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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赣农字[2010]47号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为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推进全省兽药GSP实施进程,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关于印发《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规范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知

赣农字[2010]47号

各市、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推进全省兽药GSP实施进程,规范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和《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现予印发。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各设区市兽医管理部门要按照兽药GSP总体要求,因地制宜抓紧制定本辖区兽药GSP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

二、根据农业部的规定,2010年3月1日至2012年2月29日为兽药GSP实施过渡期,2012年3月1日起强制全面实施兽药GSP,开展“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活动”,依法对非兽药GSP经营企业予以取缔。

三、在过渡期内,各设区市要根据辖区兽药经营主体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本着先易后难、先城市后乡村的原则,逐步对现有的兽药经营单位进行清理检查,对达不到兽药GSP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完善,并于2012年3月1日前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对到期换证的兽药经营企业,其《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律不得超过2012年2月29日。

四、新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按照《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以后,方可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五、尽快建立兽药GSP检查队伍。全省兽药GSP检查员报名、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并建立全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六、兽药GSP实行分级验收。省畜牧兽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兽药GSP验收,设区市兽医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除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药GSP检查验收。

七、从事公益性动物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分发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储存、运输、分发应当参照《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1.江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2.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

3.江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办法

江西省农业厅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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