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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丢失的保管物品是贵重物品

时间:2023-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2月13日下午5点40分左右,王某到某仓储公司购物,并将携带的电脑包交由仓储公司服务台保管,电脑包内有康柏笔记本电脑一台。仓储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确有保管关系,王某的包被丢失,仓储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但王某的包内是否有电脑无法确定,只有待公安机关破案查明丢失的物品后,仓储公司才能赔偿。在诉讼中,原告王某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13日下午5点40分左右,王某到某仓储公司购物,并将携带的电脑包交由仓储公司服务台保管,电脑包内有康柏笔记本电脑一台。服务员收下后交给王某一块号码为001的存包牌。下午6点30分左右,王某购物完毕,到服务台凭存包牌取电脑时,发现电脑已被仓储公司丢失,仓储公司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能侦破,王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仓储公司赔偿损失。

仓储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确有保管关系,王某的包被丢失,仓储公司应该给予赔偿。但王某的包内是否有电脑无法确定,只有待公安机关破案查明丢失的物品后,仓储公司才能赔偿。

在诉讼中,原告王某申请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人民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了其对仓储公司服务台服务员的调查笔录。在笔录中该服务员陈述,王某在存包时曾讲,包里面有一台电脑,不能竖着放,但其并未开包检查。

【法理分析】

本案中,根据仓储公司服务员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所作的陈述,原告王某在存包时已告知仓储公司的服务员包内是电脑,履行了声明的义务,仓储公司未进行验收,应视为其认可了原告王某的声明。因此,可以认定原告王某的包内确有电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王某主张包内有电脑,因此其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进入大型超市购物时,往往要将所携带的物品交由超市保管,但双方不可能为此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保管物品的种类和数量。因此,一旦发生保管物品丢失的问题,消费者在向超市索赔时,首先要证明丢失的是何种物品。在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考虑要求同行人员或超市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但因为超市的工作人员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有可能作不实的陈述,或以时间长记不清为由,拒绝回答问题。

本案在取证时,要注意两个问题:(1)在发生纠纷时,就要有取证意识。例如在本案中,如果超市不及时报案,原告就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样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另一方面可以固定有关证据。由于目前,在社会公众的心目中,公安机关具有一定的权威和强制力,因此,证人在公安机关所作的陈述较为可信。(2)在诉讼中,如果无法及时调取公安机关调查的有关材料,就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将丧失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证据的内容,需要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要证明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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