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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等级效力的概念与意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立法等级效力的概念与意义根据规范法学家凯尔森的理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但凯尔森主张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存在一定的位阶,一个较低的规范来源于一个较高的规范,这种关于规范等级体系的学说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却是有意义的,因为这一观点强调要维护法律的整体和谐。

一、立法等级效力的概念与意义

根据规范法学家凯尔森的理论,一个共同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一个法律秩序,或法律规范体系。效力是规范的特征,实效是人们实际行为的特征,一个规范的效力来自另一规范,不是来自事实。所以每一个规范效力都来自另一个更高的规范,“一个不能从更高规范中引出其效力的规范,我们就称之为‘基本规范’。凡能从同一个基本规范中追溯其效力的所有规范,组成一个规范体系或一个秩序。”[2]这一基本规范是组成一个体系或秩序的各个规范之间的纽带。一个规范是否属于某一规范体系或秩序,标准就是它是否从这一体系或秩序的基本规范中引出其效力。根据基本规范的性质,可以有两种规范体系。一种是静态的规范体系,它的特点是,这一体系的规范之所以有效力,是由于它的所有特殊规范以及基本规范的内容具有一种自明的效力,也就是说,可以通过智力活动,通过从一般到特殊的逻辑推理而引出效力。而作为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它的特点是,这一体系的规范之所以有效力,不是通过逻辑推理的智力活动从基本规范中推论出来的,而是通过一种特殊的意志行为创立的,即每一特殊规范是由另一更高的规范,最终由基本规范规定的方式所创立的。基本规范仅建立了一定的权威,后者又依次把创立规范的权力授予其他权威,这种体系中的各个规范只能由某一更高规范授权创立规范的人通过意志行为加以创立。这种授权是一种委托。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体现为一个以基本规范作为顶峰、层层委托、层层授权的规范等级体系,从而也就构成了规范秩序的统一化。

就目前的中国法律实践而言,似乎并不存在如凯尔森所说的“基本规范”。但凯尔森主张一个规范体系中的所有规范存在一定的位阶,一个较低的规范来源于一个较高的规范,这种关于规范等级体系的学说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却是有意义的,因为这一观点强调要维护法律的整体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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