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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看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看法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是对法的现象发展过程的历史阶段或形态所作的划分。综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理论,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模式或形态曾经从不同角度作过分析。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侧重于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的角度,分析人类政治法律史的逻辑进展。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基本看法

法的现象的历史类型是对法的现象发展过程的历史阶段或形态所作的划分。综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的历史类型划分的理论,可以发现,马克思、恩格斯对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模式或形态曾经从不同角度作过分析。

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侧重于从个人与国家之间的统一性的角度,分析人类政治法律史的逻辑进展。从这个观点出发,马克思认为,在古代奴隶制社会,只有自由民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广大被压迫奴隶被当作非人看待,只是“会说话的工具”,是任意买卖的“物”。因此,奴隶制国家乃是自由市民的真正的私人之物,政治国家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惟一内容。因而,自由市民与国家之间有着“实体性统一”,[1]但由于自由市民只是社会中的少数人,因此,这种实体性的统一只是一种片面的统一。在中世纪,国家变成贵族等级的特权,政治法律制度就是私有财产制度,其特点是现实的二元论,即国家与个人的分离是赤裸裸的,因此,“中世纪是人类史上的动物时期,是人类动物学。”[2]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形成了人的普遍本质与国家各种政治要素的“虚假的再统一”,即在形式上宣告国家是人民普遍理性的代表者,“它使人的实物本质,即某种仅仅是外在的、物质的内容脱离了人,它不认为人的内容是人的真正现实。”因此,未来社会的历史任务“就是要使政治国家返回实在世界”[3],恢复国家与个人之间真正的实体性统一。这种统一的原则是人的自由,它的形式是“民主制”。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出发,区分了人类文明社会几种本质不同的社会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类型,描述了法律历史类型更替的发展规律,指出人类社会经历了“部落所有制”社会、“古代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时代、“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时代、资本主义的“纯粹所有制”时代,并将实现社会主义的无产阶级统治,确认“作为个性的个人”的存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第一种所有制即“部落所有制”时期,由于没有阶级、没有国家,从而也就没有法律。而后的几个历史时代由于有了阶级和国家,都有相应类型的法律与之相适应,并具体描述了各个历史时代的法的阶级本性和社会法权关系的特征。

在《资本论》及其手稿中,马克思始终围绕着社会经济关系与人的价值、地位之间的相互关联这一主线来考察法的现象的历史运动。在他看来,个人在生产上和需要上的差别,形成了商品经济赖以产生的基本条件,并由此促进了交换关系的建构,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使人得到了全面发展,为更高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建立和商品经济的消亡创造了条件。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伴随着文明社会法律关系的深刻嬗变,形成了人类历史的三大形态,即“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状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阶段要为第三阶段创造条件”。[4]与这三种社会形态相适应,必然形成三种不同的社会法权关系模式和法律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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