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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土化的渊源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法律本土化的渊源法律发展的共性绝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弭。再次,法律发展的本土化也来自于社会“集体意识”的独特性。民族集体意识与精神情感,乃是该民族法律生成、运动与发展的内在命脉。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显示了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

三、法律本土化的渊源

法律发展的共性绝不是对法律发展个性的排拒,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丝毫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弭。相反,法制现代化是共性与个性相统一的概念,是具有浓厚民族风格、体现特定民族精神的概念,是一种民族的、本土的、文化的现象。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发展从传统走向现代化的历史起点、过程、条件以及主体选择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法制现代化的基本的共同尺度和普遍性因素,在不同的民族或国度,不能不打上特定民族或国度的印记,从而具有特定的发展过程的诸多具体历史个性。因此,尽管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特征在某种意义上是西方法律文明的历史产物,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非西方世界的法律发展及其现代化依然有其内在的自身的根据。法律发展的国际化与法律发展的本土化,乃是同一个过程的不可分割的两个侧面。

那么,究竟如何具体把握构成法律发展本土化或民族化的内在根据呢?

首先,法律发展的本土化来源于法律赖以存在的社会结构的特殊性。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是以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为前提和基础的。不同的社会结构形式则体现着不同的社会关系结合方式。社会关系反映了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作用下社会成员相互作用的方式,是一种潜在的社会交往状态。社会成员不同的结合方式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往往会形成不同的调整方式和秩序体系。法律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其基础正是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的转型。因此,不同的社会结构必然产生不同的法律文明体系。这是法律发展本土化的最深厚的渊源。

其次,法律发展的本土化还来源于社会主体交往行为的特殊性。如果说社会结构及其社会关系是静态的潜在的交往形态,那么,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则是动态的现实的交往形态,那么,社会主体的交往行为则是动态的现实的交往形式。诚然,在人类社会中,确实存在着关于真善美的普遍的共同的价值信念。但是,在不同的文化氛围中,这些共同的价值准则的表现方式却是有差别的,进而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而行为是人同法律打交道的惟一领域。社会主体交往行为方式的特殊性,势必会对法律的生成以及法律机制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2]因此,受文化制约的社会主体交往行为的独特性,反映了一种文化的世界观,它潜藏在人们日常的社会生活过程之中,进而对一定社会的法律文化产生影响。

再次,法律发展的本土化也来自于社会“集体意识”的独特性。“集体意识”的概念,是由迪尔凯姆在研究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时所提出的一个概念分析工具。按照他的理解,所谓集体意识,是指一般社会成员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这一总和形成了一个具有自己生命的特定体系。集体意识虽然是由于个人意识中的情感和信仰而存在,但它却有别于个人的意识,它是与特定社会相伴而生的,并且承上启下,世代相传。它是社会的精神象征,有着自己的特性、生存环境和发展方式。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乃是集体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迪尔凯姆的“集体意识”的概念也以其他的概念术语表达出来,诸如马克思的意识形态概念、卢卡奇的阶级意识概念、曼海姆的社会知识概念、弗罗姆的社会特性概念,等等。集体意识之类的概念实际上是社会客观必然性在广大成员中的内在化,为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同,成为社会成员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评价尺度,并且在此基础上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的方式物化为法律制度,从而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提供一定的样式,指明一定的方向。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必然形成不同的集体意识,而不同民族或国度的集体意识,则又外化为不同的法律文化体系。民族集体意识与精神情感,乃是该民族法律生成、运动与发展的内在命脉。这是法律本土化的生命力之所在。

总之,法律发展的本土化有其内在的深厚的根基。它绝不因法律发展的国际化趋势而丧失自己存在的历史地位。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发展的本土化趋势愈益强劲。在当代,早先的泛西方化运动正在让位于非西方化浪潮。这是一个全球性的法律文化回归时代。这一时代浪潮的基本表征就是亚非拉广大地区普遍展开的非西方化的法律创新运动;这一进程的本质乃是发展中国家法律的再现代化或法律的内在现代化。这就是说,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在重新以适合自己国情的方式进行法制现代化建设,而不再是盲目地仿效西方的法律模式;这些国家试图从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根基中寻找到一个法律精神支撑点,以此作为嫁接、移植外域先进法律文化、推动法制现代化的本根和依托。这一切都表明非西方国家法律传统的复兴趋势和对西方法律文化霸权主义的离心作用,它预示着一个超越泛西方化潮流所造成的全球法律发展一体化模式的法律多元化或本土化时代正在来临。即使在进入全球化时代以后,世界变得更加相互依赖,法律发展中的共同性日益增多。但是,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并不是由此而变得高度一体化,而是更加多样化。法律发展的特殊性,恰恰显示了法制现代化的世界性意义。最具有民族性和本土化特质的法律,也最具有全球性和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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