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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的研究范式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马克思的研究范式马克思法律发展理论的创立是文明社会法律发展思想演进过程中的一场伟大变革。在马克思看来,“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历史的”。按照马克思的看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及价值体系,乃是社会生活本身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关于法律文明类型,马克思曾经从若干种文明社会形态以及相应的法律类型中展示法律文明的历史发展规律性。

五、马克思的研究范式

马克思法律发展理论的创立是文明社会法律发展思想演进过程中的一场伟大变革。这一理论范式的主要逻辑特征是:

第一,强调社会变化特别是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对于法律制度和法律发展进程的决定性影响。在马克思看来,“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历史的”。[5]在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上,在社会交往的历史进程中,都有与其相适应的法律形式。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冲突,产生了伟大的社会历史运动。生产力作为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同它们一直在其中活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作为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的财产关系发生矛盾,这种矛盾日益扩大和加深,社会危机和变革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生产的物质发展和它的形式之间的急剧冲突,迫切需要变革社会现存的“官方政治形式”,改变旧的法律体系,从而促进旧法制向新法制的历史飞跃。

第二,揭示法律发展作为社会文明进程指示器的独特功能。按照马克思的看法,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以及价值体系,乃是社会生活本身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法律以其特有的形式,标志着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及其阶段。“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6]从法律调整方法的历史嬗变来看,法律的衍化史,就是从个别调整发展到规范调整,进而实现两者有机结合的过程。早在远古时代,由于生产力极度低下,人们的认识能力也很低,氏族成员处于氏族共同体和大自然的双重羁绊之中,因而人与人关系的准则体现了自然的必然性。与此相适应,社会调整方式只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个别性调整。随着某种社会关系获得必然的普遍的存在形态,以及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确定在一切条件下一切人都要遵行的行为准则的规范性调整便应运而生。规范性调整保证各个人的行为服从社会生活的一般条件,有利于形成统一的、稳定的、普遍的秩序。这种有规则的秩序,旨在于排除个别人的主观性和随意性,以便把社会生活纳入一个有机协调的运行轨道上来。这样,法律调整便应运而生了。此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程,法律调整体系日趋完善。因之,通过法律调整方式的演变,社会文明的历史轨迹得到了法律意义上的清醒的把握;并且,这种演进本身构成了社会文明进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界定法律文明的发展类型。关于法律文明类型,马克思曾经从若干种文明社会形态以及相应的法律类型中展示法律文明的历史发展规律性。然而,综观马克思法律发展思想的全部内容,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马克思始终围绕社会经济关系与人的价值、地位之间的相互关联这一主线,来探讨社会进步与法律发展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而概括法律文明的不同类型。在他看来,个人在生产和需要上的差别,形成商品经济赖以产生的基本条件,并且由此促进了交换关系的建构,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经济的广泛发展,造就了人的个体的全面能力、多方面的需要和全面的关系,并且为更高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消亡创造条件。商品经济的这一社会人类学运动,同时伴随着文明社会法权关系的深刻嬗变,形成了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文明体系、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文明体系和以“人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的法律文明体系这三个彼此分野、逐次超越的法律文明历史进程。[7]此外,对前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与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加以比较研究,探讨东方社会法律发展的特殊道路,这是马克思分析法律文明变迁与成长过程的重点所在。这是因为,马克思给自己提出的基本理论使命之一,就在于批判地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历史运动的规律性。为此,就必须研究资本主义文明的成长过程,而这种研究必然要涉及前资本主义文明的各种领域(包括法律领域),探讨前资本主义文明与资本主义文明历史差异性以及由前者向后者转变的具体机制,揭示东方社会法律发展的运动轨迹及其转型机理。正是在这一研究过程中,马克思给我们留下了关于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的大量思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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