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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涵义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法治的涵义自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基本要义以来,历代思想家对这一古老而常新的概念作了不懈的探索。一般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中国历代法家主张“法治”并直接参与实践,但他们所谓的“法治”理论不具有民主精神,他们的法制实践不具有民主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

一、法治的涵义

自古希腊和古代中国先秦哲人提出“法治”并阐述其基本要义以来,历代思想家对这一古老而常新的概念作了不懈的探索。由于法治思想的博大精深,许多论著都没有直接、简单地对“法治”进行定义[1]。在当代法学中,法治仍是一个非常受重视的问题,法学家们从不同的层面和角度对它进行阐析。一般认为法治至少具有以下五层涵义。

(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汉语“法治”一词从被使用时开始,就与“以法治国”、“依法治国”等词相提并论,主要是被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理解。“以法治国”一词在中国古籍中首先见于《管子》一书,其后的商鞅、韩非子等人又对此进行了发展和实践[2]。在古代中国思想体系中,法治总是与“礼治”、“德治”、“人治”等治国方略相并列、相对称、相对立[3]。在西方思想体系中,“法治”也首先是被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即“法律的统治”。治国方略有多种多样,法律的治理是其中的一种。“人治”与“法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对治国方略或手段进行权衡与选择方面。在现代社会,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指一个国家在社会控制体系中选择以法律为主的手段进行控制,而不是选择其他控制手段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

(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法治”一词又经常被理解作“依法办事”,其基本含义是:在制定法律之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性活动均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所谓“既定法律规则”强调的是法律一经制定,人们在法律面前该怎么做的问题。只要是法律已经规定,任何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正当或不正当的目的(理由)去违背法律,而只能遵照执行。之所以说法治是理性的,是因为法律是人们事先设定的规则,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它不受事发当时的人的情感和意志所左右。在法律面前只有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这是法治建立的基本要求。

(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法制历来具有多样性,通常可以划分为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大模式。法治就是后一种法制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法制必须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法制并不必然是民主的,法制可以与专制结合,成为专制的工具。中国历代法家主张“法治”并直接参与实践,但他们所谓的“法治”理论不具有民主精神,他们的法制实践不具有民主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所以这只是人治之下的法制。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近代资产阶级在反抗封建专制的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法治,便是这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四)法治是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

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连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离开法治精神的法律就会像一种失去控制的工具。这种精神导源于文明的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是文明在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与人类精神文明一脉相承。法治的这些精神表现为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它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价值需要,成为人们设计制度的价值标准和执行法律的指导思想。考察和分析近代以来的法治思想与实践,我们能够对法治所蕴含的法律精神作这样的归纳:法律至上、善法之治、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正当程序,等等。

(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法治还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会常常使用“法治社会”这样的提法。这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这样被安排的: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的权力;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4]。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法治”是“在法律规束住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5]法治所追求的目标就是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既然法治是一种社会的理想状态,那么,它必然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具有由低到高发展的阶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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