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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听证论证程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健全听证论证程序任何建设项目都不能由政府一家说了算,为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要把科学论证作为立项的必经程序,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详细、审慎、独立的专家论证和评估。总之,通过科学合理的论证来判断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却允许被征用土地权利人质疑所谓的“公共利益”,并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设定了异议程序、听证程序等。

(三)健全听证论证程序

任何建设项目都不能由政府一家说了算,为保证公共决策的科学性,要把科学论证作为立项的必经程序,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详细、审慎、独立的专家论证和评估。为避免专家论证走过场或依附于行政,可以通过资格要求、匿名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安排来保障论证的科学性、独立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该立项是否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是否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利用的要求,是否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如果符合城乡发展规划,该规划是否是科学合理,是否有更科学更合理的其他做法,也能达到与该立项相同的效果等等。总之,通过科学合理的论证来判断征收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

除了论证会以外,为公共利益目的而征收征用的整个过程,还应当涵盖听证程序的运用。因为当行使权力可能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影响时,必须为当事人提供某种形式的表达意见和为自己利益辩护的机会,这对于一个法律过程来说是最基本的、也是不可缺少的程序要素。无论是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目的的判断、项目的立项,还是补偿标准的确定、安置的落实,都应当引入听证程序,让当事人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为自己争取应得的利益。

就我国现行征地程序来看,听证程序只适用于征地补偿阶段,对有关征地的公共决策本身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并未引入听证程序来保障被征地农民或集体的参与权。同样,现行的征地程序并没有规定对政府征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复审程序。如此一来,就使征地这一公共决策变成了政府行政官员的决策,成为政府单方面强加给被征地农民的决策。征地决定公告也因此实际上变成了一种要求农民在一定期限内做好征地准备的最后通牒。而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却允许被征用土地权利人质疑所谓的“公共利益”,并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设定了异议程序、听证程序等。例如,根据加拿大《征收法》规定,任何反对征收与征地意向通知相关的土地利益的人,均可以在通知发布之后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异议,说明姓名和住址,指出异议的性质,异议所针对的土地以及关于意向征收的利益的性质。在上述期限届满后,针对提出的异议,部长应立即启动公开听证程序。[10]

针对目前我国征收实际存在的问题,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听证制度,被征收人对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期间内向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并可以申请听证。建设行政部门应对所提异议进行审查,认为有关征收目的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终止征收;对于其他异议应当及时查明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人。建设行政部门认为听证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申请人并附具理由,听证申请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建设行政部门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截止后的一定期限内组织听证会

听证具体程序如下:

1.建设行政部门应当提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异议人,同时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听证活动由一个独立的、没有偏私的机构或个人主持;异议人认为主持人与该征收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征收申请人应当对征收目的、征收范围、补偿方案等进行陈述,并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财产所有人有权获知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决定以及有关理由,有权提出证据或提出其他材料。双方可就有关事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辩论。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不得涉及属于国家机密的内容。

通过听证程序,让被征收征用人有知情权和异议权,有对立项提出质疑并得到解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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