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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发表前如何检测作品是否违规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著作人身权(一)发表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都构成侵权。演员的署名是其作为表演者的人身权利的体现。该纠纷就是由于张雅文认为该剧在署名问题上侵犯了自己作为编剧的署名权。

一、著作人身权

(一)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作者有权决定其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形式发表。对电视剧作品而言,制片者有权决定电视剧作品是否发表、何时发表以及以何种形式发表。电视剧作品的发表方式主要有播放、制作音像制品、通过网络传播、参加电视节、参加评奖等等。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公之于众,就会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一件作品是否发表,对确定他人使用该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带来的影响是不同的。《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在任何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都构成侵权。对于已发表的作品,未事先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如果属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则不构成侵权。

(二)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具体来说,是指作者有决定是否署名、如何署名以及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电视剧作品除了制片者当然必须署名外,其他参加人员如编剧、导演、摄影、演员、词作者、曲作者、美工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也享有在电视剧相应部分署名的权利。当然,要注意的是,制片者、编剧、作词、作曲、美工等享有署名权的是属于他们自身享有的著作人身权的体现。其他主体,如导演、制片人、监制等人员都享有的署名权利,是基于他们在作品创作过程中所付出的劳动而应享有的人身权利,这不属于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演员的署名是其作为表演者的人身权利的体现。

在实践当中,发生过编剧署名权的著作权纠纷。如张雅文与电视剧《盖世太保枪口下的女人》制片者之间的纠纷。该纠纷就是由于张雅文认为该剧在署名问题上侵犯了自己作为编剧的署名权。此外,在广电总局查处的将境外剧的真实制作人和真实来源地隐去,而当做国产剧进行申报的案件中,被查处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电视剧管理的规定,而且,也是对真正的著作权人署名权的侵犯。当然,这里所侵犯的不仅仅是署名权,还包括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权法》将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分别列出。一般认为,这两者实际上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修改权指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所谓修改,是指对已完成的作品,在保持作品原意的前提下增添新的内容或删除一些内容由此而作的改动。这种权利可由作者行使,也可以由作者授权他人行使,即请别人进行修改。他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改动。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禁止他人违背作者意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的权利。所谓歪曲是指曲解作品原意,有意或无意地损伤了作品表现形式的行为。所谓篡改是指擅自增补、删节或作实质性变更的行为。

须注意的是,电视剧作品报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时,审查机构提出的修改要求并非是对该作品修改权的限制或侵犯。因为该作品修改与否的决定权还在送审者手中,最终由送审者决定是否修改及如何进行修改。但是毕竟作为送审者的制片者为了审查通过,还是要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因此有时确实会发生作者自己对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与国家审查权力之间的冲突。在这一问题上,国家行使审查权力,是基于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这里审查权力优于著作权中的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和修改权利。如果送审者认为审查机构的修改意见并不成立,审查机关基于审查意见未予审查通过,并且不予发放发行许可证的行政行为缺乏依据,制作人则可以通过电视剧的复审或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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