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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必须报哪个机构核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各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审批制,即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提交的证劵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发行的审核制度。《证券法》颁行之后,对股票的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审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证券发行制度

各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审批制,即由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提交的证劵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批准发行的审核制度。其二是核准制,即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人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和实质的审查,并在发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准则时,依法予以登记,核准发行的审核制度。其三是注册制,即发行人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向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注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的,发行人即可发行。它们的区别在于对发行申请是否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方面的实质性审查,以及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与程度。

我国曾对证券发行实行审批制,实际上是计划配额制。《证券法》颁行之后,对股票的发行实行核准制。

一、证券发行的含义

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发售其证券的一种法律行为。依对象的不同,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之区分。《证券法》第10条则规定,公开发行包括如下三种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发行核准程序,只适用于证券的公开发行,《证券法》并未要求非公开发行必须经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证券发行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募集设立的公司在设立之时即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满3年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我国实际上不存在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因为拟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必须先发起设立、规范运作满一定期限后方可公开发行股票,而且不允许在境内向公众发行不上市的股票。

股票的发行分为首次发行和增资发行。首次发行是指公司设立后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增资发行是指已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经上市的公司,为增加资本通过分派新股即送股、配股、增发新股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再次发行新股。

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发行条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审批,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已经上市的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法律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中国证监会就此制定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主要是《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规定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此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公司债券发行条件,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节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发行其他证券,如证券投资基金券、非公司企业债券等,也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审批。

三、证券发行的程序

(一)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程序

《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股票首次发行的程序做了规定,其主要内容如下:

1.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发行人制作文件并由保荐人保荐

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报。

3.审核批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申请文件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未获核准的,自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股票发行

发行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予以披露。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上签字、盖章,保证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在核查意见上签字、盖章。

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将招股说明书摘要刊登于至少一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同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刊登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网站,并将招股说明书全文置备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证券交易所,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机构的住所,以备公众查阅。

5.承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票发行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行人有权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承销业务采取代销或者包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或预先购人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6.发行备案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

公司发行新股,也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的,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新股发行的方式与首次发行的方式相同。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如下: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报请核准

公司在作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决定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请核准。依法应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债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公告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类似股票发行中的招股说明书。

4.发行并交付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公司债券是要式证券,因此,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以无纸化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也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

四、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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