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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指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接待及对材料依法进行收受的活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举报。对于错告的,应当向其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指公、检、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接待及对材料依法进行收受的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接受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的材料,不论是否属于自己管辖都应及时接受,不得推诿或拒绝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是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自首的机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举报。但是,由于控告人和举报人对司法机关管辖的具体分工不一定清楚,或者由于情况紧急,可能来不及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下来,再根据管辖范围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控告人或举报人,以便他们与主管机关联系。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以防止犯罪人逃跑、自杀、行凶或毁灭罪证等情况发生,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二)积极诚恳地接待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人并依法制作笔录

为了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法律规定报案、控告、举报、自首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即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口头提出的报案、控告和举报,接待人员应当认真作好笔录,经宣读或交本人阅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书面的报案、控告和举报,要注意是否具备具体的内容,必要时可找其本人核对或作出口头补充。无论采取何种形式,报案、控告和举报所应包含的内容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报案、控告、举报的事实和对象;报案、控告、举报的目的和要求;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时间等。

(三)司法人员应善尽告知、告诫义务

为了确保控告、举报的真实,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同时又不挫伤控告人、举报人揭发犯罪的积极性,接受控告、举报的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善尽告知、告诫义务。但是,诬告不同于与事实有出入的控告、举报,即错告。后者属于认识上的错误而致使所告之事与事实有出入。对于错告的,应当向其讲明情况,让其接受教训,不应追究法律责任。

(四)司法机关应同时履行保密和安全保障义务

为解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思想顾虑,防止他们及其近亲属遭受打击报复,确保其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行为的,应当为他们保守秘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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