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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规则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关联交易规则非法的保险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股东及公司利益,最终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从而危害整个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对于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查。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五节 关联交易规则

非法的保险关联交易不仅损害保险公司股东及公司利益,最终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从而危害整个保险体系的正常运行。基于关联交易的消极影响和公司内部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不能仅仅依赖保险公司内部的自我管理,还需要保险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并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制度。

一、关联交易的含义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

简而言之,关联交易就是具有关联关系的各方之间的交易。所谓关联关系则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关联交易本身是一种正常的经济活动,但由于经常发生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实践中往往被利用成为股东转移利润的重要手段。

(二)保险关联交易的定义及种类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下列交易活动:保险公司资金的投资运用和委托管理;固定资产的买卖、租赁和赠与;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为保险公司提供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广告、职场装修等服务;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可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并超过500万元,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10%以上并超过5000万元的交易。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计算关联交易额时,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以及该关联方的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二、关联方

保险公司关联方主要分为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和其他关联方。

(一)以股权关系为基础的关联方

包括保险公司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保险公司股东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保险公司股东的控股股东及其董事长、总经理;保险公司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董事长、总经理。

(二)以经营管理权为基础的关联方

包括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5];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者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其他关联方

具体是指不属于股权或者经营管理关联方范围,但是能够对保险公司施加重大影响,不按市场独立第三方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与保险公司进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一)我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率先对外资保险公司单独规定了关联交易审查制度。按照该条例的规定,非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资产买卖或者其他相关交易。2004年,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报告制度,要求保险公司股东之间具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同时,该规定还界定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范围,包括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资产管理、担保、代理业务、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等。2007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扩大了保险关联交易的范围,规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并就关联交易内部监督和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2009年修订后颁布的《保险法》在国家法律层面确立和完善了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制度,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的利益。[6]

(二)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关联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查程序,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可以制定统一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集团(控股)公司内部以及集团(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

保险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保险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保险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保险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不得参与表决。

对于一般关联交易,按照保险公司内部授权程序审查。保险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长期、持续关联交易,可以制定统一的交易协议,依法审查通过后执行,协议内的单笔交易可以不再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重新按照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

保险公司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董事会和监事会。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年向股东大会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保险公司不得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审计或精算服务。

四、关联交易监管制度

保险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交易协议;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的书面意见;

4.交易的定价政策,成交价格与市场公允价格之间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

5.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6.本年度与该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总和;

7.有助于说明交易情况的其他信息。

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备案或者报告的,中国保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保险公司关联方违反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及其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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