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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制度的基本原理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诉的目的在于提请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以裁判国家刑罚权在该案件中的有无和刑罚权范围如何,并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刑罚权时对犯罪人施以必要的刑罚处罚。因此,公诉的目的实际上是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公诉的基本期待在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一般认为,公诉之目的即刑事诉讼之目的乃在确定刑罚权之存否及其范围。

二、公诉制度的基本原理

如今世界各国法学理论界对检察制度的合理性的认识已趋向一致,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公诉权主体和公诉权的来源

各国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公诉权的主体是国家,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因此,检察机关并非公诉权的主体,而只是履行公诉权的职能主体。

公诉权的权力基础是刑罚权,刑罚权的主体同样是国家,在刑罚权的基础上生成公诉权、审判和刑罚执行权等诸项权力。而刑罚权的产生无论是契约说、强力说、神授说,其共同的前提都基于犯罪,即有犯罪才有刑罚,无犯罪则刑罚就失去了合理的前提,因此公诉权取刑罚权为近因,而惩治犯罪的需要为远因。对于具体案件而言,作为国家总体权力的刑罚权能否应用,取决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亦即作为国家总体权力的刑罚权为国家所固有,但作为刑罚权的行使却必须有所限制,不能恣意应用于非犯罪的人和事,单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有无刑罚权必须依事实、证据和法律加以判断。这一原理同样可适用于对公诉权的认识上,特别是对实质公诉权的认识上,即公诉权的行使受权力客体限制,并非可以应用于所有事件,只有对那些犯罪案件才可以行使公诉权。

(二)公诉的目的

公诉的目的与刑事诉讼的目的相联系。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具体案件确认是否存在刑罚权,并在确认存在刑罚权的基础上对犯罪人进行刑罚处罚,它的终极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刑事诉讼得以产生并实际存续的基础便在于此。换言之,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基于惩罚犯罪的需要而产生并存续的,它的目的是一元的。刑事诉讼固然有甄别功能,但甄别的目的是确认是否存在刑罚权,在这一过程中甄别无辜并加以保护,是刑事诉讼目的固有的内容,它不能脱离诉讼的目的本身而构成又一诉讼目的。同样,惩罚犯罪能够发挥补偿被害人和儆戒别人重蹈覆辙从而保护潜在受害者的作用,但这些作用统一于惩罚犯罪的目的中,是这一目的的具体功效,它们与惩罚犯罪密不可分,不能抛开处罚犯罪而奢谈保护社会和补偿被害人,它们具有协调关系而没有冲突的可能,因此它们也不能独立于刑事诉讼目的之外构成与之并列的刑事诉讼目的。

公诉的目的在于提请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以裁判国家刑罚权在该案件中的有无和刑罚权范围如何,并请求法院确认存在刑罚权时对犯罪人施以必要的刑罚处罚。因此,公诉的目的实际上是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公诉的基本期待在于国家刑罚权的实现。一般认为,公诉之目的即刑事诉讼之目的乃在确定刑罚权之存否及其范围。

与自诉的目的相比,公诉的目的排除了个人私利,一切出诸公益,因而从参与刑事诉讼的具体目的上看,公诉更容易保持客观态度,检察机关比被害人更容易做到持平公允地进行活动,故此公诉未尝不优于自诉,其原因也在于此。当然,如果公允失于默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予以切实保障,也将成为公诉的弊端,因此注重被害人权益保障,建立以公诉为原则、自诉为补充的控诉制度,比单采公诉,其选择更为明智。

(三)公诉的理论基础

公诉的理论基础在于对犯罪客体的全面认识。从犯罪学理论的发展看,犯罪最初只被视为侵犯被害人利益的行为(直接以颠覆政府为目的的犯罪除外),但现代犯罪学理论已抛弃了对犯罪的这一单面认识,而全面地认识了犯罪的实际侵害客体,即将犯罪视为除侵犯被害人利益外,还同时侵犯了国家利益。维持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公共福利是国家的重要职能,也是国家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一种统治体系得以存在的合理依据和长治久安的必要条件,因而作为维护国家利益手段的刑罚权的行使,不能完全委诸个人,由此,必须建立公诉制度,切实落实国家刑罚权。

单纯由被害人行使控诉权,存在不可解决的难题。除有些案件并无实体的被害人外,尚有因被害人不能、不敢、不愿行使控诉权而使国家刑罚权落空的种种情形,诸如被害人因恐惧不敢起诉、因贪图充分的损害赔偿而自愿私下和解不愿起诉,因事过境迁懈怠起诉或者身体受到强制、身心存在疾患而不能起诉等等。采行公诉制度还可以避免因被害人无举证能力或者举证能力不足而导致法院代行侦查职能而复归“纠问式”的审理模式的现象,与诉讼文明、科学的发展潮流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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