
2.电子商务条件下关税税制的完善
面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现实问题,中国应采取何种关税对策?是否免征电子商务交易(数字产品)关税?是否将数字产品视为有形货物继续征收关税?或是比照欧盟的做法将数字产品视为劳务征收增值税?还是把数字产品交易的收益定为特许权使用费而征收预提税?这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综合分析国家的财政收入状况和国内产业发展情况及国际贸易格局的基础上,尽快作出回应。
(1)阶段性发展的政策调整
WTO在美国的大力倡导下,由各成员国妥协达成了对电子商务暂时免征关税的协议。中国目前处于后WTO时代,作为WTO的成员即有义务遵循业已达成的免税协议的规制。但是,免税只是暂时的,为此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我们应该着意于长远,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
那么,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我国必将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维持“零关税”的事实状态。除了受WTO义务的约束之外,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我国现行的关税制度与政策尚未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关税作出明确规定,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还受到征收技术、征收关税成本和现有征管能力的制约。因此,我国在初期有必要对电子商务交易实行“零关税”政策。对电子商务近期暂不征收关税,有利于保护和促进电子商务贸易形式的发展。当然,我国在初期暂不对电子商务征收关税,并不意味着我国将放弃对电子商务关税主权,而是目前课税的客观条件尚不成熟,不宜征收关税。[90]
从电子商务的具体运作形式和发展进度看,全球性电子商务暂时也不会对我国关税收入产生强烈冲击。电子商务涉及的有形实物交易,仍可以通过海关进行税收管理。对于网络上的数字化产品,如软件、数据库产品、音像产品等,我们亦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税收征管。
也就说,在目前暂时免征数字产品的阶段,我们可以适当修订现有税收实体法,比照欧盟对通过网络输入到我国的数字产品课征增值税;抑或参照印度按预提税计征的方案对纳税人课以预提税。这样,一方面我们可以遵循WTO的暂行措施免征关税并且不违反税收的中性原则;另一方面又可以以现有的国内税制来保障国家这一阶段的财政收入和保护国内的信息产业与服务业的稳步发展。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关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针对电子商务的关税政策,发展、完善现有的关税征管技术平台。这样,一旦关于电子商务新一轮的贸易谈判达成共识后,我们将可以顺利地过渡到对电子商务课征关税的实施阶段,保证海关部门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持我国电子商务的平稳发展。
(2)税收观念与实体法的完善
我国作为一个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家,在目前世界电子商务发展的大潮中,应逐步更新现行税收观念,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91]
第一,在坚持居民管辖权与来源地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下,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和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
第二,对现行税法进行补充修订,增加适用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的情况下,完善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的规定。
第三,对现行税法中常设机构的认定标准加以修正,增加服务器等符合电子商务特性的认定要素。服务器能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主要应看企业是否通过服务器进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如果通过服务器达成实质性的交易,则应认为服务器构成了常设机构;若只通过服务器进行辅助性活动,如广告宣传、信息发布等活动,则应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
(3)革新关税的征管措施
在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税政策的同时,还应加强税收征管电子化建设和建立高素质的税务队伍的工作。在某种意义上说,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确定之后,税收征管电子化和高素质税务队伍建设将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关税的征管实施,这是以电子商务为特征的网络经济对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具体而言:
第一,应适应经济信息化和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要求,统一和制定符合现代网络经济和网络社会特点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我们应运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这一科学,建立新的税务信息系统运行和管理体制,形成新的税收管理模式。
第二,应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建立与海关、金融机构、企业、工商甚至外国政府间的信息共享网络,对企业的生产和涉外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控。
第三,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责令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服务器基础信息、网上商品名称种类、交易结算办法以及网络银行账户、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
第四,严格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对开展电子商务的企业,税务机关必须对其实行严格的财务软件备案制度,要求企业在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使用,以防止企业任意伪造、篡改财物记录。
第五,确认税务机关对电子交易数据的稽查权。税收条文中应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按法定程序查阅或复制纳税人的电子数据信息,并有义务为纳税人保密。而纳税人则有义务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和密码的备份,并有权利要求税务机关保密。对纳税人不能提供准确纳税资料及相关证据的,应依法进行严厉处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违反规定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加强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熟悉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业务,逐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新形势的税收征管队伍。
第七,推动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国际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加速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同时也使得各国的税收征管已经不再是独立不相关的行政行为。面对电子商务引发的诸多国际税收问题,国际间的税收协调与合作显得非常重要。因此,我国应在推进国际经贸往来的同时,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的税收研究和情报交流,加强税收征管的协作监控,共同打击涉税犯罪行为,防范税收流失,维护国家间的税收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六、结语
在网络空间中,由于其自身的独特性质和要求,“某只看不见的手”正在通过电子商务活动建造一种与网络空间诞生前不同的架构——一种使高效规制成为可能的最佳控制架构。[92]如果我们不想失去电子商务所赋予的历史机遇,那么就必须在规制中寻求一种不能被忽略的平衡,这不是要放弃促进自由贸易,或抛弃保护国内产业的政策,而是要实现规制中的平衡,要确保创新和发展的机会不会受到威胁,为国际贸易和电子商务创设和谐的法律框架。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只有那些以某种具体的和妥当的方式将刚性和灵活性完美结合在一起的法律制度,才是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93]
电子商务虚拟化、隐匿化、数字化、无纸化的特点,完全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贸易模式和理念,在为社会创造巨大利润的同时,也必然给建立在以有形货物与纸质凭证为基础上的关税制度提出新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
这种挑战主要体现在电子商务对现有关税原则、关税要素、关税征管等各方面的冲击。如何解决直接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涉及的关税问题?以及电子商务关税征管遇到的管辖权原则的确定、国内国际贸易的区分、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国际避税等现实问题,这是各国都需要面对的。
对电子商务是否应该课征传统的关税,争议由来已久。很多学者都聚焦到关税的“中性”与“公平”原则来探讨电子商务的关税问题。事实上,争议的背后更多地是反映了各国国家利益的博弈。
目前,WTO在美国的大力倡导下,达成了短期对电子商务免征关税的协议,并努力推动协议的延期。然而,我们应当意识到的是,现行WTO框架下的免税协议不过是各国利益的暂时性妥协。从长远来看,对于电子商务课征关税,对于实现国家的关税收入以及产业的保护性政策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出于对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扶持以及现有税收征管技术的掣肘,我国目前在事实上实行的是电子商务免税政策。对比欧盟、印度等国的税收政策,在一定时期内认可WTO的免税协议,却又适当变通现有税制,以抵免国家关税收入的减损,另行保护国内电子商务产业之职能。这对于中国电子商务的关税政策选择是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的。本文的研究,正是立足于规范分析、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笔者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关税问题的理解和建议。在目前的“零关税”阶段,中国可以比照欧盟、印度等国,适当扩展适用现有的税收实体法,对电子商务课以其他税种,弥补国家关税收入的减损;同时加紧完善现有关税政策与征管技术。这样当WTO框架下的关税协议有了新的进展,我们将可以顺利地过渡到对电子商务课征关税的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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