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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审理后的处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六、一审审理后的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41条的规定,合议庭经过法庭审理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以判决的形式对案件作如下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4)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被告人无罪;

(5)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①被告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②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6)案件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不予认定;

(7)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以及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8)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对于有多个指控事实的,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部分,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作出决定。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与条件作出判决、裁定。

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在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写明被告人曾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依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的判决不予撤销。

人民法院可以更改起诉的罪名。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与指控的事实不符,应建议人民检察院改变罪名,重新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不同意变更指控罪名,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向控辩双方告知其改变指控罪名的意图,在控辩双方进行必要的准备后,再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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