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统考察的方法
所谓系统方法,是指从系统整体和构成这一整体的各部分的相互联系来观察客观对象。把系统方法引入法理学领域,这已成为现代法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趋势。
在法理学研究中运用系统方法时,首先就必须把法的现象本身看成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而不是几个方面或局部的简单相加的总和。要真正地把握法的现象系统整体性,就必须致力于揭示法的现象系统中客观存在的千姿百态、琳琅满目的联系。在这里,特别要看到联系的多样性。即是说,在对法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进行研究时,不仅要看到法的现象与经济基础之间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这是最基本的关系),而且要看到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其他各种复杂的联系,如主动与被动之间的转化关系,具体实现中的偶然与必然的关系,可能与现实的关系等;不仅要看到法的现象与国家政权的相互关系,而且要看到影响法的现象的其他各种因素,研究它们之间的主次关系、层次关系、某些因素的确定性和非确定性的关系,以及这些关系交互作用所形成的综合关系等等。
此外,在法理学研究中,我们还要努力把握法的现象系统的层次和结构。这就是说,一方面,法的现象是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要素,但另一方面,法的现象自身又形成为一个独特的系统。在法的现象这个系统中,有机地联系着若干个要素,而这些要素本身又构成了更低一级的系统。这样,就产生了法的现象系统的层次性和结构性问题。因此,如果我们联系社会大系统来研究法的现象,那就必须揭示法的现象的社会地位及其功能;如果我们研究法律体系本身,那就必须分门别类地探讨构成这一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在整个体系中的地位、相互联系及其不平衡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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