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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未来的协调互动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截至目前,BIE尚无相关制度安排,要求主办国应将其实施国际规则的国内法律制度或其专门针对世博会举办所进行的特殊立法进行备案。

二、主办国法制与国际规制:走向未来的协调互动

走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在不断加强世博会国际合作规制的同时,主办国法制与国际规则协调互动成为世博会法律制度最为重要的特征。这一协调互动关系的基本点,就在于这两方面的制度都是为了共同的目的,即确保世博会如期、顺利、成功地举行,并为此协调和平衡好主办国与参展国、组织者与参展者的利益。

中国申办、组织和举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的历程,对国际展览事业的发展,同时对世博会国际规则的丰富与完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展览事业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历经2010年上海世博会顺利举办的洗礼,在日益增多的国家加入BIE和世界博览会大家庭的背景下,世界博览会及其法律制度正孕育着新的变革与发展,主办国法律制度和世博会国际规则的协同关系也需要充实新的内涵。

笔者在分析的基础上,拟对世博会法律制度未来的发展,对引导主办国法制与国际规则继续协同互动提出如下六点建议:

1.继续重视和加强对世博会的国际合作规制,而且要将合作规制目标从规制世博会的无序举办向提高世博会的举办质量转变。过去一个多世纪里,国际合作规制世博会的努力主要集中在世博会的分类、举办期限和举办频率等事项。安然度过20世纪80年代的危机后,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世博会正朝着规范有序举办的方向迈进。由此,国际合作规制世博会举办的努力应当适时地转向对提高世博会举办质量的关注。加强对主办国世博会组织行为的规范,同时引导参展国注重参展质量,必将成为未来一个时期世博会国际规则加强的重要领域。

2.承认世博会主办国的现实差异性、尊重主办国的具体国情和现实法律制度,应当成为国际社会合作规制世博会举办所继续坚持的方向。在过去的一个半世纪里,世界博览会这一发轫于泰晤士河畔的传统足迹已遍布欧洲、美洲、大洋洲和亚洲的28个国家,各种规模和类型的世博会的举办已超过130次。然而,没有任何一次世博会是雷同的,也没有任何一次世博会是可以复制的。世博会主办国的政治制度、文化传统、历史文化和发展程度各不相同,国际社会难以通过整齐划一的制度规则对世博会举办中涉及的各方面问题进行统一规范,更何况世博会的组织和举办是一项涉猎领域极为广泛的工程。因此,国际合作规制世博会必须以承认主办国的多样性为前提,必须充分尊重主办国之间的相互差异性,给予主办国法律制度必要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3.继续通过强制规章和示范规章并举等方式,加强对世博会组织、举办和参展行为的规范和引导。除了在一些条件成熟的领域推进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外,BIE还应致力于与世博会组织和举办密切相关事项示范性规章的编制,引导形成共同的世博会组织标准。与此同时,BIE还可以尝试制定相关领域最低标准的规章(如针对给予参展人员的税收优惠问题)。对于这些规章所确立的最低标准,无论主办国的情况区别如何,均应在本国的法制框架下予以满足;然而,最低标准要求并不排除主办国在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实施更为优惠、便利的制度和措施。

4.积极拓展与其他相关国际组织的广泛合作,以在更广泛的领域深入推进世博会的国际合作规制。世博会国际规则在许多有关参展条件和主办国行政管理事项方面的规定非常原则笼统。应当说,在国际社会组织化[1]的大趋势下,世界博览会组织和举办中所涉及的许多事项(如海关监管、税收、知识产权保护等)都有专门的国际组织(如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在协调和推进相关国际统一规则的制定。近40年前《公约》在1972年修正时吸纳CCC的相关成果制定了《关于国际展览会参展者进口货物的海关规章》,对世博会举办中广泛涉及的货物通关问题进行了规范。这便是BIE与其他国际组织协作推进世博会国际规制的典范。未来,在加强对世博会组织和举办中所遇问题的国际协同规制时,BIE仍需充分借鉴有关国际组织的既有工作成果,仍需要与有关国际组织充分配合和协作。

5.加强BIE自身建设,推动其秘书处在世博会规则制定、梳理和管理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客观而言,成立超过80年的BIE在管理和规范世博会的举办中尚未确立“规则为基”(rule-based)的理念。这一点从BIE的专项规章缺乏体系甚至内容相互冲突中便可见一斑。随着BIE成员国的发展壮大,特别是随着世博会规范有序高质量举办的呼声日益增高,BIE必须重视和加强世博会制度规则的建设,必须充实秘书处有关法务工作的专业力量,必须对BIE所制定的专项规章进行系统化的梳理。

6.加强对主办国法制创造实践的整理、总结和推广,并以主办国的法制创造的实践作为推动世博会国际规则完善发展的根基与土壤。截至目前,BIE尚无相关制度安排,要求主办国应将其实施国际规则的国内法律制度或其专门针对世博会举办所进行的特殊立法进行备案。由此,有关世博会主办国法制建设经验的相关资料散落四处,后续举办世博会的国家难以真正分享以往世博会主办国的经验,对于引导形成相对统一的世博会举办实践也多有不利,也给后续的世博会主办国带来诸多不便。为此,BIE应建立主办国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针对世博会的专门立法的备案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主办国法制创造实践的整理、总结和推广,并在主办国法制实践的基础上适时在条件相对成熟领域推动制定统一的国际规则,由此丰富、发展和完善规范世博会举办的国际规则。

主办国法律制度与世博会国际规则的协调互动,是世博会法律制度具有持久生命力的源泉所在。就BIE而言,要在加强世博会国际规制的同时更为突出对主办国法制的尊重和对主办国法制创造功能的发挥;而就世博会的主办国而言,则应在遵循和履行国际规则的同时发挥好主办国法制的积极能动作用。正是国际规制与主办国法制两股交织力量的共同作用,推动着世界博览会朝着有序规范举办的方向坚定迈进!

【注释】

[1]根据国际协会联盟(Union of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s,UIA)的统计,2004年至2005年间,全球各种类型的国际组织数量已达58 859个,其中政府间国际组织数目为7 35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有51 509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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